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估計彩禮和兒子你都要不回了,感覺你被人潛規則了,人家財色雙收。你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離婚時能要回彩禮錢嗎?
2樓:華律網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結婚時的彩禮錢離婚歸誰的問題,這個問題比較複雜,因為各地的風俗不同,所以給付彩禮後產出的結果也各不相同,例如,有些地區彩禮是給付女方父母的;有些地區彩禮雖然給付女方父母,但在結婚後女方會將彩禮帶回與男方。給付彩禮的時間對彩禮的性質也會有影響,有婚前給的,也有婚後給的,所以對彩禮的性質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定。但由於結婚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具有贈與性質,所以一般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相對較小。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所以被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的可能較大。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九條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3樓:草民學法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
10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人民法院查證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支援:
1)、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2)、辦理結婚登記,但卻未共同生活的
3)、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符合第二、第三款情形的,應以離婚為前提
綜上,主張返還彩禮必須符合上述未辦理結婚登記、雖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卻未共同生活,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三種情形,才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且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第二 第三款情形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亦會得到支援 否則 便不能得到支援
4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如果你符合第
二、三款的情況的話可以要回來
5樓:庹靖徐達
結婚三年多了,因感情不和要離婚
,男方不肯,只能通過起訴離婚了,女方收了男方聘金+彩禮三萬多,如今如果男方要求返還,女方要執行嗎?
婚後有共同生活,而且女方賺的錢男方也有用過!我叫一個朋友以男方的身份去諮詢過律師,諮詢可以不可以拿到彩禮聘金,律師說可以用(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不行,彩禮是要不回的,法律沒有規定,但家電女放可以要回
我們男同胞苦啊
婚前男方給我買的金飾,離婚後我有權拿回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拿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金飾作為彩禮給女方,並不存在法律規定的這三種情形,女方可以拿走。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彩禮是以締結婚姻關係共同生活為目的,男女一方向另一方索要一定數量的財物或者金錢。對於彩禮的性質,司法實踐中比較一致的觀點認為是贈與。
但對於贈與的種類,有著不同的觀點,主要有附義務的贈與說、附條件的贈與說及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說。將彩禮的贈與定性為附條件的贈與說較為適宜。其理由主要有:
第一,彩禮的贈與不同於一般的贈與,給付彩禮是附加了一定的條件,即以將來締結婚姻作為給付彩禮的附加條件。
第二,將婚姻締結作為贈與彩禮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符合民法的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當事人自願贈與彩禮的行為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把結婚作為贈與彩禮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因此,可以認定為彩禮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
8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男方買的金飾品,離婚時是否能拿回來,要看具體情況來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9樓:樂觀羅江山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從以上可以看出。若買的金飾屬於彩禮性質,女方也與其辦理了結婚登記,離婚的時候女方有權利要求拿回。
10樓:壞蛋老公他媳婦
婚前買給你的金飾,算作是對你贈與,所有權歸你;若是婚後所買,金飾可以歸為奢侈品,需要夫妻來分割。(具體看法官怎麼看待,如果上法庭的話。)
而且衣物,這是專屬於你的生活物品,歸屬於你;其無權毀壞,其請償還。
法院一般判令不予返還,因為雙方已登記結婚並共同生活較長時間,且這是婚前贈予的,金額也不是特別巨大不會造成給付人生活特別困難。
11樓:鳥人
有滴這是贈與啊,另外你的衣物他也沒有權利毀掉的。
如果稍微說細一點,即使是婚後買的,關於首飾這些個人屬性比較強的共同財產類,一般都會給你的
12樓:深圳張勇律師
1,你可以不退,因是贈與,且結婚了,
婚前男方贈與女方的財產,離婚後屬於女方嗎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 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 有下列...
彩禮可以婚前給一半,婚後再給一半嗎
主要的問題是你已懷孕,婚期不能託。如果你執意要十萬,不妨讓你拿上卡,他們保留密碼,到時候你與他們同行取款,取後與你補齊。這樣比較穩妥。不可以吧。婚後就是夫妻共有財產。除非你老公自願放棄那部分。可以寫個婚前另一半彩禮協議。不行,一定要拒絕,他們就是不想再給你彩禮了,彩禮一定要結婚前拿到 我覺得這樣不妥...
老公他爸婚前答應我的彩禮錢,過後提都不提,我該怎麼說
該怎麼說倒是其次 如果他家就是不給,你該怎麼辦,這才是關鍵 看你怎麼想,大人的選擇一般是怕你們把錢給你們然後折騰了 等到你們選擇好事業投資時 大人不但給了你們 反而還會多給 可能是他忘記 也可能是故意忘記 和老公商量一下對策 別太沖動 家和萬事興 彩禮都是婚前給的,你都結婚了肯定不給了,婚前就該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