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怎麼賠償

2021-08-13 07:16:16 字數 2083 閱讀 4890

1樓:華律網

1、員工未能通過試用期: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2、員工的單方面過錯;(1)違規: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2)失職: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3)侍奉二主: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欺詐:

勞動者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5)刑責: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律師專業服務

你對照一下,你被解僱的理由是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單位就有權利解僱你;否則單位無權解僱你。解僱你補償你一個月的工資是此前你所工作期間九個月的平均工資,而不是底薪金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樓:湘胡論職場

公司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麼補償員工?

4樓:海警

1、支付你12月份的工資;

2、賠償你工作滿一年即給一個月的工資。

5樓:暴力熊屁屁

公司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從你的情況應該是一個月,還要正常支付你12月份的工資、社保。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就是賠償雙倍工資。

7樓:

需要再補償一個月的工資給你。

8樓:匿名使用者

除支付12月份工資外,還要多賠償一個月的工資。

被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我該怎麼辦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如果用人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違法的話,用人單位則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不違法的話,則無需支付任何賠償金或者經濟補償金;

2,從你提出的問題可以看出,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一種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做滿一年按2個月的標準支付賠償金;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人有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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