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法,用人單位對員工隨意罰款的問題

2022-01-07 22:44:01 字數 5315 閱讀 3958

1樓:簡簡單單

這樣的處罰的確太重了。畢竟你的行為沒有給公司造成實際損失的。法律規定,扣罰員工不能超過工資的20%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回答:一、如果單位有明確規章制度的,是應該罰款的。

二、罰金不應超過你工資贏得收入的20%,如果在20%以內的罰款使得你的收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話,應該給你保留至最低工資標準。

通俗的講,你的情況單位罰重了,你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不服的,你可以起訴至當地法院。

明確了嗎?希望能幫助到你。

3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扣工資不能超過員工月工資的20%!如果罰款超過了20%,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關於勞動法,用人單位對員工隨意罰款的問題

4樓:南晗玥叔童

1、罰款是一種行政行為,企業沒有行政權力,罰款是違法的。

2、違反合同約定也可以罰款,但這是指一般的經濟合同,勞動合同不適用。

3、如果勞動合同中有約定,則合同是無效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簽訂了服務期協議或保密協議),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4、如果單位以規章制度來罰款,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由此可見,法律對待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原則有三:一是訂立程式合法,二是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三是已經向勞動者公示,只要符合這三項條件,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就具有法律效力,企業與勞動者都應當嚴格遵守。

按照上述規定,如果單位沒有相關的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帶有強制性的規定,訂立程式也不一定合法,也就是說沒有經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所以規章制度本身就不合法,勞動者就可以不執行。

5樓:撒長霞鮮璟

用人單位扣工資不能超過員工月工資的20%!如果罰款超過了20%,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6樓:閩從冬泣苗

回答:一、如果單位有明確規章制度的,是應該罰款的。

二、罰金不應超過你工資贏得收入的20%,如果在20%以內的罰款使得你的收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話,應該給你保留至最低工資標準。

通俗的講,你的情況單位罰重了,你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不服的,你可以起訴至當地法院。

明確了嗎?希望能幫助到你。

勞動法關於公司罰款的最新規定

7樓:靳勞卞

勞動法中對做錯事的員工,沒有明確約定處罰條款的,按現行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對員工進行處罰的,沒有法律依據,不過如果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的。

不超過工資的20%是指勞動者因為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可以從工資中扣除應當賠償部分,每月扣除額度不超過20%。

8樓:簡簡單單

1、勞動法規定,如果勞動者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的。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9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2023年4月10日***釋出的《企業職工獎勵條例》(已被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16號廢止)的規定,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有權對職工實施罰款。但該《條例》已於2023年1月15日被***第516號令即《***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所廢止。已被2023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2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代替。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企業是否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沒有明確的規定。部分企業將《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作為依據,認為企業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

其實,《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僅僅適用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不能推廣至其他性質企業,而且該條例已於2023年1月15日被依法廢止。

依照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來看,企業能否對員工進行罰款是沒有依據的,能否設定罰款只能通過法理來進行分析解釋。

企業可以對員工進行經濟處分,最早出現在2023年***制定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不過,這部行政法規已於2023年1月15日被明令廢止。值得關注的是它廢止的原因,《***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在「說明」中指出,該條例廢止源於「已被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代替」。

這就意味著,當前企業對職工的獎懲,應當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比較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後者的內容比較完整和周密。遺憾的是,這兩部法律的全部條款,並沒有對「禁止企業罰款」的做出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勞動合同法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是比較巨集觀和籠統的。

該法第四條集中規定了這一問題,它要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等等。在這些規定中,我們只能讀出用人單位重要規章制度應當通過民主方式制定,經過「平等協商」制定的規章制度,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都是有效的,應屬企業自治的範疇,**不宜干預。 顯而易見,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並不能直接得出「禁止企業罰款」的結論。

不過,從法理上講,「禁止企業罰款」的規定或是必要的。基本依據應當是,在勞資關係很難實現真正平等的條件下,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係中,用人單位永遠是強勢方,而勞動者永遠是弱勢方,特別是在日常的生產生活過程中,用人單位是管理者、監督者,如果允許對勞動者進行罰款的話,將會罰款盛行,嚴重威脅勞動者的勞動所得,危及其基本生存。

此外,從憲法理論上將,公民財產權是公民基本權利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處置公民基本權利須有合法的權力**,企業作為民事主體,並沒有像行政主體那樣依憲法授權而享有「行政處罰權」。

另外,比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精神,單位內部的紀律處分不應當包含懲罰性經濟制裁的方式和內容,因為有隸屬關係的單位與職工之間有許多方式方法能夠達到對職工行為糾偏和督促其改正的目的,不必照搬本質上屬於行政處罰的罰款措施。比如,企業完全可以通過減少獎金或效績工資、推遲加薪、降級、降職、解除勞動合同等手段來達到處罰的目的。

新勞動法關於對員工罰款有規定嗎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法》對做錯事的員工,沒有明確約定處罰條款的,按現行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對員工進行處罰的,沒有法律依據,不過如果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的。不超過工資的20%是指勞動者因為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可以從工資中扣除應當賠償部分,每月扣除額度不超過20%。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1樓:石平

新勞動法對於員工罰款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於犯錯的員工,沒有明確約定的,按照勞動法不能對員工進行處罰,因員工的過錯行為造成公司產生巨大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賠償方式為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每月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工資比例不超過20%,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關於此條款。但是《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對員工的罰款的標準?

12樓:燁滄浪

首先,上海的最低以調至1620,你說的是哪一年的最低?去年的也是1450。

第二,企業是否擁有罰款權

在2023年勞動合同法頒佈後,沒有明確規定企業是否擁有處罰權。在廣東的判例中判決企業不擁有處罰權。因為其不是行政機關,不擁有這種權利。

因此,至少企業如對員工進行處罰會有可能被認定為違法。

如果可以請採用。

勞動法對工人罰款是怎麼規定的,不能超過工資的多少

13樓:簡簡單單

1、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對員工進行罰款的,如果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的。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4樓:r先生看法

回答1、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對員工進行罰款的,如果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提問這樣可以告廠裡嗎

可以申請勞動總裁嗎?

回答違法,最多可扣除1100。可以的,您可以先去勞動監察大隊反映一下,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提問好的,謝謝

回答提問

那如果勞動監察大隊不管,我可以像什麼部門反應呢

回答對勞動監察大隊的不作為行為,可以去司法局申請行政複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司法局是以**名義進行行政複議的

提問這個收不收錢啊

回答行政複議不收錢,行政訴訟五十塊錢

更多10條

15樓:來自玉蒼山般般入畫的紅太狼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大家打工都不容易,若沒有給公司造成大損失的話,用人單位因酬勤處理,不宜處罰太多。若員工覺得用人單位處罰不符合實際,可向勞動局諮詢有關問題。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第38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賠償

你好,按照法律,在簽訂解除勞動合同的當天就應該將拖欠工資補償款全部結算清楚,否則你們可以拒絕在該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上簽字。至於賠償的內容除拖欠的工資外,應該還有補償金按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計算,還有拖欠工資總額25 的賠償金,25 的拖欠工資賠償金是根據勞動部門的 企業工資計算辦法 規定而來的,各地根...

用人單位壓押金是合法的嗎,勞動法關於壓付押金是否合法

用人單位收取押金是違法的,擅自向職工收取貨幣 實物等作為 入廠押金 或者 風險金 這一做法違反國家關於勞動關係當事人平等 自願和協商一致建立勞動關係的規定,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必須予以制止,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給職工本人。收押金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壓員工身份證幾天合法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因此,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員工身份證。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