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期內,員工在休息時間內猝死,企業有什麼責任

2021-03-07 13:33:14 字數 1365 閱讀 3711

1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是在於是否是特繁工種或是否有工作中職業病危害!能不能導致職工心肌梗塞從而死亡!

若屬於上述問題,用人單位應該會對相關部門備案或有記錄。

普通工種和管理服務類崗位,就沒辦法。這不是工傷保險的服務範疇!

2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如果只是在休息時間內猝死,不屬於在工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不能作為工傷處理,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另外,如果員工猝死的情形符合相關規定的其它情形的,可以按工傷進行處理,企業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可惜,這不能算工傷,況且死亡也沒有和公司有直接的關係,因為你說的不是因為職業病!公司可以不承擔直接的法律賠償責任.如果公司從人道注意考慮,可以支付適當的撫血金.

看看公司有沒這樣的制度.

4樓:匿名使用者

高壓工種或者由職業病引起的公司有隻要責任,可評體檢書到相關部門提起訴訟!

如果工作環境很安逸無危險,不會導致職業病,那沒有辦法!願安息。!謝謝

5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問題從你說的情況來看,不屬於工傷。至於樓上所說的職業病的情況,可以做鑑定來確定。

6樓:匿名使用者

與公司沒有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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