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社保是對職工的一項基本保障,繳納社保必須持有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卻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否合法?
2樓:帥氣的小宇宙
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卻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不合法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規定: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3樓:幸運的嗨
我在移動公司安裝與維護線路1年多了,單位不給上社保合法嗎?說我們鄉下的代維是勞務合同不給上社保。我們該這麼辦。
4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做法是違法的。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反應情況。
5樓:萬祖艷
簽了勞動合同,就一定要為員工交納社保,這是國家強制性規定的。
6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
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該用人單位專違法。
用人單位在勞屬動者入職的當月就應該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7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都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除外),但實際情況是有回很答多單位都不與員工籤勞動合同也不為其購買保險,難道去告他嗎?這樣做的人少之又少,是件吃力不討好的事啊。因為打官司是件費時費力的事情,多數人會選擇換單位或迫於生活壓力不得不做下去。
8樓:付林
不合法用人單位只要和當事人簽訂合同就有事實勞動關係,就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
9樓:於明律師
非全日制用工不用。
如果和別的單位簽訂了勞務派遣合同,也不用。
10樓:mm級老人家
但寫進工資裡面可以嗎。
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就必須繳納五險一金
1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就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都應該繳納社會保險。
如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入職第2個月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12樓:愚人談娛樂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中的五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合同是不能約定排除的,屬於無效條款。對於公積金不是強制繳納的,但在北京是必須給勞動者繳納。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社保機構有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簽訂勞動合同後,企業在多久時間內需給員工繳納上社會保險?
13樓:網友
一般一個月內就要給員工繳交社會保險。
14樓:法務郭晨輝
員工與單位建立長期勞動關係的企業就應當繳納社會保險,建立勞動關係和簽訂勞動合同是兩回事,應當自企業實際用工之日起計算,如果是應屆畢業生,實習期間是不算的,但是在你取得畢業證書之後就應當視為企業實際用工了。這是就員工是否應當享受社保待遇而言。
就實際操作來講,由於各地社保局收取社保繳存資料是有固定時間的(不是每天都收),所以企業會在一個固定時間為員工報送社保資料,一般是每個月的下旬某一天,但是即使他是20號報送資料,在社保生效時你仍然可以要求他將社保繳存補繳到你實際工作的時間。在社保未報送資料或已報送資料但企業未實際繳存時社保局不會承擔員工社保待遇,而是由企業承擔。
試用期仍然是實際用工,不管是試用期還是見習期都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必須和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嗎?
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當月就必須辦理社會保險麼?沒有6個月的試用期麼?
15樓:布樂正
應當從用工之日起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從用工之日起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16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試用期本身就包括在勞動合同內,因此,無論約定的試用期有多長,都需要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為了少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而不惜採取試用期6個月過後再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並非不可以,但由於那時再簽訂勞動合同,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需要承擔支付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且還要為員工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豈不是既丟了芝麻,又丟了西瓜?!
17樓:簡簡單單
試用期內也應該給員工繳納社保的。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從第二月開始,要支付雙倍工資的。如果你六個月未簽訂的話,其中五個月要支付雙倍工資給勞動者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關係成立之月,單位就應給員工繳社保。所以試用期也要繳社保。
19樓:匿名使用者
用的我應當從用工之日起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從用工之日起繳納社會保險費。
公司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必須要給員工繳納五險嗎?
20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是的,必須要繳納,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21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繳納社保。這是勞動合同規定的,否則屬於違法,可能會承擔法律責任。
22樓:牽曉星
公司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必須要給員工繳納五險的,勞動法規定的。
23樓:淡水小魚
公司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給員工繳納五險,這是勞動法規定的。
24樓:韓飛律師
不簽訂勞動合同,也必須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25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企業必須依法給員工繳納五險!否則違法!
26樓:
樓主,按照《勞動合同法》是必需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需包含社會保險也就是你所說的五險即養老、失業、工傷、醫療及生育五個方面;具體請看看勞動合同法的第17條之規定!其實現在**規定還應該替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這也是必須的噢…
27樓:翰林院
不一定,要看你在什麼樣的單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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