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你這類情況應該可以協商變更,協商不成的,應該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肯定是認為上述(三)的原因,或者原來崗位上人滿了,那麼應按勞動合同法給予勞動者予以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2樓:孤桐夜雨
你可以跟公司進行交流溝通,申請進行培訓或者是調崗。
公司不可辭退你,若經過培訓或者調崗仍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就可以辭退你了。
3樓:趙立君律師
可以拒絕參加工作,不行可以投訴
4樓:搜前程
你好!搜前程建議您直接打**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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