男朋友說 「在法律上,我們什麼關係都不是,我沒有義務給你花錢」我們還有必要交往下去嗎

2021-04-21 20:15:03 字數 5834 閱讀 9575

1樓:張偉傑律師

及早離開他,可能是你的幸福,他有點斤斤計較。

2樓:54笨蛋蛋

我個人覺得他語言太無情了,我們女生只是想感覺到被愛。也許以前很窮專影響他的花錢的習慣,但是不屬應該這麼的,如果是我,我們就結束了。不過這只是我,我也沒談過戀愛。

現在的社會是現實的,我覺得你只要去想想你和他有沒可能一輩子就好了

3樓:yk阿包

姑娘 和他分手 ,你是女孩子 生下來 就是要享受快樂和幸福的,一個真正愛你的男人會以把自己賺的錢給你花為傲。房子車子不重要 幸福最重要 還沒結婚 就如此小氣,結婚了那還了得。姑娘 放棄吧。

4樓:匿名使用者

本人認為你男朋友說的沒錯,但沒見過哪對出去玩的時候aa制的,如果男人說出這句話了,基本上證明這個男人沒救了,勸你早些放棄吧

5樓:石天藏玉

這話也對,看他說這話是建立在什麼的情況下了,如果吵架或許可以原諒,如果平時就這樣說,丫的,立馬分手的了! 就算是家庭條件不好,至少也要對自己的女人好吧,所以還是勸你重新估量一下你在她心理的地位吧!

6樓:阿斯頓飛個

你的男朋友bai也很矛盾,他說「du

跟她交往一年了zhi

,基本上沒有給她買過什麼東dao西,我工內資挺高的,但是壓力也容不小,還沒有買房子」

7樓:匿名使用者

本人覺得,你自己只是說想買新衣服,都沒說要買,或者要他買,或者要他拿錢給你,專他這說的也太

屬主動了吧?關鍵不在於給不給你買,關鍵在於有沒有給你買的心。而且根據你所說,他並不是沒一時經濟困難,你是他女朋友,他卻並沒有把你但自己人吧?

8樓:匿名使用者

他說的不全對,在法律形式上是沒有什麼關係,但這之中參雜著道德、人權等等因素,「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如果觸及到這個底線,他是要負法律責任的。你要怎麼做呢?很簡單賠償損失

9樓:匿名使用者

你既然來

已經問出這個問自題,那我覺得可能bai你們倆對這個du問題都已經產生了緊zhi張的關係,這種關係最終會dao制約你們倆以後的發展。如果不能達成一個彼此都能接受的諒解,那我覺得還是分手算了,畢竟誰都不喜歡自己的另一半把金錢作為衡量儀。

10樓:文萱小朋友

沒 必要了,現在都不願給-你花錢, 結婚以後更白扯。都是藉口!

11樓:ivy艾薇

那樣的男應該早早甩了才對。

12樓:匿名使用者

在法律上他說的沒錯。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我的話,直接給他一耳光轉身就走,可人的性格不一樣,你的性格和他的性格結合一下,看看你們到底合不合適,不合適早點分,何必呢

14樓:匿名使用者

沒必要,他不喜歡你,

1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沒必要了,這用問嗎

男朋友對我很好但是總拿窮當理由說給不了我物質上的生活,說我想要的東西他沒有義務負責給我買() 5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想要什麼?這問題,要看你怎麼看了?如果你是物質女,那他說的沒錯。

條件有限,滿足不了你買東西的慾望。你要的東西,超出了他的能力範圍。若不是物質女,那就是他的問題了。

極度的沒自信。真正的愛一個人,與金錢無關。錢可以買很多東西,但感情買不來。

也不是說金錢不重要,它是維持生活最基本的條件。俗話說,貧賤夫妻百事哀,也是有道理的。有些東西,能自己買,儘量別向人家要,他給你買是另外一回事。

17樓:匿名使用者

他對你的好都是廉價的、骨子裡是沒那麼對你好的、最起碼這個男人自私太小氣、跟他在一起將來在錢財上總是不愉快、這樣的男人不值得你珍惜、真愛你的人會捨得為你付出、捨得為你花錢、這種男人不希望你留戀將來你會後悔的。

18樓:廣州遊戲人生

這個「義務」跟你們的男女關係有問題

你們的男女朋友關係去到那一步了?

如果已經發生過關係

還這樣說「沒義務」

那麼,你覺得這個是男人嗎?

如果沒有那種關係,他是否在考慮等發生關係後才會履行這個「義務」?

這種男人要不得。

以後結婚了,你連湯水都沒得喝!

別說吃飯

19樓:匿名使用者

怎麼說呢,互相理解吧,理性看待吧。畢竟對一個人好肯定不會只能用錢才能表達,切勿認為捨不得給你買小禮物的男人就不行,有的人非得把錢用在刃上,性格不同。但這個男生不應該總把「窮」掛嘴上,讓人感覺這是一種託辭,而且給人感覺對窮挺認命,沒有啥去改變現狀的積極心態。

20樓:匿名使用者

對你好是對你床上比較好是吧!其他的什麼都不想付出,也不想承擔然後責任,還叫對你很好!

21樓:淺時光

我知道喜歡一個人就會無條件對他好,付出再多都值得。不求回報

22樓:dcj搭建分站

那我想問你結婚為了什麼,談戀愛為了什麼,感情又是什麼?難道都拿錢來維持你們的感情嗎?是不是給你一百萬你都可以離開你的男朋友,是的話你就不配用愛情這兩個字,那叫? 知道嗎,望採納,謝謝

23樓:漂泊地中海

那怎麼對你好?嘴上說?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24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5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6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7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28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29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男友說他不願意給我朋友和別人花錢,,他只願意給我一個人花錢,,是不是太扣了

30樓:溫州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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