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漢翔
這個勞動法上有最晚時間規定的。如果超過時間沒有簽約,那可以按勞動法進行賠償。
2樓:王元頁
法律沒規定
只要合同到期前續簽或者通知不續簽就可以
單位不續簽或者降低合同待遇本人不續簽,可以要求單位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不同意會勝訴麼
只要用人單位不具有法定理由,勞動者就會勝訴。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天通知,為什麼仲裁卻說沒有法律依據,誰能解釋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要提前30天的,仲裁怎麼能說沒有法律依據呢?這個仲裁真的不懂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該怎麼辦
用人單位違反 勞動合同法 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