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和公司簽了實習協議,沒簽勞動合同,實習期還未滿,想離職可以嗎?公司會不會找麻煩?
2樓:小銀鼠
如果你是在校學生來該公司實習,則與公司不能訂立勞動合同,因為法律關係主體不符勞動合同要求。實習是公司提供你學習實踐的機會和條件,實習協議應該主要限定你應遵守公司的管理和要求,你在實習期間的勞動客觀上可能給公司帶來益處,但也可能增加公司的管理成本,因此不能將你的實習看成一般勞動行為,你與公司的關係也就不是勞動權利和義務履行的關係。如果你想離職,就是想中斷你的實踐性學習活動,理論上說若有權益損害,受損者是你自己而不是公司,公司憑什麼要找你麻煩呢?
你只是應該妥善處理好離職的手續,儘量不給公司製造不便。
不過,作為學生,要珍惜各種學習機會,實習的目的不是勞動掙錢,那裡能學到東西就在那裡多實習為好,不要這山望著那山高,真正的實習效果不是短期就能顯現的,初入一個單位時一般只能打雜,要到一定時期才可能進入角色和學到他人的實踐經驗,所以慎重考慮再行動吧。
3樓:狗蛋打狗蛋
和企業簽訂了實習協議,實習期未滿可以離職,並且可以依法拿到相應工作的報酬。
我國現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只需提前3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3天通知日期滿就可以合法離職並拿回自己應得的勞動報酬(即工資,加班費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4樓:黑
想走容易 想想怎麼進來的想想如果你一定要走好他們算什麼
5樓:跟你講個故事
可以,但是實習報告就出不了了
我是應屆畢業生現在在實習,是實習的公司文員,求實習報告
你好,我們可以幫您完成這個公司文員實習報告 去 文字團吧.我是應屆畢業生,六月份畢業,我現在在一家公司實習,是辦公室文員。請問辦公室文員,房地產銷售,或者別 房地產銷售有前途,但是付出的多,辦公室文員比較穩定,看你自己怎麼想 大學生畢業實習報告 辦公室文員 內勤 2010年3月至4月一個月期間,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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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畢業生是先實習呢還是直接找工作
基於家庭條件,首先考慮待遇較高的工作,對所選擇的職業要有能從中不斷學習並版獲得新知識的機會 當然權,如果沒有工資收入限制,我會先考慮自己最喜歡的工作,同時考慮這份工作是否能實現自己的目標或者自己的理想 最後,也考慮這份工作我是否合適去做,我的能力是否能勝任,等等的一些相關的問題.明確職業興趣及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