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發回重審可以加刑嗎,刑事案件上訴後發回重審會加刑嗎

2022-01-09 09:14:32 字數 4183 閱讀 2474

1樓:法工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2樓:成都攀枝花律師

如果是被告人上訴的案件,二審發回重審的不能加刑;如果是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二審發回重審的,是有可能加刑的。

一、「上訴不加刑」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一項基本原則,指的是當被告人提起上訴時,二審法院不得對被告人處以重於原判決的刑罰。

二、上訴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種刑種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變刑罰的執行方法,如將緩刑改為實刑,延長緩刑考驗期,將死刑緩期執行改為立即執行等;3.

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較重的刑種,如將拘役6個月改為有期徒刑6個月;5.不得加重數罪併罰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訴和未被提起抗訴的被告人刑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2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法。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刑事案件上訴後發回重審會加刑嗎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刑事中有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法的審判原則。但如果公訴機關抗訴則是可以加刑的。

發回重審的案件是否適用於上訴不加刑???? 5

4樓:樂觀的

上訴不加刑僅限於二審審判時適用,如一審判決量刑不當,二審法院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由一審法院改判加刑。

上訴不加刑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訴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它是第二審程式中一項特殊原則,其目的在於切實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訴權。

上訴不加刑原則主要表現在:

(1)同一刑種,不得加重刑罰的數量;

(2)不得改變刑罰執行的方法,如將緩刑改為實刑,將死刑緩期執行改為立即執行;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較重的刑種,如將拘役6個月改為有期徒刑6個月;

(5)對於構成數罪併罰的上訴案件,既不能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執行原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一罪或幾個罪的刑罰;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中未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五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並應當執行下列具體規定:

(五)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

5樓:匿名使用者

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而上訴的刑事案件同,二審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二審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發回重審會加刑嗎?

6樓:古幡比奈子

發回重審的案件,不管維持原判還是加刑、減刑都是正常的。與誰是二審程式的啟動者無關。

1、上訴不加刑,是指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時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

2、檢察機關抗訴的二審案件,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

包括單獨抗訴的,以及被告人上訴與抗訴並存的案件。

3、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案件,新判決不受原判決的限制。

重審的理由是原審在認定事實、證據上有問題,新的審判庭在查清事實後,重新作出的判決,依據的是「新」事實、「新證據」,其判決當然可以是:維持或加刑或減刑,甚至可以是無罪。

正因為如此,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經常會利用此「漏洞」,以發回重審的方式,變相加重上訴被告人的刑罰。

上訴不加刑法律是不是明確規定的,上訴是不可以加重上訴人的量刑,發回重審改變罪名也不可以加重量刑的

7樓:阿元

上訴不加刑,是指二審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期。

如果發回重審,一審法院可以改變罪名,可以加重刑期。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上訴不加刑。 二審發現新的加重犯罪情節,是可以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嗎?發回重審能加重處罰

8樓:

您好!我是趙律師,您上述的問題是需要補充起訴!

上訴不加刑,那可以換更重的罪名嗎?

9樓:成都攀枝花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就是上訴不加刑原則,其宗旨在於保護被告人的上訴權,防止因上訴而使上訴人遭受不利的法律後果。

該原則有兩個例外,即刑訴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上訴不加刑)規定的限制。

刑訴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是指在二審法院,而不是一審法院。但刑訴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了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可以這樣處理:「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審判程式違法的案件也應被髮回重審。這兩種情況下,案件由原來的一審法院審理,此情形下可以對上訴人(即案件被告人)加重處罰。

總之,從理論上看,上訴不加刑,也不應更換罪名;但是如果二審法院以一審法院認定罪名不當等理由發回重審,則重審一審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當然,如果重審一審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從本質上看也是與上訴不加刑的原則相沖突的。

10樓:別古看法

你說的沒錯,如果發回重審,可能改變罪名,也可能改變刑期。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判處刑罰不是很重的話,就不要上訴了。 上訴不加刑,但是發回重審會加刑的。 實踐中通過發回重審而加刑的,被稱為報復性判決,很常見。 上訴與否,請慎重考慮。

12樓:中顧法律網援助

建議找律師詳細諮詢,或者到司法局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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