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橘色雙子猴
「先並後減」(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並罰):
一人所犯數罪均發生在原判決宣告以前;
原判決只對其中的部分犯罪作了判決,對另一部分犯罪沒有判決;
不管漏罪即新發現的罪與原判決的罪是否性質相同,換言之,即使是相同性質的犯罪也必須實行並罰;
將新發現的漏罪定罪量刑,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原則與原判決的刑罰實行並罰;
已執行的刑期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例如,被告人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二罪,但人民法院只判決甲罪8年有期徒刑,執行3年後發現乙罪,人民法院對乙罪判處9年有期徒刑,這樣甲、乙兩罪便在9年以上17年以下決定執行的刑期,如果決定執行14年,那麼,已經執行的3年便計算在這14年之中,被告人應再執行11年有期徒刑。
「先減後並」(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並罰):
犯罪人在原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之前又犯新罪;
不管新罪與原判決的罪是否性質相同,均應並罰;
將新罪定罪量刑;
將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原則進行並罰。
已經執行的刑期不得計算在新判決所決定的刑期以內。
2樓:匿名使用者
原有犯罪(漏罪),本來就應該「先並後減」(假設漏罪沒漏)。再則,原有犯罪(漏罪),往往是「不知法,而犯法」,主觀惡性較小,所以,判刑輕一些較為「公平」。
犯罪之後,經過公安司法訴訟審判,再經過服刑,已經接受了法律教育,再犯新罪,就有「知法犯法,難以改悔」的較大的主觀惡性,那麼就需要判得重一些,才能起到懲罰教育、預防犯罪作用。
參考緣悟禪師答案,同樣假設原有犯盜竊,漏罪或新罪犯搶劫。
(1)假設盜竊15年,搶劫7年為漏罪,執行3年,先並後減,則最低刑為15-3=12年,最高刑(15+7)-3=19年。(先並後減,量刑幅度是12年—19年之間,不是緣悟禪師所說的15年—19年)
假設盜竊15年,搶劫7年為「新罪」,執行3年,先減後並,最低刑為15-3=12年,最高刑為(15-3)+7=19年。(先減後並,量刑幅度也是12年—19年之間)
可見這種假設,兩者沒有區別。
(2)假設盜竊10年,搶劫10年為漏罪,執行5年,先並後減,則最低刑為10-5=5年,最高刑為20-5=15年。
假設盜竊10年,搶劫10年為新罪,執行5年,先減後並,則最低刑為10年,最高刑為(10-5)+10=15年。
這種情況下,先減後並的最低刑提高,也就是說犯新罪的惡性大,最低刑起點高,受到重罰可能大
另外,再做第三種假設:
假設盜竊12年,搶劫10年為漏罪,執行5年,先並後減(12+10-5),最低刑12-5=7年,最高刑(12+10)-5=17年
假設盜竊12年,搶劫10年為新罪,執行5年,先減後並(12-5)+10,最低刑為10年,最高刑為7+10=17年
也是最低刑起點高。
刑法中數罪併罰時「先減後並」和「先並後減」有何區別?並舉例說明。謝謝
3樓:小貓有鬍子
區別是輕重。漏並減輕與新減並。
漏並減,方式是前後兩罪刑期總額為最高幅度,減去已執行刑期。確定仍需執行刑期。
新減並,方式是原罪刑期減去已執行刑期後,加上新罪法定最高幅度的總額之和為最高刑期,
漏並減,已發現的原判10年。執行8年時,發現漏罪,該漏罪量刑幅度上限為10年。此時合併,前後倆罪量刑幅度為10—20年。
一併判決的總和刑期如取中間幅度可判決15或16年。新判決刑期減去已執行的8年。再服刑7、8年。
對最高法定刑期幅度的計算時,未減去已執行的期間。故計算仍需服刑期間時,需減去已執行期間。
新減並,原判10年,執行8年後,又犯新罪的量刑幅度最高10年。新罪最高幅度先減去已執行的8年為2年。與原判決合併,兩罪總量刑幅度為10—12年。
取中間區間判決11年。還要再服刑11年。
此時計算時,已經減掉已執行的期間。仍需服刑的期間時無需再減。
4樓:橘色雙子猴
主要表現在:
兩者計算的基礎不同:「先並後減」的方法,是以前罪所判處之刑罰及漏判之罪所判處的刑罰,作為決定刑罰的基礎,已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先減後並」的方法,則是以前罪尚未執行的殘刑與新犯之罪所判處的刑罰,作為決定刑罰的基礎,已執行的刑期,不再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兩者所適用的物件不同:「先並後減」的刑罰計算方法只適用於判決宣告前又發現漏判之罪的情況,「先減後並」的刑罰計算方法只適用於判決宣告以後又犯新罪的情況。
本條規定的「先減後並」的刑期計算方法,較之第70條規定的「先並後減」的刑期計算方法,在一定條件下,給予犯罪分子的懲罰更重。
5樓:
「先並後減」與「先減後並」的刑罰計算方法,具有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兩者適用的物件不同。「先並後減」的刑罰計算方法只適用於判決宣告前又發現漏判之罪的情況,「先減後並」的刑罰計算方法只適用於判決宣告以後又犯新罪的情況。
(2)兩者計算的基礎不同。「先並後減"的方法,是以前罪所判處之刑罰及漏判之罪所判處的刑罰,作為決定刑罰的基礎,已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先減後並」的方法,則是以前罪尚未執行的殘刑與新犯之罪所判處的刑罰,作為決定刑罰的基礎,已執行的刑期,不再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3)兩者的嚴厲程度不同。使用「先並後減」的方法計算刑期時,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有期徒刑不會超過20年,拘役不會超過1年,管制也不會超過3年。但是,使用「先減後並」的方法,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則可能超過上述界限。
