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該案如果是97年9月底前法院已經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原判決已經生效。
2、「執行因國慶假期而延後」,執行延後不應影響判決生效,王某應按原判決執行刑罰。所以:在修訂後的《刑法》於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前,原案已經審結,對於已經審結、判決生效的案件,不能適用新《刑法》重審。
3、但如果在新《刑法》實施後,檢察院認為已經生效的判決有錯誤、提出抗訴、並決定再審的:再審時可以適用新《刑法》來量刑。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2樓:蘇州名律師
這個屬於正常。我的一個當事人,2023年搶劫罪,屬於數額巨大,其他同案犯有有一個無期,一個15年。而其現在才抓住,但是現在數額巨大標準提高。已經不屬於數額巨大,才判處3年。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法的,從舊兼從輕原則,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上沒有溯及力
4樓:匿名使用者
判決在新刑法生效前已經確定,應該不涉及溯及力的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法的時間效力確實本著從舊兼從輕原則,但是在97年刑法實施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詳情可以詳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
6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的時間效力從原則上來說是可以「塑及既往」也可以不「塑及既往」。這主要是看新法和舊法在對同意行為的出發力度上的區別。如果某一行為發生在新刑法或者修正案頒發前,而審理工作在頒發後仍未結束的,如果新法的處罰輕與舊法的處罰力度,則執行新法,如果新法的處罰力度重與舊法則執行舊法。
簡而言之就是「從舊兼從輕原則」。
7樓:淘氣豬
首先,在本案中可以明確的是,在97.9月底法院的判決已生效,死刑判決的生效我認為應以核准之日生效。
其次,新的刑法的溯及力雖然原則是從舊兼從輕,但只能是針對在97.9.30之後發生的犯罪行為或是持續到新法之後的行為和當時正在審理,尚未審理完畢的案件。
根據刑法第12條的精神和司法解釋,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適用行為時的法律。(見張明楷刑法學)
不過確實因盜竊而判處死刑的好少。
刑法頒佈時間
我國刑法是在1979年7月7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後,開始頒佈實施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 保衛人民民主 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 ...
如何理解準司法解釋在刑法適用中的效力
根據1981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 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 第二條規定 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 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 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由此可見,我國實行的是 二元一級 的司法解釋體制 二元 指的是有權制定刑法司法解釋...
刑法的空間效力中,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的具體解釋是什麼,這兩者之間是否矛盾呢?謝謝
不可能矛盾,屬地原則優先,屬地原則不能管轄的,才適用屬人原則。再看看別人怎麼說的。常見情況下屬地的是在中國境內犯罪,屬人的是中國公民在國外犯罪 另外還有一個保護主義,是外國人在國外對中國公民犯罪 優先適用見樓上答案。還不清楚的建議去b站找下網課。你好,不知道你是現在開始學習法律還是僅僅想問這一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