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諾諾百科
必須跟原單位解除合同以後才能跟新單位簽定合同。新單位在辦理完就業手續以後才能交納五險一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只要原來單位的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不允許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係,並且現在的工作不影響原單位,可以與現在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至於五險一金,如果同時在兩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可以由其中任一個單位繳納。
辦理離職期間不能和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否則本人和新公司均違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崇湧銳
按照勞動合同法,只要原來單位的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不允許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係,並且你現在的工作不影響原單位,那麼你可以與現在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至於五險一金,如果同時在兩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可以由其中任一個單位繳納。
3樓:匿名使用者
這涉及五險一金轉移問題,所以你應該先將原單位的這方面材料轉過來,然後,解除原來勞動合同,再同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新單位就會幫繳五險一金。
4樓:愛七七愛西西
你必須跟原單位解除合同以後才能跟新單位簽定合同。新單位在給你辦理完就業手續以後才能給你交納五險一金。
我的辭職手續沒有辦完,可以和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嗎?
5樓:蒼洱白子
如果你與原公司籤的勞動合同是購買社保的,那麼必須先與原公司辦理完離職手續,拿到公司開具的解除勞動合同、社保社保手冊、員工檔案。你才能與新公司籤合同,辦理社保繼結手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
你和 原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已經終止 ,只是在違約金的支付方面存在爭議,這不影響你再次找工作吧
已經提出離職,公司已經批准,但還沒有辦理離職,這期間能和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原公司已經同意(要有證據),就可以。
8樓:高考指導鴨梨老師
辦理離職期間不能和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否則本人和新公司均違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9樓:
只要新的公司沒有意見可以籤哦。儘量早點辦好辭職的手續吧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想和新公司簽訂合同,必須和原單位打好招呼,把離職日期添到你提出離職的那天就可以。
11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講,兩個合同期不可以重疊
之前公司還沒辦離職手續,新就職的公司能不能籤勞動合同?
12樓:
按法律規定,不可以籤,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原則:
1、合法原則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2、協商一致原則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3、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於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4、等價有償原則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係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並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
13樓:蒼洱白子
1、勞動者與原公司籤合同,也購買社保的,那麼辭職了,就必須辦理相關手續,拿到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社保手冊、員工檔案。
2、勞動者進入新單位,新單位也籤合同和購買社保,那麼勞動者要把以上證件提供給單位人事部,才能辦理籤合同和購買社保手續。
14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還不能簽訂勞動合同,雖然不違反勞動法,但是可能違反原來的勞動合同的約定。
15樓:
關鍵是看老公司追究不追究了,一般情況下沒有什麼大的問題,但是由於前公司離職手續未辦,保險未停,所以新公司這無法繳納保險
1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一個人不能同時與兩家公司同時簽訂勞動合同.
否則新單位違法,老單位可以追究新單位的法律責任。
17樓:
不會的,但但你還是要回原來的公司辦離職手續好一些
原單位還沒有辦理辭職手續,又和其他單位簽定勞動合同,可以嗎?
18樓:匿名使用者
現行法律並不禁止雙重勞動關係,前提是原單位無異議,事先告知新單位。
現行法律並不禁止雙重勞動關係,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還專門對雙重以上勞動關係工傷保險作出有規定。但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款、第九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應當徵得原單位同意,並事先告知新單位。原單位有異議,提出勞動者不改正的,以及因此造成原單位損失的,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
而新單位則需要對賠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未事先告知新單位,新單位可以以欺詐主張勞動合同 無效,並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
附:《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9樓:
不合法。
原來單位可以就你未辭職跳槽造成的損失向新單位索賠。
新單位最多承擔70%責任,但是是和跳槽者承擔連帶責任。
有名的案例就是一個航空公司駕駛師未辭職跳槽,導致新公司向老公司賠償了800萬多,因為飛機駕駛師是老公司花錢培訓出來的。
沒有辦理完成就違法。必須完全辭職了才可以到新公司。
20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違法了!!!
21樓:快樂男生快樂
不合法.你看看勞動法吧
未辦離職可以去另一家公司上班嗎?
22樓:匿名使用者
現行法律並不禁止雙重勞動關係,前提是原單位無異議,如實告知新單位。
如果原單位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並主張賠償損失,而新單位則因為應對賠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勞動者隱瞞與其它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新單位察覺,隨時可以勞動者欺詐為由解除合同,同意主張勞動者賠償損失。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並主張賠償損失。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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