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的出票的法律效力是什麼,匯票保證有什麼法律效力

2021-09-30 01:48:20 字數 3350 閱讀 5712

1樓:法律實務研究

匯票的出票的法律效力是,出票人要承擔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即出票人簽發匯票,將匯票交付收款人,並承諾於匯票到期日無條件由付款人支付匯票所載的金額給持票人的法律責任。

《票據法》

第四條 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籤章,並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出票人簽發匯票後,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一)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匯票出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出票時必須在匯票上進行記載,如有欠缺,匯票無效的事項。我國《票據法》第22條第1款規定了七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分別是:

1、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匯票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出票人應當在匯票上記載,但是如果沒有記載,也不影響匯票的效力,而是按照票據法的規定推定其內容的事項。主要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三項。

(三)可以記載事項可以記載事項,又稱 http://www.zhukuai.

匯票保證有什麼法律效力

3樓:土流集團

匯票的出票的法律效力是,出票人要承擔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即出票人簽發匯票,將匯票交付收款人,並承諾於匯票到期日無條件由付款人支付匯票所載的金額給持票人的法律責任。

《票據法》

第四條 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籤章,並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出票人簽發匯票後,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匯票是什麼?

4樓:心隨心潮

1:匯票(bill of exchange/postal order/draft/money order)是由出票人簽發的,要求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一定期限內,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款項的票據。

2: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信用工具。

3:匯票是最常見的票據型別之一,我國的《票據法》第十九條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4:匯票一種委付**,基本的法律關係最少有三個人物,(1)發票人,簽發匯票(2)執票人,並委託(3)付款人,向執票人付款。

5樓:我的春天暖洋洋

匯票;1 ; 中文名; 匯票;

2 ; 外文名; bill of exchange/postal order/draft/money order 3 ; 使用範圍; 異地結算;

4; 有效期; 1個月;

5 ; 解付方式; 收妥入賬;

6 ; 匯票(bill of exchange/postal order/draft/money order)是由出票人簽發的,要求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一定期限內,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款項的票據。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信用工具。匯票是最常見的票據型別之一,我國的《票據法》第十九條規定: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它是一種委付**,基本的法律關係最少有三個人物,一;發票人,簽發匯票 。二; 執票人,並委託。

三;付款人,向執票人付款。

6樓:匿名使用者

匯票是一種票據,它是一種委付**,基本的法律關係為發票人簽發匯票給執票人,並委託一付款人向執票人為付款。

出票人向受票人簽發的,由付款人按約定的付款期限對指定的收款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票據。

匯票是一種重要的信用工具。匯票上必須有表明其為匯票的文字,一定的貨幣金額,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名稱,支付期限,支付地點,出票日期,出票人簽名。出票人可以自己為收款人,也可以自己為付款人。

匯票在出票人開出時並不具有法律效力,經付款人或其委託銀行簽字或蓋章後,才能作為有效的有價**。

承兌後的匯票稱承兌匯票。

匯票按出票人的不同,可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銀行匯票是由銀行簽發,交由匯款人寄給收款人,憑以向指定銀行兌取款項的匯款憑證;

商業匯票是收款人對付款人簽發的,要求付款人於一定時間內無條件地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一種商業票據。

按付款期限不同,匯票可分為即期匯票和定期匯票。

按承兌人不同 ,匯票可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按是否限定匯款人,匯票可分為記名匯票和不記名匯票。

按是否附有擔保 ,匯票可分為跟單匯票和光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給匯票如此定義:「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根據出票人的不同可以將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目前中國大陸能夠簽發商業匯票的僅限於具有法人資格的工商企業和事業單位。匯票還可以分為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

前者是指見票即付的匯票,後者是載明一定時間或特定日期付款的匯票。遠期匯票有三種。一種是定日付款的匯票,稱為定期匯票或者定日匯票、板期匯票;一種是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稱為記期匯票;還有一種是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稱為注期匯票。

匯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若有人同時兼具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這三個基本當事人中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身份的匯票就叫做變式匯票。

7樓:hold住財富

財經小牛一家,為君解惑,普羅大眾;宣企之品,耳熟能詳;留國傳承,造福於人。

匯票的出票人到底是什麼意思?我看有兩個定義,一個是說是簽發匯票的人,在國際**中是出口商,但是後頭

8樓:紫雨殊

匯票的概念: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要求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一定期限內,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款項的票據。所以付款人不一定是出票人!

付款人多數情況是出票人的債務人,出票人是付款人的債權人,就像信用證中的開證行,運用自己的銀行信用開出信用證,向出口商允諾只要出口商出口貨物並相符交單,就會付款。所以是出口商簽發匯票,要求付款人(開證行)付款。

另外:國內的匯票,比如商業承兌匯票,是出票人簽發匯票並交付給收款人,收款人向匯票上記載的付款人請求付款,付款人應承擔付款義務。這是因為付款人與出票人在出票之前雙方之間存在資金關係,出票人在付款人處有一定金額的款項,或者付款人對出票人負有債務。

所以,國際結算中的匯票和國內結算的匯票,概念上沒有太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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