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1.被告死亡的案件,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時依法終止訴訟。
2.事訴訟過程中,被告死亡的,有遺產,有繼承人的案件需要根據繼承人是否同意參加訴訟分別對待。
(1)繼承人表示參加訴訟的,變更繼承人為被告,繼續審理,已經進行的審理對變更後的被告仍然具有法律約束裡,但被告僅以繼承遺產的價值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2)繼承人表示不參加訴訟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不一致。
一般情況下繼承人不同意參加訴訟時,通知其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查清遺產,判決以死亡的當事人的遺產承擔責任。這樣可以節省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的訴累。
3.被告死亡,有遺產,無繼承人案件的處理。
在此種情況下,一般應當及時通知民政部門或者被告所在集體,參加訴訟,同樣僅以繼承的遺產的價值為限承擔民事責任。
2樓:淡聊祭
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死亡的,法院應當中止審理,等待被告的繼承人是否參加訴訟。如果經通知參加訴訟,依法變更被告。如果經通知,其繼承人不參加,應當依法作出判決,並可以強制執行被告的遺產。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七十五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範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3樓:來這看看
民事訴訟中被告死亡後由被告的繼承人來參與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民事訴訟中,被告死亡,原告可以追加被告的繼承人蔘加訴訟。
法律規定在訴訟中,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人的案件終結訴訟,但被告死亡的案件在其他情況下如何處理,法律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不一致。從審判的角度出發,結合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就被告死亡後,有無遺產,有無繼承人,有無責任承擔人的不同情況下,案件的處理進行分析和研究。
一、被告死亡,有遺產,有繼承人的案件需要根據繼承人是否同意參加訴訟分別對待。
(一)繼承人表示參加訴訟的,變更繼承人為被告,繼續審理,已經進行的審理對變更後的被告仍然具有法律約束裡,但被告僅以繼承遺產的價值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二)繼承人表示不參加訴訟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不一致。
如果繼承人不同意參加訴訟的,不能簡單地直接將其列為被告,但是判決結果與其有利害關係,應當將其列為第三人,查清遺產,判決以死亡的當事人的遺產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依照法律規定被告死亡的案件,還需要同時滿足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才能依法終止訴訟。
二、被告死亡,有遺產,無繼承人案件的處理。
應當及時通知民政部門或者被告所在集體,參加訴訟,同樣僅以繼承的遺產的價值為限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死亡案件,需同時滿足三條規定才能依法終結,這個問題已經在上述第一個大問題中進行了闡述,此處不再重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案件主體是公民、法人,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三、被告死亡,沒有遺產,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案件處理。
被告死亡,沒有遺產,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案件應當追加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為被告,繼續進行審理,由應當承擔義務的人在其應當承擔的義務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4樓:浩
多年來,我國理論界很少有學者關注當事人確定理論,當事人確定理論及相關法律制度、規範的缺失使案件審理實務中遇到類似情形時往往無所適從,這也是眾多法官面臨的實踐課題。筆者認為,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為保證被告死亡後相關訴訟程式的公正性、連續性和完整性,可以增設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 一、民事訴訟中,被告死亡的,存在繼承人的,不論被告人是否確留有遺產、不論繼承人是否下落不明,均依法確定所有繼承人為案件當事人,通知其參加訴訟,下落不明的繼承人通過公告的方式保障其參與訴訟的權利,不參加訴訟的不影響程式的進行。
二、在如上所述,在確定了新的訴訟當事人之後,經過審查,死者確實留有遺產,所有繼承人也已經明確表示並確已放棄所有財產繼承權的情形下,設計「替代程式訴訟」制度,依照法律規定由替代訴訟人替代死者參與訴訟程式,或者在查明原告所訴事實的基礎上,直接判決在死者的遺產範圍內償還相應債務。 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初步確定死者留有遺產,案外人對該財產權屬提出異議的,應當依法作為案件利害關係人,通知其參加到訴訟當中來,以此保障原告實現民事實體權益的程式公正性。 謝洪玲
民事訴訟中止訴訟是否需當事人申請
5樓:大律師網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中止訴訟: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在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怎麼辦?
6樓:金果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應視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1、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中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法院應裁定中止訴訟。繼承人表明願意以繼承人的身份參加訴訟的,法院可以撤銷中止訴訟的裁定,繼續審理案件。
2、下列四種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訴訟,不再審理: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3)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4)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7樓:傈僳花
綜合民訴法第136、137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4條的規定,在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的,應視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1)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的,有繼承人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通知他的繼承人及時參加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2)下列四種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訴訟,不再審理。
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第1頁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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