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對於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能否撤銷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看具體行為是屬於絕大多數情況下的附隨行為還是屬於單純的贈與,對於單純的贈與,除經過公證或人民法院的裁判確認的以外應允許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對於屬附隨行為的贈與則不能准許當事人撤銷,典型的附隨行為有以下幾種情形:1、 導致感情破裂而離婚的過錯方給予對方的帶有賠償、補償性質的贈與;2、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較多義務,另一方因此而給付的補償性質的贈與;3、離婚協議中的有一方撫養未成年子女或盡主要撫養義務,另一方所給予的具有撫養義務性質的贈與;4、在分割共同財產時一方分的大部分財產,因此而個人財產給予對方的具有補償性質的贈與;5、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而給付的具有履行幫助義務性質的贈與;6、以贈與財產而換取對方同意協議離婚離婚而為的具有補償性質的贈與。
2樓:匿名使用者
超過一年就不可撤銷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以下是個案例:
2023年10月9日,蕭山的王先生和何女士由於夫妻感情出現裂痕,雙方協議離婚了,並簽訂了協議書,其中一個條款約定「甲方(男方)和乙方(女方)居住的一套商品房,婚前房產權屬於甲方所有,現考慮到離婚後女兒歸乙方撫養,同時乙方和女兒無住房,因此甲方同意離婚後將此房贈予乙方,並協助乙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離婚後,何女士和女兒就居住在這套房屋中。可是令何女士想不到的是,沒過多久,王先生說自己不願把房子送給她了,並於11月25日向法院起訴,要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贈與房子的條款。
12月16日,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後認為,駁回了男方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贈與房子的條款的請求。
本案分析如下:
是否適用合同法關於贈與的規定是本案的關鍵 。
1.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離婚協議屬於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也就不適用於合同法中關於贈與的規定。因此,男女達成的離婚協議,是不能引用合同法關於贈與的規定,是不能撤銷所謂的「贈與」的。
而且,男方將其個人財產處理給女方可以看作是對對方的一種幫助、一種經濟補償,而非贈與行為,是建立在原有的婚姻關係這種特定的人身關係基礎上的,是達成離婚協議的基礎,是不能隨意撤銷的。
2.婚姻登記機關確認過的夫妻離婚協議,具有確定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該案男女雙方的有關財產處理的離婚協議,不僅經雙方簽字同意,而且經過了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具備法律效力,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女方向法院提的請求是給付之訴訟,而非確認之訴訟;男方應配合女方過戶,而不能撤銷該協議。 同時,該解釋第九條也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該條表明,人民法院對訂立財產分割協議,只要是在正常情況下籤訂的,即只要雙方不存在訂立協議時欺詐、脅迫等特定情況下,就是認可其效力的。也就是說法院審理,只是審理有無欺詐、脅迫等等特定情形,而並不是要重新進行分割。
3.即便是一種贈與,因其道德義務性,也具有不可撤銷性 鑑於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目的而設,其所涉及的財產分割、子女撫育條款等均系出於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的動機,因此,男方基於離婚事由將自己婚前的個人財產處分給女方的行為,可認定是一種目的贈與行為,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係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他內容均已履行的情況下,應視男方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離婚協議中能約定違約金嗎,離婚協議贈與條款能否撤銷
3樓:華律網
對於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能否撤銷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看具體行為是屬於絕大多數情況下的附隨行為還是屬於單純的贈與,對於單純的贈與,除經過公證或人民法院的裁判確認的以外應允許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對於屬附隨行為的贈與則不能准許當事人撤銷,典型的附隨行為有以下幾種情形:1、 導致感情破裂而離婚的過錯方給予對方的帶有賠償、補償性質的贈與;2、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較多義務,另一方因此而給付的補償性質的贈與;3、離婚協議中的有一方撫養未成年子女或盡主要撫養義務,另一方所給予的具有撫養義務性質的贈與;4、在分割共同財產時一方分的大部分財產,因此而個人財產給予對方的具有補償性質的贈與;5、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而給付的具有履行幫助義務性質的贈與;6、以贈與財產而換取對方同意協議離婚離婚而為的具有補償性質的贈與。
4樓:頂呱呱頂泰律師
