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後還能反悔嗎,交通事故私了後能反悔嗎

2022-02-12 09:41:01 字數 5795 閱讀 5628

1樓:華律網

發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劃分責任後,在賠償這個問題上,很多人採用協商解決的方式去處理,疑問也隨之而來,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署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這個問題,我們可以把所謂的「私了協議」看作是一個「合同」,所以,在簽訂和解協議的過程中符合《合同法》的規定,這份協議就應該是合法有效的。即簽訂這份協議的雙方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脅迫、欺詐、趁人之危的情形,且內容不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不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果出現以上情形,那這份協議就是無效的了。

另外,如果在簽署協議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協議內容存在重大誤解,或者協議內容顯示公平,當事人也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2樓:時光好奇

這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私了」協議性質問題,也就是達成「私了」協議後是否還能反悔或者起訴的問題。依據《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解答如下:

首先,交通事故確實造成當事人的人身傷害,如果當事人對肇事者達成的「私了」協議的內容存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

其次,實踐中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主持下達成的所謂的「私了」協議,不屬於人民調解的性質,也不是訴訟程式中的調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如果當事人反悔或已經履行後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會依法受理。但當事人已經履行完畢的,其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已經因履行終了而消滅,如無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後將駁回其訴訟請求。

【原因分析】

發生交通事故後,損害賠償的解決方式有兩種,一是自行和解達成賠償協議,即「私了」;二是通過訴訟由法院調解或判決。通常「私了」省時、省力、成本低,賠付快,不但有利於糾紛的解決也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是事故當事人的首選。

實踐中,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私了」後又反悔的情況有三種:一是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達成協議後又出現新的損失而反悔;二是達成協議後一方立馬就反悔;三是達成協議後一方遲遲不履行協議。

那麼,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之間自願達成賠償協議後,如果一方基於種種原因又反悔,不願履行,是否合法?對此要具體分析,區別不同情況判斷其合法性。

一般來講,自願達成的賠償協議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履行。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取決於: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三是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若不存在以上蘭個方面的條件,應當認定各方當事人簽訂的損害賠償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的內容應受法律保護。即使賠償數額與法律規定有出人,也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行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各方當事人應受賠償協議的約束,不得「出爾反爾」,隨意反悔。

但也有例外情況。我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

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及當事人處分原則,一般來說當事人達成的賠償協議不能反悔。但當事人如果存在上述兩種情形之一的,法律允許撤銷,即可以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內容。法律賦予當事人撤銷權,是為了恢復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如果因醫院對當事人的病情誤診,導致錯誤「私了」。待損失確定後,當事人完全可以撤開「私了」協議內容,以新的損失、新的訴訟啟動新的維權程式。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

第五十九條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開始起無效。

第五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建議】

如果您提出的是「私了」協議以外的新的訴訟請求,那麼您的訴訟請求將會得到法院的支援,也即取得勝訴的結果。

【深度解答】

被告收到您的起訴後,可能採用的訴訟策略是:第一,此賠償已經一次性「私了」;第二,您的骨傷在事故發生時並未查出,因此與本次事故並無關聯。針對此兩種觀點,支援您的訴訟請求的理由也有兩個:

第一,本訴為「私了」協議以外的新訴;第二,骨傷與事故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有必要的話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委託相關鑑定機構進行因果關係鑑定。

本來交通事故「私了」能夠減少很多麻煩,但草率「私了」,將徒增解決問題的無效環節,「勞民傷財』,。從民法上來講,「私了」協議是一種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是個有效的制約。但對賠償權利人而言一定要「不防君子防小人」。

有些肇事司機失信,只要現場糊弄過去就再也找不到人,打手機不接,家裡**是假號,有的為幾百元的修車費把賠償權利人折騰個夠,得不償失。

另外,現在的很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都是肇事車輛交強險保險人作為直接賠償主體或被告賠償,「私了」的內容有時也很難過保險公司這個坎!有時為了省事交通事故當事人「私了」了,保險公司不認,在保險理賠方面與保險公司又打起了官司。

所以最好的解決辦法是您全部**終結後,將司機與其車輛所投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一併作為被告,三方在法院一次性了結

3樓:苑永修千月

私了,實際上是達成了協議。如果想反悔,必須存在協議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法定情形,依法請求法院認定協議無效或者撤銷協議,再重新主張賠償事宜。否則,得不到法院支援,想反悔也沒辦法。

交通事故私了後能反悔嗎

4樓:華律網

所謂私了,是指雙方當事人不經過司法程式、協商解決糾紛。刑事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是刑事和解。當事人在不起訴案件決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達成和解。

