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有個工人受傷,但無事,現在要我們賠6萬給他,這合理嗎

2021-08-02 22:47:45 字數 3563 閱讀 1757

1樓:匿名使用者

告訴他,先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符合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來支付待遇。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2樓:植玉軒

不合理,要看受傷的重不重,按照法律程式,看看賠多少,不是他想賠多少就賠多少的

3樓:王舸律師

如果因工受傷而有受到損害的,可按工傷保險待遇獲得賠償。雙方就賠償事宜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通過工傷勞動爭議仲裁解決。

工人在工地意外受傷,包工頭需要支付以及賠償醫藥費麼?

4樓:匿名使用者

工人在工地受傷,屬於工傷;

應當由包工頭承擔,但如果包工頭無力承擔的情況下,由將承包業務轉包給包工頭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賠償後,用人單位可以向包工頭追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擴充套件資料

身體受到一般傷害的賠償專案

1、醫療費用:以醫院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醫療費的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的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業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的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固定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

受害人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信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該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票據應該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確定。

5、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工作人員的出差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需到外地**的,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住宿費: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標準計算。

7、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5樓:我沒有亂說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他們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用工,也就是說是否簽定勞動合同並不是該案的關鍵,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二款)規定,完全可以認定為工傷情形,故對工傷的處理,法律有明確規定,除需要付醫療費用外,還應根據傷殘程度進行一定的補償。具體請參考《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

另外根據新《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應該籤合同而未籤合同的應該付雙倍工資,並且承擔第七章規定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

以上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6樓:大仁愛吃肉

解決了嗎??我爸也遇到了……要給工人上保險結果工人害怕自己的身份證被拿去做其他的,死活不肯弄保險,現在醫藥費付了,還要錢

7樓:匿名使用者

有些工人素質真是太差,無論老闆怎麼說,就是按自己的來

8樓:哈哈小泡

應當吧,找勞務保障部門

9樓:關雲霞

如果得罪了工人誰給你爸爸掙錢啊

10樓:封詩喬朝雨

這個得看是不是因為在工地幹活引起的急病,如果不是因為幹活引起的那包工頭不用付醫藥費.

11樓:佔衍湛盼芙

如果在工地受傷,看是工傷還是其它事故,如果是工傷應該有工地老闆或包工頭出。是有法律效應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都是公司責任,可以去勞動局報工傷

做一個工頭,工人在工地受傷怎樣賠償?我要負什麼樣的責任?

13樓:匿名使用者

1、屬於工傷

2、工傷的賠償,由具有營業執照和用工資質的承建方或承包方或發包方來承擔,三個單位之間按照順序來,誰有上面的資質找誰,比如承建方有資質並且是你的老闆,那麼他承擔,其他兩方不承擔,承建方沒有資質,找承包方,承包方沒有,最後找發包方。

3、應該由單位承擔責任,你不是合法的用工主體,你不用承擔。但是單位承擔之後,如果你在承包工程的時候跟單位在這方便有約定,按照約定來。最後如果總結算的時候,老闆因此扣了你的工程款,可能你和老闆之間要有一場訴訟要進行。

4、綜上,你不是直接的責任承擔者,但是基於人道主義,你盡力而為!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農民工與僱主之間的人身損害賠償關係,現實生活中,大量的、流動的農民工不可能與中標的建築企業建立規範的勞動關係,參加勞動保險並在勞動部門登記、備案,因此,農民工與僱主之間成立的是一種僱傭關係,對於僱傭期間發生的人身損害,應按一般人身損害法律關係調整。

你是工頭,不是僱主,應是僱主來承擔責任,但是那個工友自己有過錯,她自己承擔一部分責任。僱主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15樓:怕你個啥

狗屎 石首公安麼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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