這兩種計算方法所以有這些區別,是由於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又重新犯罪,其主觀惡性及對社會的危害相對更嚴重一些,因此,處罰也應當重一些。但是,對於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前又犯新罪的犯罪分子,雖然其實際執行的刑期可以超過《刑法》第69條所規定的界限,但是每一個判決所決定的執行的刑期卻不應超過《刑法》第69條所規定的各種刑罰的最高刑期。@@@漏罪先並後減:
甲判決前有a b c 三罪,只發現並判了a罪10年,b罪9年,合併並執行18年。執行了4年後發現了c罪。判決c罪10年。
先並———就是前面第一次判的18年跟第二次的10年合併,(判18-28)。由於總的刑期沒有超過35年,所以最高刑期為20年。 假設判20年。
後減———就是20年減去已經執行了4年,就是說甲還要執行16年。 @@@新罪先減後並:乙犯a罪、b罪。
分別14年和11年,法院決定合併執行20年。執行5年後,乙又犯了c罪,c罪判5年。先減———就是第一次判的20年減去執行了的5年剩下15年。
後並———就是減到的15年跟第二次新罪5年合併(判15-20年) ,假設判18年。那麼乙實際執行的刑期就是5年已經執行的加上還要執行的18年就是23年。
6樓:匿名使用者
兩者的區別:1、先減後並適用於新罪,先並後減適用於漏罪;
2、先減後並已執行的刑期不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內,先並後減已執行的刑期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內。
舉例:漏罪:某人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執行六年後,發現其之前有犯有詐騙罪應判五年,兩罪並罰應當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決定刑期,如果決定執行十二年,再減去已執行的六年,應該再執行六年;
新罪:某人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執行一年後,又犯開設賭場罪應判八年, 減去已執行的一年還剩二年,與新犯的開設賭場罪並罰,應在八年以上十年以下決定刑期,如果決定執行九年,再加上已執行的一年,應該再執行十年。
7樓:
數罪併罰的計算方法,你知道嗎
8樓:匿名使用者
舉例說明:
某人,因a罪、b罪分別被判10年、5年,
減:因a罪被減1年
並:合併判12年
先減後並等於,a罪計為被判9年,和b罪5年並,結果可能仍然是12年先並後減等於,合併判12年,減1年,結果就是11年
9樓:喜歡瞎聊
如果你要是犯了兩個應該判處刑罰級刑罰以上罪的時候,在判決時兩個罪分別判刑合併執行。一般在執行時都要適情減一些刑期。這叫先並後減。沒有先減後並
刑法中的先並後減和先減後並怎麼計算?
10樓:橘色雙子猴
「先並後減」(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並罰):
一人所犯數罪均發生在原判決宣告以前;
原判決只對其中的部分犯罪作了判決,對另一部分犯罪沒有判決;
不管漏罪即新發現的罪與原判決的罪是否性質相同,換言之,即使是相同性質的犯罪也必須實行並罰;
將新發現的漏罪定罪量刑,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原則與原判決的刑罰實行並罰;
已執行的刑期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例如,被告人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二罪,但人民法院只判決甲罪8年有期徒刑,執行3年後發現乙罪,人民法院對乙罪判處9年有期徒刑,這樣甲、乙兩罪便在9年以上17年以下決定執行的刑期,如果決定執行14年,那麼,已經執行的3年便計算在這14年之中,被告人應再執行11年有期徒刑。
「先減後並」(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並罰):
犯罪人在原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之前又犯新罪;
不管新罪與原判決的罪是否性質相同,均應並罰;
將新罪定罪量刑;
將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原則進行並罰。
已經執行的刑期不得計算在新判決所決定的刑期以內。
刑法上的漏罪「先並後減」和新罪的「先減後並」是怎樣算的?最好有列子。謝謝
11樓:信正卿
漏:先把漏的與現在的合併,如漏的判3年,原來判了5年,3十5=8,5年以上8年以下,服了幾年再減去幾年
12樓:
漏罪是把舊罪和漏掉的罪的刑期先加起來,再減去已經服了的刑期。新罪是把舊罪已服完的刑期減掉再加上新罪應服的刑期。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需幫助來電諮詢。
我國《刑法》關於數罪並犯的規定中「先並後減」與「先減後並」具體是怎麼樣計算的呢?
14樓:匿名使用者
先並後減: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先減後並: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15樓:匿名使用者
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適用先並後減.
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適用先減後並.
如判決某甲8年有期徒刑,執行3年後發現乙罪,對乙罪判處9年有期徒刑,這樣便在9年以上17年以下決定執行的刑期.如決定執行14年,那麼已經執行的3年便計算在14年之中,被告人再執行11年有期徒刑.這是先並後減.
如是先減後並則是沒有執行的5年與新判決的9年實行並罰,即是在9年以上14年以下決定執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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