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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的時間不同
1、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
二、法定事由不同
1、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權、喪失行為能力等。
2、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提起訴訟或仲裁;權利人主張權利;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法律後果不同
1、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2、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後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後兩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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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7月18日公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妥善處理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制度主要不同規定的銜接問題。
該司法解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後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於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表示,訴訟時效制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項基本制度。民法總則對民法通則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由於兩法的規定存在不同,導致在司法實務中,對如何正確適用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存在較大爭議,亟需統一司法裁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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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包括:(1)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2)其他障礙: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權;②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③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④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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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時效進行中,因出現了法定事由,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因而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待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暫停的一段時間不計入訴訟時效期間之內,而合併計算中止前後的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據此規定,適用時效中止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包括障礙在最後六個月前發生延續到最後6個月時的情形。否則不發生時效中止。
2、訴訟時效的中止,須有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2)其他障礙。
指不可抗力以外的,非由權利人的意志所決定的,足以阻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情況。按照《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2條規定,包括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法定**人死亡、喪失**權和喪失行為能力等。
二、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因發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中斷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在重新計算期間內,再發生中斷事由,則再次中斷。其中斷的法定事由有如下幾種:
1、提起訴訟。即包括民事訴訟法上的一切權利主張形式,如起訴、應訴,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申請支付令、申報破產債權、申請強制執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式提出的權利主張,還包括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等。
2、權利人主張權利。這是指權利人在訴訟程式外向義務人明確提出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意思通知。這種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沒限制,只要將催告之意思傳達於相對人,並於事後能證明。
包括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人或者財產代管人提出催告。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是指權利人的相對人表示知悉該權利人的權利存在的行為。同意履行義務的形式,無特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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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客觀因素,外界,如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不可抗力導致,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中斷:主觀因素,人為,如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訴訟時效是中止跟中斷的區別:
主要在於發生是由、發生時間、法律效果等三個方面的不同
一發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後者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二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後者在整個訴訟時效過程中。
三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後者重新計算。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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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鐘詳解訴訟時效的中斷與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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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的時間不同;二、發生的法定事由不同;三、產生的法律效果不同。
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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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如下: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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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中止」與「終止」的區別:
1.兩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式,並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相反,終止後,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
2.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式,以後不再恢復。
3.產生條件不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人民法院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式。終止是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
在司法實踐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終止區別於合同的轉移以及合同的中止:
1、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同於合同的轉移。
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內容客觀上不復存在,它已經不須再履行或者無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轉移只是合同主體的變化,它仍然須履行,而且應當繼續履行。所以,合同的轉移並不導致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終止。
2、合同的終止也不同於合同的中止。
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種原因的發生而暫時停止,而合同的終止為合同效力的完全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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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包括:(1)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2)其他障礙: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權;②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③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④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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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傳送信件或者資料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資料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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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斷適用條件:
1、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其特點在於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為,包括起訴、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出現即引起時效的中斷(具體事由後述)。
2、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均產生中斷的法律效力。而且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說,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3、從訴訟時效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從而法定事由發生之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與重新計算的時效期間沒有關係,在此種意義上,民法學稱訴訟時效中斷為根本性障礙。
4、當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時,不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
1、須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其他障礙。
其他障礙具體包括:
(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權、喪失行為能力;
(2)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4)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2、中止的法定事由須存在或發生於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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