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卡幾嗎
這種意識是事後推斷得出的,與實際情況可能有差別,我們只能儘可能的去推測.如果推測出當事人當時的意識是無意識或者說沒有清醒的意識之時,危害行為的定性就會受到影響,從而不構成刑事該當性的要件. 很簡單的一個例子,當某人醉酒時殺人,如果是生理上醉酒也需要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是生理性醉酒就值得商榷.
2樓:嵇鬆
1.“清醒意識”中的意識在刑法理論中分為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 認識因素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由此可見,認識因素是事實性認識與違法性認識的統一。
也就是說 行為人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事情和認識到《明白》這個事情所具有的危害性。 意志因素是指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是行為人積極追求的心理活動,就是想這麼幹,表現在行動上比如製造犯罪工具,踩點,侵犯受害人===,這些都可以看出行為人意識上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
2“做夢殺人是否承擔刑責” 用以上理論分析,做夢人認識不到自己正在殺人,也就談不上意志上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的發生了,故做夢殺人不承當刑事責任。
3樓:小幻
做夢殺人不承擔刑事責任,因為犯罪要符合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但是夢遊狀態下顯然不符合主觀方面,因為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或者過分自信疏忽大意放任等條件。做夢人處於一種非清醒狀態不受主管意識支配。
但是如果做夢的人知道自己夢遊會難以控制應當採取一些防範措施,如將門反鎖,告知親友等。如果沒有的話可能構成過失殺人,過分自信認為不會發生或者明知而放任其發生。 不過實踐中這是很難界定的,比較難取證。
4樓:淡定
自己能夠清晰地認識自己正實施的行為將意味著什麼,做夢中不會承擔責任,因為處於無意識狀態
刑法中關於自首的解釋,刑法總論中自首的認定
自首對於犯罪分子來說是一個可以減刑的機會,一 自首包括一般自首與特別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條第1款規定的是一般自首,第2款規定的是特別自首 又稱之為準自首 二者的構成要件有所不同。1 一般自首成立的條件 一是 自動投案 二是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如何認定 自動投案 與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刑法中因果關係的問題,請問刑法中的因果關係主要解決什麼問題?有何意義呢?
就是判斷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木有刑法關係,當前我國刑法犯罪構成的體系主要是違法與有責二重說,因果關係,是確認違法要素的重要途徑。如果沒有因果關係,則不存在違法。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的關聯性 簡單來說,就是判斷罪與非罪 罰與非罰。因果關係看的是違法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絡 如果是違法行為導致了危...
王某的行為屬於哪種犯罪型別,刑法中的八大類犯罪是指哪八類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那要看那個被盜竊的人是否軍人,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