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詺念韻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1、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2、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上班時間突發腦出血,用人單位有責任賠償嗎?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上班時間突發腦出血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用人單位有責任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樓:evolve人生
應該不屬於工傷,用人單位不承擔責任。關鍵是看腦出血是不是屬於工作原因造成的,換句話說是不是職業病。
參考:《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4樓:彩虹巧克力糖豆
上班時間意外發病當然屬於工傷,用人單位也是有責任賠償的,所以不用擔心,法律會很好的保護我們。
5樓:玉青旋
不一定算工傷。需要鑑定發病原因,如因過度疲勞或過度勞累等跟工作有關造成的發病可以算工傷。
6樓:在翡翠谷抖腿的開心果
這個的話應該是不屬於工傷的,因為這是你自身身體的疾病造成的,工傷指的是在工作當中導致自己的身體受傷了就屬於工傷,這樣的話用人單位是有賠償責任的。
7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上班期間突發疾病,不認定為工傷,和單位沒有關係,沒有任何賠償,按照職工醫保待遇報銷,休息期間按照病休處理,如果突發疾病死亡的,或者經過搶救48小時內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
8樓:mmmandy_婷
如果是意外發病的話不屬於工傷,工傷險規定「受到事故、意外傷害或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才算工傷範圍,用人單位沒有責任賠償。
9樓:正月初三夜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視為工傷,那麼你所陳述的這種情況不屬於工傷範圍,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其腦出血是因為職業病的原因,那麼屬於工傷,單位需要賠償。
10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雖然是在工作時間突發的腦溢血,但因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況,而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也就不能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也無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可以依法享受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
而用人單位也可以給予必要的人道援助或資助。
11樓:有夢想的夢中人
用人單位出於同情,給一部分錢應該的,但是不給也沒有辦法。
12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時間裡面,突然發生腦出血,如果沒有死亡的話,就不屬於工傷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社保的話,導致你受到醫療保險損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的。
13樓:揚州胡延斌律師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14樓:黑色劍士
用人單位有責任,可以協商解決。
15樓:皆有可能
1、職工上 班期間突發腦溢血,送醫院 搶救**的,該職工僅僅是正常上班, 公司沒有安排加班等情況 的,因為腦溢血一般屬於員工自身疾病,不屬於事故傷害,職工出院後報職工醫療保險即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職工醫療保險,該醫療保險報銷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
2、職工上班期間突發腦溢血,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分兩種情況:
(1)送醫院搶救48小時內死亡的,按工傷處理,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申請的,職工家屬可以在一年內向人力資源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2)送醫院搶救48小時後死亡的,這種情況正常情況下不能認定工傷,如果公司有過錯,可以要求公司損害賠償。勞動者年齡已經超過60歲,是否已經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很關鍵。
16樓:
工人在廠裡上夜班突發疾病,在去醫院的路上搶救無效死亡,是工傷嗎
17樓:快樂權御天下
勞動者因腦出血在48小時內尚未死亡的,不視同工傷,不按工傷進行處理,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別看是突發,其實是慢性病,累積好久才最終發病的,所以物業基本上是沒有什麼責任的。
雖然是在工作時間突發的腦溢血,但因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況,而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也就不能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也無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可以依法享受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
而用人單位也可以給予必要的人道援助或資助。
你好,這種情況是可以要求其承擔一定的賠償的,直接進行起訴。
承擔責任,在工作期間,上班下班時間也包括,受傷屬於工傷,由公司賠償。
臨時工突發腦溢血,僱主怎樣賠償?
18樓:萌新小主
臨時工也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突發疾病死亡的視同為工傷,因此在外做臨時工突發腦溢血應視同為工傷,僱主應賠償。賠償專案為:喪葬補助金(6個月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親屬,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說明(1)人身損害賠償的可以根據不同的情形進行不同的賠償,如果沒有造成傷殘或者死亡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如果造成傷殘則賠償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如果死亡則還要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等。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3)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5)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19樓:匿名使用者
看發病是否和從事的工作具有關聯性,有的話可以有一定賠償。
1.臨時工也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突發疾病死亡的視同為工傷,因此在外做臨時工突發腦溢血應視同為工傷,僱主應賠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3.如果是勞動關係,工作中突發腦溢血經過搶救48小時之外死亡或者健在的,按照因病待遇處理,**費用按當地醫療保險規定報銷,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
臨時工休息時間在宿舍突發腦出血 公司需要賠償嗎
20樓:王元頁
不需要與工作無關,單位沒責任,不需要賠償
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視同工傷,認定後單位或者工傷保險支付撫卹金,除此之外,單位沒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在外面做臨時工突發腦溢血,僱主應該賠償嗎?能賠多少
在工作的時間 工作的地點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視為工傷,按照工傷賠償標準賠償 1 不是工作的原因引發的疾病,不能算工傷 2 僱主出於人道主義,可以給與補償,多少是僱主的事。我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早已沒有臨時工的說法。如果你親戚被老闆僱傭在食堂幹活兒的話,無論是否簽訂書面...
在一國企做了十年的臨時工後轉為正式工。那十年的工齡算嗎?勞動法對此有怎樣的規定
根據 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 規定 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根椐國家政策臨時工符合條件是可以...
我父親當兵十年退伍後又在單位做臨時工十年現在年齡超過60周了
上海這邊的話只要交金滿5年就可以,其他地方政策不太一樣,不清楚 我父親當兵十年退伍後又在單位做臨時工十年現在年齡超過60周了能辦理退休嗎?如果能應該怎樣辦理,我們是河 恕我直言,應該不能,你父親不是轉業直接分配到單位的,按你以上所述應該是屬於臨時勞務聘用關係,不是單位在編職工,單位有義務為你父親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