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加班是不算實際出勤天數的,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足額支付其加班費。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影、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樓:匿名使用者
利用節假日加班當然要算出勤天數,在上班的時候加幾小時班就不可以再算出勤天數了。
3樓:都都
加班算不算實際出勤天數?加班不算實際出勤的天數是屬於加班
4樓:牛奶女生
您好。這幾天的出勤也算的,就比如如果本來這幾天應該是加班,不去的話,雖然不會額外扣除工資,但影響十月份這一個月的出勤率
考勤表統計出勤天數包括加班天數嗎?
5樓:齊俊赤彤
加班不應計算在應出勤
天數,應統計在
實際出勤時間中。
加班不是
法定工作時間
,屬於延長工作時間
,不是應出勤時間。但加班是
勞動者實際出勤時間,應當統計在實際出勤時間中。
加班算實際出勤天數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加班不應計算在應出勤天數,應統計在實際出勤天數中。
加班不是法定工作時間,屬於延長工作時間,不是應出勤時間。但加班是勞動者實際出勤時間,應當統計在實際出勤時間中。出勤天數包含加班天數的計算方式其上進行了規定。
每月的實際應出勤天數的具體計算應該是:當月實際天數-當月法定節假日的天數-當月的休息日
比如2023年10月份,正常出勤一般而言,用人單位的在職員工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況本人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可請事假。
應出勤天數是扣除法定節假日後的天數,如果實際出勤天數與應出勤天數一樣就應該拿一個月的工資,法定節假日不能包含在應出勤天數裡,如果法定節日出勤,應按3倍工資計算,這3倍的工資計算基數應該是正常月份工資計算的日平均工資。
而不應該是某個月(如10月份)的工資。只要10月份實際出勤天數=應出勤天數,就算出滿勤,超過應出勤天數就算加班,應按3倍工資算(以正常月份的工資作為基數)。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7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加班是不算實際出勤天數的,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足額支付其加班費。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影、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月計薪天數21.75天的計算方法以及應出勤天數中是否應該包含法定節假日天數?
8樓:諾諾百科
法定節假日未出勤,但是屬於帶薪休假,所以當月計算工資的時候,應該包含法定節假日的天數。
月實際工資=月工資÷21.75×出勤天數。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 工 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擴充套件資料:
一、計算加班工資基數
工資基數:
一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
二是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三是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同時,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在將勞動者月工資折算為日或小時工資時,應當按照《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的規定執行。即:日工資以月計薪天數21.
75天進行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
二、舉例說明
某職工月工資標準為2000元,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法定假日10月1日至3日期間加班1天,其加班工資為:
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10月4日至7日期間加班1天且不能補休,其加班工資為:
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
9樓:孫法官說法
您好。計算正確。
另外,週末加班的,只需要按天計算即可,不需要計算到小時。
按勞動法每月的應出勤天數到底應該怎麼來算?
10樓:華律網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正常工資每日不超過8小時,加班每日不超過3小時,因此每日合計不超過11個小時。但也不是天天都可以加班3個小時,因為勞動法同時規定每個月加班不超過36個小時,即最多12天裡可以每天上班11個小時。並且,《勞動法》規定,加班必須按照規定給予加班工資(雙休日加班可以調休)。
前7天是否按小時計算工資,這可以協商,只要你願意、單位願意即可,但不得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1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我國現在實行的是8小時/日,40小時/周,20.83工作日/月工作制,計算工資時為21.75工作日。
12樓:
兩種方式,一種可按照每月實際應出勤天數,一天一天的數,
另一種可以按照全面平均的20.83計算
13樓:簡簡單單
勞動法每月的應出勤天數國家有統一規定的: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23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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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算,勞動法 雖然沒有明確說,但是明確說下班後直至真正離開工作崗位的時間算加班,吃飯的時間通常包含在裡面了,除非你能頂著餓,等事情趕完了再吃飯.不算。加班是勞動者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外繼續工作。你們正常的休息時間是5點開始,而加班是從6點。中間的半小時用餐時間並沒有處於工作狀態,所以不計算入加班 這個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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