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有限合夥人(lp)與普通合夥人(gp)的本質區別:
一、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範圍要大於有限合夥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與本企業交易方面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三、在競業禁止方面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四、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
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可以看出,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轉讓時,僅需要按照規定進行「通知」。
六、在出資方面
普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樓:維維豆奶
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區別: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範圍要大於有限合夥人。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3、在競業禁止方面
根據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
根據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6、在出資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3樓:阿離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不同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範圍要大於有限合夥人。
2、與本企業交易不同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3、在競業禁止不同
根據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樓:記明練
一、責任不同:
有限合夥人(lp)即真正的投資者,但不負責具體經營,普通合夥人(gp)有權管理、決定合夥事務,負責帶領團隊運營,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
二、交易不同:
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企業債務不同: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只以其出資對合夥企業負有限責任。
四、經營負責不同: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經營負責,一般有經營業績報酬;有限合夥人不負責經營,沒有經營報酬,只根據出資份額取得相應的經營利潤。
5樓:long1209龍是我
1、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只以其出資對合夥企業負有限責任。
2、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經營負責,一般有經營業績報酬;有限合夥人不負責經營,沒有經營報酬,只根據出資份額取得相應的經營利潤。
有限合夥制**及**管理企業的合夥人分為有限合夥人(lp, limited partner)及普通合夥人(gp, general partner)。簡單而言,有限合夥人即真正的投資者,但不負責具體經營;只有其中的普通合夥人有權管理、決定合夥事務,負責帶領團隊運營,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
有限合夥人(lp)與普通合夥人(gp)的本質區別?
6樓:記明練
一、責任不同:
有限合夥人(lp)即真正的投資者,但不負責具體經營,普通合夥人(gp)有權管理、決定合夥事務,負責帶領團隊運營,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
二、交易不同:
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企業債務不同: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只以其出資對合夥企業負有限責任。
四、經營負責不同: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經營負責,一般有經營業績報酬;有限合夥人不負責經營,沒有經營報酬,只根據出資份額取得相應的經營利潤。
7樓:投融界客服中心
gp:
gp的法律主體形式是比較寬泛的,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能擔任gp的主體外,其餘包括自然人、公司、合夥企業、各式**等,均可作為gp主體。其中,尤以公司主體及合夥企業主體為重要。
並且,gp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作為**的普通合夥人在**層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滿足合夥企業法要求;同時,在gp(****)內部,根據公司法,各股東以認繳的註冊資本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從而在股東層面有效規避了gp(****)須承擔的無限連帶責任風險。
lp:**的lp投資人主體非常寬泛,可以是自然人、公司、合夥企業、信託、養老**、慈善**、已成立的其他型別**等,但都必須滿足合格投資者的法律要求(即投資於單隻私募**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一)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普通合夥人(gp)是**的出資人與運營人,與**之間是一種所有權關係,並同時具有對**的管理許可權;有限合夥(lp)主要指出資人士。
8樓:找法網
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有以下區別:
1、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出資人都必須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合夥人全部為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企業中一部分出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一部分出資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
2、普通合夥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即對投資人數沒有上限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3、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根據合夥協議約定或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委託一個或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不得執行合夥企業中的事務。
4、普通合夥企業的出資人不得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由部分合夥人承擔企業的全部虧損;
有限合夥企業根據合夥協議的約定可以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不得約定企業全部虧損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5、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有限合夥人可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有限合夥人可以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當然,合夥協議約定不能進行交易的除外。
7、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否則其出資行為無效;
有限合夥人可將出資份額出質,但合夥協議約定有限合夥人不能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四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
第十八條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入夥與退夥;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第六十一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第六十二條
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第六十三條
合夥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許可權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式;
(五)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程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式。
第六十五條
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
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怎麼找合夥人,怎樣能找到合夥人
1.做好自己專案的分析報告,市場調研,操作思路,專業點就是bp要做好。2.根據專案需要羅列出,自己不足的部分,也就是需要尋找合夥人擔任的職務,然後分析身邊誰適合,身邊有,拿方案說服他,身邊沒有,朋友圈,自 上 然後逐個交流。我好幾個都是這麼來的,要多談幾次,去雙方家裡坐坐,加深認知。要求出人出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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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伙伴關係是人與人之間或企業與企業之間達成的最高層次的合作關係,它是指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雙方為了實現共同的目標而採取的共擔風險 共享利益的長期合作關係。合作人只是出錢,他們職位自己的利益,有風險他就會退股,雙方就是股份的多少,沒有合作伙伴的關係堅固。合夥人與合作人有什麼區別 合夥。合夥共同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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