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鄔民
國家法律有規定,遇到法定節假日的,用人單位必須提前發放工資,而不能推後。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算正常的,有個別公司都到25、26號才發上月的工資。
3樓:貴陽傑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第六,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4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一月份的工資應當在2月10號之前發放,如果遇到節假日,應當提前發放。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5樓:簡簡單單
1、單位是每月10日發上個月的工資,遇到節假日的,應提前發放工資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3、《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就看具體單位的規定了,本身這種發工資的方式是沒有問題的,有的單位也會將本應2月發的工資提前到1月底發。如果您們單位還有年底雙薪的話,可能會有3個月的工資哦!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中規定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8樓:羅漢精解
這個是符合勞動法規定的。2月放假肯定發工資的時間往後移是很正常的事哦。
勞動法對工資發放時間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10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首先,勞動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企業發放工資的時間。
但是,《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中對於工資發放時間作了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約定的日期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剋扣或者拖欠工資。工資支付日期遇到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業應當在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業應當每月至少支付給勞動者一次工資,但實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勞動者工資。
對於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勞動者,工作期間少於1個月的,企業應當在臨時工作任務完成時立即支付勞動者工資;工作期間超過1個月的,企業應當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10樓:沒事扯扯蛋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中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第(六)項就是勞動報酬,這裡勞動報酬的內容既包括工資的標準,也包括工資的發放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11樓:塔駡德
1、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通常在下個月支付上個月的工資,這是允許的,比如5月的工資在6月支付,如果拖過6月就違反50條規定了。
2、但是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應在幾號發上個月工資,你查查當地是否有自己的《工資支付條例》,裡面會詳細規定。例如深圳市的規定是不得超過支付週期7天。(如果週期是每月底,就是次月7日前發;如果週期是每月20日,就是27日前發)。
12樓:星願下的期盼
1.用人單位工資發放時間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由用人單位在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2.這是根據國家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法律條例中的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工資發放原則的規定
1.工資分配原則,是由立法確認的貫穿於整個工資制度的基本準則,是實現工資制度立法目的的核心組成部分。
2.中國工資分配原則的確定,必須符合兩項基本要求:
①運用工資這一物質利益槓桿,在全社會構建一種促使勞動者向社會多做貢獻的激勵機制,最終促進經濟的發展;
②合理協調各種利益關係,使工資的分配不致造成其他不合理的社會現象,以實現促進社會進步的目的。
13樓:愛名字好難受
規定的是每個月至少一次的工資日。
1、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通常在下個月支付上個月的工資,這是允許的,比如5月的工資在6月支付,如果拖過6月就違反50條規定了。
2、但是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應在幾號發上個月工資,你查查當地是否有自己的《工資支付條例》,裡面會詳細規定。例如深圳市的規定是不得超過支付週期7天。(如果週期是每月底,就是次月7日前發;如果週期是每月20日,就是27日前發)。
工資發放時間是根據你簽訂的勞動合同上面的為準,單位不同時間是有差異的,不過一般工資發放都是在一個月的上旬到中旬這段時間內,少部分是在下旬。
14樓:青檸喲喲
勞動法對工資發放時間規定具體如下: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工資發放時間是根據你簽訂的勞動合同.上面的為準,單位不同時間是有差異的,不過一般工資發放都是在一個月的.上旬到中旬這段時間內,少部分是在下旬。
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推遲30天以上就構成拖欠。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對於實行小時工資制和周工資制的人員,工資也可以按日或周發放。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15樓:周律師說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6樓:匿名使用者
贊同天傑地靈青島人的答案。
17樓:中顧法律網
有。每月至少一次。各省也有工資支付規定或條例。
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4]489號)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法有規定用人單位每月10日之前要發工資嗎?
18樓:贏了網
針對您的描述,從法律的角度為您作如下分析:勞動合同法對此沒有規定,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財務狀況決定發工資的日期。
您好,我們每個月10號發工資,但是今年是2月10就會放假,按照勞動法,公司應該發工資嗎?
19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公司也是每個月10號發,但2月9號開始放假,所以提前至2月8號發工資。
一般正規的公司工資是不會推遲發的,但如果因為特殊情況需要延後的話需要提前告訴員工的。
20樓: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月工資、日工資、小時工資、加班工資均可根據以下規定計算:
1、《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1-44條。
3、《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上面對拖欠和剋扣工資有明確的定義。拖欠、剋扣勞動報酬或加班工資的,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解決。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21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你們公司是不是正規了,一般老外要想在中國發展的很好,都會很自覺地遵守當地法律法規的,所以一定會按時發的。
2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在年前就會發的
別瞎擔心
勞動法關於發放工資的規定
23樓:
這屬於輕微違法,一般不能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24樓:周律師說
1、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2、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25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建議:勞動者和公司之間,公司永遠是強者,所以國家制定了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法》。表面看起來很美好,但是不要忘記法律保護你是因為你的弱勢,而且法律並不能改變你的弱勢。
所以在公司沒有明顯的侵害勞動者權益的情況下,最好不要和公司作無謂的糾纏。假如你主動辭職,而又要求公司方面給你補償,顯然是沒有根據的。你今後也有僱主,他們在僱用你之前可能致電前僱主做背景調查,因為蠅頭小利而給自己的職業生涯埋下隱患,你覺得是否值得呢?
勞動合同法關於工資發放時間
26樓:國暉律師事務所
是的,最好的話不要在**繼續做下去、這樣的比較危險。這個公司應該是小公司、而且最種小公司是容易逃款的,也就是最容易拖欠工資的,自己要多加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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