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
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
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
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2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因此,夫妻財產製度其實就是夫妻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兩種。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的夫妻財產製是法定財產製和約定財產製的結合。其中,以法定財產製為主,以約定財產製為補充。法定夫妻財產製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直接適用處理現實夫妻財產關係的夫妻財產製度。
根椐我國《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我國的法定夫妻財產製為婚後所得共同制。約定財產製是指法律允許夫妻用協議的方式,對夫妻在婚前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所有權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對第三人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作出約定,從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財產製適用的制度。
4樓:棟天賦
夫妻財產製包括協議財產製和法定財產製兩種形式。
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製
5樓:濟南程律師
我國現行《婚姻法》有關夫妻財產製度規定了法定財產製、個人特有財產製以及約定財產製。
夫妻間的法定財產製又稱補充財產製,概括現行《婚姻法》的精神,凡認為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的,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合法取得的財產;第二,必須是未被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財產或者約定無效的婚後所得;第三,必須是法定個人特有財產以外的雙方婚後所得財產。
夫妻特有財產指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對婚前財產或者婚後所得某些財產,由夫或妻一方佔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和承擔義務,以及就該特有財產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
約定財產製是關於法律允許「夫妻」用協議的方式,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適用的制度。
6樓:棟天賦
從廣義上講,是指關於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從狹義上講是指在婚姻存續中有關夫妻財產所有權的制度。
7樓:雲來的方向
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產生的財產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比如說結婚後工資收入,別人的贈與(除非是明確說明了只給其中一方的),還有包括中獎的財產等等,唯獨不包括因個人身體受到傷害而取得的保險金
我國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有哪些內容和特點
8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婚後的都 是共同的,除非特別約定的。
9樓:青青的駒子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了哪些,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 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五十五條還規定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處理權。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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