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檢察院批捕犯罪嫌疑人不一定要提審,一般會根據不同的情況決定是否審問。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2、《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三百零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由偵查監督部門辦理。
第三百零四條 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應當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審查逮捕案件,不另行偵查,不得直接提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意見。
擴充套件資料
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審查逮捕案件,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1、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4、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
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6、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訊問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訊問前應當徵求偵查機關的意見,並做好辦案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
2樓:匿名使用者
檢察院考慮是否批捕,會不會審問犯罪嫌疑人要根據案件情況由檢察院來決定。但是,如果屬於《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百零五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檢察院在批捕前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如果不訊問犯罪嫌疑人的,也應當送達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由犯罪嫌疑人填寫後及時收回審查並附卷。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三百零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由偵查監督部門辦理。
第三百零四條 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應當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審閱案卷材料和證據,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
律師意見,製作審查逮捕意見書,提出批准或者決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稽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審查逮捕案件,不另行偵查,不得直接提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意見。
第三百零五條 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審查逮捕案件,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四)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六)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訊問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訊問前應當徵求偵查機關的意見,並做好辦案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
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主要包括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後矛盾或者違背常理的,有無社會危險性難以把握的,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需要確認等情形。
重大違法行為是指辦案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式,或者存在刑訊逼供等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和其他訴訟權利等情形。
第三百零六條 在審查逮捕中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訊問的,應當送達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由犯罪嫌疑人填寫後及時收回審查並附卷。經審查發現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及時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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