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暗暗在雜暗暗
【詞 目】殺人償命,欠債還錢
【讀 音】shā rén cháng mìng,qiàn zhài huán qián
【釋 義】指殺人者須抵命,欠債者要還錢,二者俱是一理。
【出 處】元·馬致遠《任風子》第二折:「可知道殺人償命,欠債還錢,你這般說才是。」
【示 例】清·吳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24回:「若要中時,便當~。」
2樓:水水
我剛剛去網上搜了下,找不到哦
解釋殺人償命,欠債還錢 5
3樓:匿名使用者
比如說:
你殺了人就要用你的命償還給人家,
你欠人家債理當就應該還錢
4樓:
就是等價交換的意思是一種絕對意義上的公平
都說自古殺人償命 欠債還錢 天經地義 可是當今社會就算殺了人 頂多也就判1幾20年 ,,差別好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就是法律人情化的後果,吃虧的還不是百姓
6樓:丿小呆呆丿
殺人分很多有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性質最惡劣的少數犯罪之一。
必須從重從快嚴懲。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造成他人死亡。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但由於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望採納
7樓:
呵,你既然知道,你何不找個大把錢的大老闆,瞅準他提著大把鈔票時,拿刀在後把他捅了拿了錢就走,你就發了,就算抓了,按你的說法,殺人了,頂多也就判個
一、二十年,出來之後你就可以快活做你的「大爺」了……
8樓:匿名使用者
這就是法治社會,和以前的社會的區別
9樓:匿名使用者
人性化罷了!就是把他槍斃了也挽回不了什麼,沒必要多喪一個人命
10樓:匿名使用者
真正危害大,證據充分,沒有時間上失效,且無自首情節的會判死刑。
11樓:匿名使用者
人口太多。。死幾個不好
12樓:方玉蘭的家
書上寫下 並沒有去做 …這是顯示出了法律的無奈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
13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您只是一知半解,對於「刑法上好像有這麼一條說即使故意殺人了,可是警察也沒有盤問到殺手,過了30年後殺人者說30年前殺人的事也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是不?」這種說法不正確,刑法是有追訴時效的,但是如果偵查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的,即使100年以後,犯罪嫌疑人還是會受到刑法處罰的。「還有民事法上說的人家欠你的錢,但是3年內你沒有問對方錢的事也沒有在借條上註明你今天叫欠款人還錢,那3年後欠款人不還錢即使對薄公堂也是欠款人贏得官司是不是有這一為事?
」一般欠條上都有還款期限的,沒在借條上寫沒關係,只要有相應證明就行。如果過了還款期限兩年那就喪失了勝訴權。
14樓:匿名使用者
因犯罪,如果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的,過了20年的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關於民事責任方面,有個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被侵害之日起2年。超過2年的不受法律保護。
借款如果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超過期限2年才起訴的,喪失勝訴權。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裡牽涉追訴時效和訴訟時效的問題
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各國對追訴時效規定不一,最長的達30年,最短的僅3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
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
「下列時效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質量不合規格的商品未宣告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殺人不一定償命,正當防衛就是一種!
16樓:匿名使用者
非也。這個刑事訴訟時效,在我國實踐中認定是這樣的:
如果是上了網的,其實在大多數情況下都不管這個時效問題。中國很多案例就是這樣的,比如一些罪犯在國外躲了幾年,自認為過了訴訟時效,結果剛下飛機就被逮到,送上法庭就判刑。
其實這是基於刑事訴訟時效的開始的認定上,是從知道這件案子的作案人的時間為開始計算。這個就相當於一個後門,我要說我才知道,你能把我怎樣?這就是國家機關的好處,什麼都是他說了算。
你剛才舉的這個例子也是這樣。我30年前根本不知道是誰殺的人,也就是說這個訴訟時效根本就沒開始,你現在說了,好!我知道了,訴訟時效從現在開始,你開始跑吧,你開始跑20年。
跑過了就不關你什麼事了。
還有一個欠債還錢的問題。這也有個規定,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被侵害之日起2年,我找你要一次錢,這個追訴期就要往後移兩年,除非這兩年我一次都沒有提。如果確實是這樣,那確實不能怪別人不還錢,只能怪自己太傻。
都說自古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可是當今社會就算殺了人頂多也就判1幾20年差別好
這就是法律人情化的後果,吃虧的還不是百姓 殺人分很多有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性質最惡劣的少數犯罪之一。必須從重從快嚴懲。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現在是不主張殺人償命嗎,現在是不主張殺人償命嗎?
不主張中國是世界上少數幾個還保留死刑的國家我們來分析一下 首先殺人者會有兩種態度,第一無所謂和害怕 無論哪種,都會對自己的死亡感到害怕,這是人類作為動物的本能那麼面對害怕,這兩種人會有什麼反應呢?第一種無所謂的不可謂不冷血,如果知道自己反正是個死,不如多殺兩個墊背,這樣無形中造成了更大的社會危害。而...
都是一樣的殺人償命,怎麼兩樣的判決呢
殺人償命本身就是一個與法治不符的錯誤觀念。多學習吧。現在中國的法律法規特別的完善,同樣是一種案件還分的特別細好多小項所以判定結果也是不一樣的。根據 刑法 第232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在量刑時將結合事實 情節以及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