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期滿,如果繼續工作,則工資待遇等按原合同執。如果是按合同約定解除的則不存在補償事宜。如果未按合同約定解除,存在違約情況,則用工方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給予補償的義務。
2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勞動合同到期沒有續簽但繼續工作,雙方形成新的勞動關係,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由於屬於事實勞動關係,你可以隨時終止。除可以得到已工作期間的工資外,還有權得到二倍的工資,以及未續簽勞動合同的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樓:張振芳律師
如果雙方沒有終止勞動關係,實際履行,那麼你可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即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你主張日止的全額工資。
4樓:智川行
不到一年雙倍工資,超過一年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5樓:劇宜珈藍
由於前一勞動合同已到期,視為前一勞動關係已解除,2023年10月12日至今視為重新建立的未簽訂合同的勞動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末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樓:
一,滿一年不與你簽訂書面合同,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過就目前來講實際操作意義不大。
二、你可以主張,自從2012.7.11至2013.
6.11之間雙倍工資。也即目前公司還需發放你11個月的工資。
但是需要注意這些需要在一年內,也即是2014.6.11號之前主張,否則過了仲裁時效。
目前看來就這些補償了。
勞動合同到期超4個月
7樓: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之後勞動局繼續在單位上班的視為合同延續,單位仍有在1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如果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應該自第二個月開始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法求助:我與公司勞動合同到期後,三四個月才提續簽合同之事,這四個月是否可以獲得雙倍工資賠償?
8樓:侯純龍律師
這個有爭議,現實當中沒有統一的結論,有支援的有不支援的
9樓:21世紀第一聖人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條規定的初衷出於兩個方面,第一是針對首次太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要給予法律制裁。
第二是針對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而言,如果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故意不同其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法律也將予以制裁。但是,續訂勞動者未達到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沒有及時同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法律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一般不認為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這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被解僱,應該得到什麼賠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看你想不想續訂勞動合同。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二款第(三)項,你可以要求與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不是終生合同,也可以解除。
解除事由可以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8條、19條。)這是法律上的規定,如果公司不願意,就要勞動仲裁。但是走法律程式要花時間,如果你不是很想留在公司,不建議你走法律程式。
其次,如果你不想續訂,公司給的兩個月賠償是合法的,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97條第3款,經濟補償從本法施行時開始計算,也就是兩年,按第47條第2款的規定,一年支付一個月,那麼兩個月的補償是合理的。
關於你問題補充中所說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適用於你的情形。因為2023年時《勞動合同法》並未頒佈實行,此條規定只使用於2023年後的情形。
11樓:韓飛律師
1、你可以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該用人單位如果拒絕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該用人單位違法,你可以要求支付1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3、如果該用人單位拒絕支付,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
1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做法是合法的,賠你兩月工資是因為新勞動法是08年實施的。按照老勞動法的話,一分都不用賠。
13樓:匿名使用者
賠償金合法,但是保險少交了,可以要求把保險補交齊,找出進場時間的證明(工資單是最好的證明)。
到勞動仲裁要求補繳保險。
14樓:葉強
有毛病,這有什麼好諮詢的。人家給你兩月工資算照顧你了,換狠點一毛不給,你也一點辦法沒有。別跟我說你去告,要是法院能起作用,那些討債的那麼多幹什麼啊?
你又不是公務員,也不是事業單位的,把自己搞的跟正式工一樣,下一步就是換地方找工作。就這麼簡單。
勞動合同到期過了5個月,公司還沒找我續簽,我能要求補償嗎?
15樓:帥氣的小宇宙
可以要求補償。勞動者可以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四十八條: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6樓:水6元
公司已經存在過錯在先的行為,你可以視為公司沒有與你訂立勞動合同,據此進行維權索要血汗錢『雙倍工資』。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公司已經違法在先,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承擔法律責任,應當向你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你補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公司向你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17樓:匿名使用者
籤合約是雙方的意向,雙方都有義務的。你可以拒籤。但是要是辭職的話是不能要求補償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1、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未及時續簽的,超過一個月的,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倍的。2、
19樓:莫狸靑
在沒有其他情況的條件下。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當支付你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年限從2008.1.
1起(晚於2008.1.1入職的按照實際入職日算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金按照終止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收入計算,包括基本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
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我能得到什麼補償?
20樓:柔情西瓜啊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1樓:劉律師在北京
2023年5月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你繼續在單位工作,單位屬於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5月至今的雙倍工資,同時單位無正當理由辭退員工,應當按照實際工作年限六年半支付相當於六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可以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勞動仲裁。
22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5月合同到期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從6月份起支付雙倍工資。從5月份起你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到2023年1月公司說自動終止合同的說法是錯誤的,這種情況屬於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支付一年一個月的工資,即從2023年開始計算一年一個月補償。建議你保管好相關證據提起仲裁維護權益
23樓:裙角飛揚
過去的8個月雙倍工資補償。
24樓:相聚一刻
你簽了3年的合同,又簽了6年的合同,不是一共9年的嗎,不是該幹到2023年?我國法律規定,如果你連續在單位幹滿十年,或者連續訂立過兩次固定期限的合同的話,單位是必須跟你籤無固定期合同的,照你陳述的內容來看,你是簽過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合同,那麼單位就必須跟你籤無固定期限的合同,也就是說只要你沒犯錯誤,就能一直幹到退休。
如果你滿足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單位卻沒有籤給你,那這段期間你可以主張雙倍工資,直到籤為止。
25樓:西安律師邱新昌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提前提醒我續簽合同,而是我在上了4個月後才要我續簽勞動合同,我能獲得什麼補償
26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應該從上一份勞動合同結束一個月後開始至續簽勞動合同之日止,這個時間段內支付你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在同一個單位工作了16年4個月,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我應該得到幾個月的賠償金?
27樓:香茗苦旅
您好,我能給您提供的法律建議有:
1、分公司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它所簽訂的勞動關係視同總公司所簽訂的勞動關係。
2、按照現行勞動法的規定,在同一工作單位連續工作10年,和連續簽訂2次以上固定期限的勞動和同,都應該適用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依據這個,公司不得辭退你,除非你有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出現。
3、如果公司要強行辭退你,你可以申請的補償包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可以這樣計算,比如你的月收入為3000,則賠償金為16x3000x2,再加上3000(4個月的賠償金)。
希望我的答案能夠讓你滿意,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hi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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