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清茶暖玉
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補償金中工資計算標準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問題,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而對於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範圍,按照《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
「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這一問題上,最容易引發混淆和糾紛的地方常見於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加班加點勞動報酬的問題。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勞動報酬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包括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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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工作期間如果忽然患病,工資的計算方法: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其中,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醫療期期間,企業應按平時工資的70%進行發放。
3個月醫療期期間,單位是不能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醫療期滿後,若員工所患的病確實無法繼續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話,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補償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2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2018勞動法辭退員工最新規定》
一、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中辭退員工賠償標準說明
a、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b、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c、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d、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三、不同情況下辭退員工的賠償標準說明
1、需支付辭退員工賠償情形: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辭退員工支付賠償金。
2、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情形:
a、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式辭退員工的;
b、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c、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d、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
3、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情形: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無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賠償金情形:
a、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d、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f、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四、辭退員工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辭退員工經濟補償根據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簡單來說就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年。
五、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有重大疾病的人可以參選2023年新政策,農村書記主任一肩挑嗎?
3樓:
不可以。
村民當村幹部要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具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廉潔奉公,公道正派,群眾擁護;
2、具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和工作水平,懂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基本知識,帶頭致富和帶領群眾共同致富的能力強;
3、一般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身體健康;
村黨組織書記在具備上述基本條件的同時,還應具備黨性堅強、作風民主、善於做群眾工作、能夠正確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等素質。
村委會主任在村黨組織領導下,主持村委會的全面工作,其他村幹部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按照村「兩委」成員的分工,認真負責地完成分管的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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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農村書記主任主任「一肩挑」存在的問題:
1、工作任務重,工作壓力大。
實行「一肩挑」,村主職幹部職數減少,村幹部減員不減事,村級各項工作的決策和落實都壓在一個人身上,大事小事都要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出面協調和安排落實。
特別是人口數量、村級事務、矛盾糾紛較多的村,由於幹部精力有限,難以兩頭兼顧,會出現「兩頭抓」但一頭也沒抓好的現象,容易產生顧此失彼的局面,甚至影響到工作全域性。
2、打破原有平衡,內部協調緩衝力量減弱。
實行「一肩挑」後,原有的平衡打破,領導班子內協調緩衝力量減弱,影響工作的有效開展。
3、幹部選拔視野縮小,選拔和培養幹部受限。
全面實行「一肩挑」,這就意味著只能從黨員中確定村幹部人選,大多數村黨員只佔村選民的6%左右。更多的優秀非黨人員被「卡」在候選人之外。 一是部分村黨員有限,二是制約農村實用人才、致富能手等進入村「兩委」班子。
4、容易混淆職能,履行職責難以區分。
儘管黨務工作和村級事務性工作目標是一致的,但因二者的工作內容、工作物件、工作要求不盡相同,受「一肩挑」村幹部能力大小和個人喜好的影響,容易造成工作責任不清和工作發展不均衡等問題。
在開展工作時,很難分清是在履行村支部書記還是村委會主任職責。
在調查走訪時,部分村幹部認為只要是上級黨委、**安排的工作,不管是黨的工作還是**工作,認真做好就行。這樣一來鄉鎮**和村黨支部轉變為實際的領導和被領導關係了。
5、權力集於一身,幹部監督管理難度加大。
實行「一肩挑」,權力相對集中,容易產生大權獨攬、唯我獨尊的思想。
客觀上為滋生腐敗、濫用權力等現象的發生提供了新的條件,很可能產生村幹部濫用權力和「一個人說了算」的問題,弱化了組織間的相互約束力。
一是思想認識有偏差。有的認為,自己兩個職務「一肩挑」,在村內是最高權威,村級事務決定權在自己手裡,村裡事可以個人說了算,自視高人一等,造成在工作中盛氣凌人,處事武斷。
二是工作方法簡單。一些村集中辦公少,幹部往往習慣於在家處理村務,工作中幹部之間溝通不夠,有些程式被簡化;有的習慣於按老辦法辦事,不注意聽取群眾的意見。
三是監督管理不到位。一些村幹部宗旨觀念不強,樂衷於搞「一言堂」,甚至把搞「一言堂」作為謀求私利、樹立權威的手段,損害黨的形象,激化幹群矛盾,影響農村穩定。
6、實現加強黨的領導和選民意願完美結合有難度。
在推行「一肩挑」過程中,村「兩委」選舉程式和操作方法上,全縣實行先選村支委後選村委的方式。
先行通過「兩推一選」選舉產生村黨支部委員會,再動員和組織村支部書記參與競選村委會主任。在進行換屆選舉過程中,又廣泛宣傳村書記、主任「一肩挑」和村「兩委」交叉兼職的目的、意義,易產生以黨內民主掩蓋人民民主的現象。
一是部分選民認為已選舉產生村書記,又要求實行「一肩挑」,村委會主任實質上已經確定,投票選舉只是形式而已。
二是上屆書記、主任工作配合好,在換屆選舉過程中,一人當選村書記後,在選舉村主任時不積極主動參與競選,讓另一人當選村主任。
參考資料**人民網-農村書記主任主任「一肩挑」執行機制的調查和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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