不能另行達成和解的,檢察院會依法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 當事人在不起訴決定作出之後反悔的,檢察院不撤銷原決定,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援,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在這裡,我個人想提醒大家的是,作為公民,在作出每個決定前,應當儘量慎重,竟可能避免事後反悔的情況。能夠私了的刑事案件,原則上都是自訴案件,自訴案件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撤訴後,是不可以再立案的。公訴案件僅針對民事賠償部分可以私了,刑事部分是不可以私了的,故如果是較嚴重的刑事案件,私了了也是可以立案的。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5樓:匿名使用者

交通事故「私了」後又到法院解決的主要有三種情況:

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僅就損害賠償達不成協議;

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

遲遲不履行協議。

雙方已經達成調解協議,但一方在協議履行階段反悔,重新向法院起訴,一般這種情況,法院會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協議的約定處理;

另一種情況,是在籤協議時,由於醫院技術水平條件等因素,導致未發現一些損害擴大的事項,那麼在確認予以發現時,可以運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規定,重新確立損害數額來進行訴訟。

6樓:時光好奇

這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私了」協議性質問題,也就是達成「私了」協議後是否還能反悔或者起訴的問題。依據《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解答如下:

首先,交通事故確實造成當事人的人身傷害,如果當事人對肇事者達成的「私了」協議的內容存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

其次,實踐中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主持下達成的所謂的「私了」協議,不屬於人民調解的性質,也不是訴訟程式中的調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如果當事人反悔或已經履行後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會依法受理。但當事人已經履行完畢的,其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已經因履行終了而消滅,如無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後將駁回其訴訟請求。

【原因分析】

發生交通事故後,損害賠償的解決方式有兩種,一是自行和解達成賠償協議,即「私了」;二是通過訴訟由法院調解或判決。通常「私了」省時、省力、成本低,賠付快,不但有利於糾紛的解決也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是事故當事人的首選。

實踐中,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私了」後又反悔的情況有三種:一是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達成協議後又出現新的損失而反悔;二是達成協議後一方立馬就反悔;三是達成協議後一方遲遲不履行協議。

那麼,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之間自願達成賠償協議後,如果一方基於種種原因又反悔,不願履行,是否合法?對此要具體分析,區別不同情況判斷其合法性。

一般來講,自願達成的賠償協議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履行。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取決於: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三是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若不存在以上蘭個方面的條件,應當認定各方當事人簽訂的損害賠償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的內容應受法律保護。即使賠償數額與法律規定有出人,也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行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各方當事人應受賠償協議的約束,不得「出爾反爾」,隨意反悔。

但也有例外情況。我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

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及當事人處分原則,一般來說當事人達成的賠償協議不能反悔。但當事人如果存在上述兩種情形之一的,法律允許撤銷,即可以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內容。法律賦予當事人撤銷權,是為了恢復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如果因醫院對當事人的病情誤診,導致錯誤「私了」。待損失確定後,當事人完全可以撤開「私了」協議內容,以新的損失、新的訴訟啟動新的維權程式。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

第五十九條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開始起無效。

第五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建議】

如果您提出的是「私了」協議以外的新的訴訟請求,那麼您的訴訟請求將會得到法院的支援,也即取得勝訴的結果。

【深度解答】

被告收到您的起訴後,可能採用的訴訟策略是:第一,此賠償已經一次性「私了」;第二,您的骨傷在事故發生時並未查出,因此與本次事故並無關聯。針對此兩種觀點,支援您的訴訟請求的理由也有兩個:

第一,本訴為「私了」協議以外的新訴;第二,骨傷與事故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有必要的話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委託相關鑑定機構進行因果關係鑑定。

本來交通事故「私了」能夠減少很多麻煩,但草率「私了」,將徒增解決問題的無效環節,「勞民傷財』,。從民法上來講,「私了」協議是一種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是個有效的制約。但對賠償權利人而言一定要「不防君子防小人」。

有些肇事司機失信,只要現場糊弄過去就再也找不到人,打手機不接,家裡**是假號,有的為幾百元的修車費把賠償權利人折騰個夠,得不償失。

另外,現在的很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都是肇事車輛交強險保險人作為直接賠償主體或被告賠償,「私了」的內容有時也很難過保險公司這個坎!有時為了省事交通事故當事人「私了」了,保險公司不認,在保險理賠方面與保險公司又打起了官司。

所以最好的解決辦法是您全部**終結後,將司機與其車輛所投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一併作為被告,三方在法院一次性了結

交通事故賠償,交通事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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