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在職工的勞動合同未到期時,公司提出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是一種單方終止原勞動合同的意願,如果職工同意重籤,則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可簽訂新合同並約定原勞動合同作廢。如果職工不同意,則有權拒絕,原勞動合同仍然有效。公司如果有強迫或脅迫職工的行為,那麼即使簽了新的勞動合同也無效。
需要強調的是,對於想早日簽訂無固定期合同的職工來說,可以拒絕重新簽訂合同。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與員工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後,第三次需籤無固定期限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的作用
1、以勞動合同作為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有利於改變過去勞動制度存在的弊端,對勞動者來說,有利於保障其合法權益,主要體現在:
(1)有利於勞動者選擇職業,有了擇業的主動權;
(2)有利於勞動者增強競爭意識,促進努力學習文化科學知識,全面提高素質;
(3)在勞動合同中寫入了勞動者的權利,其正當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有利於勞動者合法權利的實現。
2、簽訂勞動合同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勞動合同的存在時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其他勞動法律關係都是以勞動合同為中心的。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名稱變更的,勞動合同不需要重籤,原勞動合同仍然有效,由變更後的公司承受原勞動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公司進行名稱變更的,變更前的公司和變更後的公司在法律上仍然屬於同一個民事主體,也就是說仍然是同一個公司。所以,作為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一方的合同主體仍然是同一個主體,合同是不需要重籤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拒絕,合同主體只是變更名稱,無需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如果原公司登出,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哺乳期此種情況下無其他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重組後如是變成另一個公司後,那它登出後是要給你賠償金的。一年一個月不滿半年的算半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的算一年工資。
5樓:村上繁華
公司有權利更名。可以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或補充協議。
6樓:小小子
可以,合同需要雙方共同同意才可簽署,但是具體細節你最好諮詢下律師
公司改簽勞動合同及條款,員工是否可以拒籤?
7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所以公司是不能單方面的修改勞動合同,需雙方協商一致才可。員工不同意新的勞動合同的內容的話,可以拒絕改簽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保執一份。
因此,你可以拒籤而繼續履行原合同。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拒籤,但是畢竟給人家打工,以後的工作能幹好嗎?
所以一定考慮好了,現在找個工作不容易,慎重
10樓:星俊俠
不續鑑是要給補補償金的哦!
11樓:路邊一電杆
我給你中肯的意見。。績效是有獎有罰的,你只看到了罰,沒有看到獎。說明你工作求穩, 怕變化,不肯衝。
合同變革很多時候是有背景原因的,很多分鐘就是出去打拼的,這個對於你或許是個機會。簡單的合同變更不是說明問題,問題在於這個變革對於你來說收入會差多少,有話和企業直接說,你要是和其他的人給你的意見一樣,拒絕或者不願意接受。那麼企業可以不變更,等你合約到的時候你不是給人穿小鞋就是直接合同到期不再續約。
那時候你就是失業,而且沒有可以談的必要了。。我能說的都說完了。。你看著理解吧。
公司以「分流」的名義,要求我們解除合同,去其他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並拒絕支付賠償金。
12樓:匿名使用者
1.這種分流,相當於變相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這樣做的目的之一也是為了規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風險,而且企業也沒有明說不接受分流就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公司這種給員工放假是變相強迫員工接受分流或者自動離職的一種措施,而且大部分韓國企業也是這樣做的,而且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因企業原因安排員工待崗的要支付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70%,你們公司的標準是最低工資的80%也是沒問題的;
3.如果說公司原崗位設定和人員編制和以前一樣而安排你們息崗待工,那麼你有權要求恢復正常的工作和全額支付工資,相反如果公司崗位和人員編制重新設定而且要少於以前的數量,那麼公司息崗待工也是沒問題的;
4.關於息崗待工通知你可以申請仲裁,因為這也是你的勞動權利受損,可以通過仲裁解決,要求恢復正常的勞動關係;
5.「分流方案」和「息崗待工通知」是你申請勞動仲裁的證據之一,你還需要提供勞動合同等證明你和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據;
6.你所說的第三次續簽勞動合同,除非你不同意公司應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不同意的話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此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原因屬於終止勞動合同,故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從08年開始起算,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話要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7.關於公司的該種行為你們可以提供**等證據,或請同事作證,或者申請證據保全。
13樓:趙輝煌律師
這種情況下完全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不給就申請勞動仲裁來解決問題。
14樓:韓飛律師
1、沒事,可以籤;能夠證明是在用人單位安排下籤訂的即可,工齡是連續計算的;
2、放假的前提是公司暫時無業務,幾個月內會重新開工;並且第1個月原工資支付;為了裁員,要求部分員工放假,是違法的;
3、是的;
4、可以;
5、一般不受理;
6、符合《勞動合同法》14條規定的,你們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籤,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87條要求支付賠償金,2n;
7、以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n
15樓:匿名使用者
1.不成立,公司的變更,屬於勞動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必須要爭得員工的同意,員工不同意的不得變更,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n+1個月賠償金
2.公司可以放假,但必須提供公司財政虧損的證明,並且最低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
3.全額是否要看公司方能否提供財政虧損等嚴重影響經營的證據,要看仲裁委員會的判斷,但是可以說,堅持出勤,對於員工保護自己權益來說是絕對有益的
4.可以申請仲裁
5.可以申請仲裁
6.公司可以選擇不予續簽合同,所謂無固定期限合同,是說簽過兩次合同,如果第三次雙方同意繼續簽訂的,員工就可以要求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是說簽過兩次,第三次公司必須同意續簽
7.保留公司移動裝置的**,錄音等證據,證明員工在這件事中的積極態度
變更勞動合同條款遇員工拒籤怎麼辦?
16樓:匿名使用者
1、還想繼續用,他們又不肯簽字的話,只能按照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2、不想用的話,就和他們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提前30天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17樓:匿名使用者
遇到無賴的話,沒有任何辦法。動手老闆吃虧,不動手老闆更吃虧。沒有傷害,警察不會上門。
18樓:我是努力的貓
不變更書面合同,口頭的同意在法律上的效力畢竟要小,即使有人證,也可能會遭遇「書證大於人證」;
想用就好好談,包括請工會出面協調;
如果對方實際上是不想做了,又想拖著,把工會先請進來干預一下也有好處,免得日後麻煩;
讓工會以第三方的角色出面,起碼你能明白員工到底想走還是想留,要談經濟補償金就乾脆點,拖得時間長了,還要公司交社保,得不償失。
如果現在的公司沒有工會,可以去找當地的總工會或者隨便哪個工會組織。
19樓:legal51易法通
易法通解答:
1、如果你還想繼續用他們,建議與他們多加溝通協商,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建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的。
2、如果你辭退這兩人,你公司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需要向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時,其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則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0樓:南方飛虹
1、如果還想繼續留用勞動者,建議與勞動者多加溝通協商,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建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的。
2、如果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公司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需要向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時,其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則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變更勞動合同(change the labour contract)指雙方當事人依法對已經生效但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的內容和條款進行修改和增減的行為。
公司給員工更換工作崗位,員工有權不同意嗎?
21樓:仁昌居士
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該遵循zhi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崗位屬於勞動合同類容。變更崗位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該遵循上述原則。
勞動者在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可以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如果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22樓:小小喬巴呀
1、更換崗位員工是有權力拒絕的。
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該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崗位屬於勞動合同類容。
2、協商不成有以下解決辦法: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投訴;
(2)申請勞動仲裁;
3、單位行為屬於違法,可以要求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4、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籤的勞動合同是一人一份的嗎,勞動合同是公司和個人一人一份兒嗎?
是的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 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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