一、離婚協議中能約定違約金嗎
在生活中,很多夫妻選擇協議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就財產分割、債權債務和子女撫養的問題會約定較多的內容。
為了保證雙方如實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夫妻雙方往往還會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違約責任條款,最常見的方式就是約定違約金條款,通常違約金的數額還相當高。
當任何一方履行存在瑕疵或者不履行時,另一方除了要求繼續履行外,還同時主張高額的違約金。
雖然夫妻關係較《合同法》調整的民事法律關係有一定區別,但離婚協議的性質在法律上應當被認定為合同的一種,是雙方經過合意所產生的,應當受《合同法》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於協議離婚中糾紛的處理原則和處理方式以及對離婚協議性質的認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明確。
因此,受《合同法》調整的離婚協議當事人若不履行協議義務或履行協議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理應承擔《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自然違約金條款也適用於離婚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至於違約金金額的問題,可以由雙方自由約定,但是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在司法程式中都面臨由人民法院調整的法律風險。
二、離婚協議贈與條款能否撤銷
(一)、男方將個人財產處理給女方是不是贈與行為,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常見的幾種情形是:
1、離婚後,如女方撫養子女,根據《婚姻法》第37條,男方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如男方願意以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抵償撫養費,女方也同意的,這種行為就不是贈與。
2、如男方具有與他人同居或實施家庭暴力等行為,根據《婚姻法》第46條,無過錯的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如雙方協商離婚,男方為了承擔此種損害賠償責任而將婚前個人財產處理給女方,這種行為也不是贈與。
3、離婚時,如女方生活困難,根據《婚姻法》第42條,男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男方為了幫助女方,將婚前個人財產處理給女方用於幫助女方的,是履行法定義務,不應當屬於贈與。
4、男方單純為了表達謝意或者出於其他的正當動機,而不是為了履行法定義務、清償先前債務,將婚前個人財產處理給女方,這種行為就是贈與。因為贈與的本質是「無對價」。
合同法第2條第2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並非否定離婚協議適用合同法。
婚姻關係的確是一種身份關係,通常不能受合同法的調整,但在婚姻關係領域內也有一些涉及財產分配的合同,這些合同或者約定與一般民事合同並無本質差別。
目前多數學者也認為,《合同法》第2條第2款排除的身份合同僅指沒有財產內容的身份合同,夫妻關於財產問題的約定以財產關係為內容,屬於合同法的調整範圍,不過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等有關法律,這些法律沒有規定時才可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
因此,如果男方將個人財產處理給女方的行為確屬贈與,可以適用合同法中有關贈與的規定。
(二)、如果離婚協議中處理個人財產的條款確是贈與,鑑於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目的而設,其所涉及的財產分割、子女撫育條款等均系出於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的動機。
因此,上訴人基於離婚事由將自己婚前的個人財產處分給被上訴人的行為,可認定是一種目的贈與行為,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
在雙方婚姻關係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他內容均已履行的情況下,應視上訴人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這種行為即使是贈與,也並非一定是目的贈與。
此種贈與行為是否具有道德性,不能一概而論。儘管離婚協議與身份關係有關,但是不能因此就認定所有離婚協議中的贈與都具有道德性,是不可撤銷的。
因為,在婚姻家庭領域中,仍然存在單純的贈與行為,不因雙方的身份而有不同。
(三)、此外,有學者還認為,作為贈與人的男方撤銷贈與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的限制。
該條規定,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在審理後只要沒有發現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不應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者撤銷。
因此,法院審理,只是審理有無欺詐、脅迫等等特定情形,而並不是要重新進行分割。
但是該條規定中的「財產分割」,是對離婚雙方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而不包括個人的財產。
因此,男方將自己的個人財產贈與給女方又反悔的,並不適用第9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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