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秦延醫生
勞動法不規定上班遲到的事情,具體怎麼扣要看你們的規定。
此外勞動法規定的扣薪上限有2個原則,
1是最後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
2是每個月工資不能扣到超過原本工資的20%
勞動法中關於遲到、早退時間是如何定義的?
2樓:中顧法律網
按目前國家法律規定,員工上下班遲早早退,除非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否則用人單位不得進行罰款的,但可以給予警告之類的處罰。
3樓:法律快車
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時,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期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樓:海邊出來的風陽
1、首先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定義遲到、早退,只有明確病假,事假等假期的工資計算方法。
2、所以建議你hr部門制定出一整套關於遲到早退的工資處理計算方法。但是一定要記住,站在單位角度上來說,遲到早退扣除的工資不能用「罰款」來解釋。
3、如果你一定要說按照法律法規來計算的話,我可以教你。首先一個人的工資如果是2000元,這個月的正常出勤工作天數如果是21天,每天工作暫且按八小時算,那麼就是168個小時,那麼每個小時約等於11.9元。
遲到1小時那麼就在這個月工資裡面少發11.9元。不過這個比較煩,你還要算,所以如果你公司員工平均工資在2000以上的,那麼就定一個規定,遲到一小時,少發10元工資,這個在合法範圍內。
員工上下班遲早早退,除非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否則用人單位不得進行罰款的,但可以給予警告之類的處罰。
拓展資料:
勞動法並沒有對遲到、早退有相關定義,早退屬於單位內部管理規定,其內部管理規定如果違反法律規定,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
勞動者違反單位管理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按規定進行管理,扣發工資,但是扣發的工資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否則,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機構舉報。
5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上海市勞動局的工作人員,回答你的問題:
1、首先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定義遲到、早退。只有明確病假,事假等假期的工資計算方法。
2、所以建議你hr部門制定出一整套關於遲到早退的工資處理計算方法。但是一定要記住,站在單位角度上來說,遲到早退扣除的工資不能用「罰款」來解釋。
3、如果你一定要說按照法律法規來計算的話,我可以教你。首先一個人的工資如果是2000元,這個月的正常出勤工作天數如果是21天,每天工作暫且按八小時算,那麼就是168個小時,那麼每個小時約等於11.9元。
遲到1小時那麼就在這個月工資裡面少發11.9元。不過這個比較煩,你還要算,所以如果你公司員工平均工資在2000以上的,那麼就定一個規定,遲到一小時,少發10元工資,這個在合法範圍內。
ps:因為專業,所以信賴!
6樓:讚的都帥
1.遲到
一個多小時按曠工計算。
關於遲到、早退、曠工。
( 1 )遲到或早退 30 分鐘以內者,每次扣發薪金 10 元。30 分鐘以上 1 小時以內者,每次扣發薪金 20 元。超過 1 小時以上者必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 2 )月遲到、早退累計達五次者,扣除相應薪金後,計曠工一次。 曠工一次扣發一天雙倍薪金。 年度內曠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辭退。
2.可以當請假半天計算。
關於請假。
( 1 )病假
a 、員工病假須於上班開始的前 30 分鐘內,即 8 : 30 - 9 : 00 致電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天以上的,病癒上班後須補區、縣級以上醫院就診證明。
b 、員工因患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請假,病癒返工時需持區、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經人事部門核定後,由公司給予工作安排。
(2) 事假:緊急突發事故可由自己或委託他人告知部門負責人批准,其餘請假均應填寫《請假單》,經權責領導核准,報人事部門備案,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否則按曠工論處。事假期間不計發工資。
勞動法遲到早退規定:
1、首先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定義遲到、早退。只有明確病假,事假等假期的工資計算方法。
2、所以建議你hr部門制定出一整套關於遲到早退的工資處理計算方法。但是一定要記住,站在單位角度上來說,遲到早退扣除的工資不能用「罰款」來解釋。
3、首先一個人的工資如果是2000元,這個月的正常出勤工作天數如果是21天,每天工作暫且按八小時算,那麼就是168個小時,那麼每個小時約等於11.9元。遲到1小時那麼就在這個月工資裡面少發11.
9元。不過這個比較煩,你還要算,所以如果你公司員工平均工資在2000以上的,那麼就定一個規定,遲到一小時,少發10元工資,這個在合法範圍內。
公司制度大全中員工管理規定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法中沒有明文規定員工曠工及遲到如何處罰的的條款;只在第四條中授權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
縱觀所有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沒有一條授權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罰款的規定。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8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1、根據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解釋,如果勞動者未履行請假手續,可以認定為曠工。當然,有不可抗因素導致無法履行請假手續的除外,比如:颱風、水災等自然災害導致無法履行請假手續,不認為是曠工。
勞動部2023年1月5日《關於〈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條款解釋問題的覆函》勞力字[1990]1號解釋,《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情況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下班,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即屬於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
當然,這裡有一個很棘手的問題,就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現在已經廢止了,而勞動合同法卻沒有相應的實施細則界定,這時基於廢止條例的解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但是,由於無相應的新規定,一般認為還是具有相當的參考作用的。
2、如果公司規章制度(必須經過民主程式且符合勞動法)事先未明確規定,雙方的勞動合同中也無相應的規定,那麼,用人單位不宜自主決定不利於勞動者的規定。
因此,請假3小時只能按3小時計算。
按照《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據此,日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所以職工的日工資應為月工資除以21.75天
相關依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
8小時工作制中小時工資就是上面計算的日工資除以8。
是否按小時計算工時不影響工時相對應工資的確定。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這個規定 這是公司自己的規章制度
10樓:廣東胡律師
廣東胡律師:
1、《勞動法》沒有有關遲到曠工之類的規定,這個是由單位規章制度決定的;
2、請事假也是由單位制度來決定的。
11樓:
勞動合同法中沒有相關的規定,但可以給你點意見.
這些問題你們應在公司員工手冊裡作規定,且應通告所有員工.例如:
1.遲到或早退多少時間以上視為曠工,視為曠工的是當曠工半天還是曠工幾小時的也要作規定.最好設定一個最低計算時間,好象以小時計算,超過1分鐘也算1個小時之類的.
2.請假的問題也是一樣,定一個最低計算時間,最少半天的,請3小時也按半天計算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中沒有規定,法律不可能規定得那麼細,很多細節方面的東西要靠公司的規章制度解決
勞動法請假,勞動法關於請事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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