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裡寫著「期滿後,如條款未發生變更,經雙方同意,合同自動延續,每三年為週期」三年後還用再籤嗎

2022-02-14 11:41:00 字數 5451 閱讀 2252

1樓:金果

期滿後,如一方繼續履行,另一方也繼續接受,那麼合同仍然有效,並且應視為重新簽訂了三年。 可以不再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 附條件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不續簽。

但是為了防範風險,建議你將合同帶給律師,讓律師幫你分析是否存在風險,是否需要修改。比如由於市場情況,物品的價款是否需要調動。調動的比例有多大,違約條款等。

建議不要惰於將權利閒置。

縱橫法律網 陳豔律師

3樓:濟南楊凱律師

可以續簽,但是如果不續簽按照之前的合同內容執行,期滿後不受三年的保護期。

4樓:光光大師

不需要再去簽字!但是前提必須雙方還是同意才可以!

5樓:想像無極限

期滿後如不續簽,並且不再履行的話,即便雙方都不發出通知,那麼合同也就終止了,因為你原合同寫明瞭,「經雙方同意」,此為前提條件。

期滿後,如一方繼續履行,另一方也繼續接受,那麼合同仍然有效,並且應視為重新簽訂了三年。 因為,雙方的行為,視同「雙方同意」了。

不知可否明白,呵呵。

期限屆滿時如雙方未簽訂書面終止協議,則授權期限自動延長三年,期限屆滿後亦依此類推是什麼意思?

6樓:匿名使用者

期限屆滿時如雙方未簽訂書面終止協議,則授權期限自動延長三年,期限屆滿後亦依此類推的意思是:如果自動延長三年的期限屆滿後,雙方未簽訂書面終止協議的,再延長三年期限;如果第二次延長的三年期屆滿後,仍未簽訂書面終止協議的,再延長三年。以此迴圈,直到雙方簽訂書面終止協議為止。

7樓:好大哥的律師朋友

如果雙方未簽訂書面終止協議,授權就一直三年三年的延續有效。

8樓:機電孫權

雙方未提出異議,本協議自動延期一年,但不能視為無限延期。如果想無限延期,雙方同意則可以簽訂延長期限的協議。

根據《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有效期順延問題

9樓:華律網

合同延期是相對於主合同而言,對主合同約定的期限進行變更的協議。在寫延期協議時需要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第一,需要主合同雙方當事人簽署。

第二,需要明確延期的具體時間,並在協議中註明。第三,該協議中需要明確主合同的內容,或者將主合同作為附件的形式。第四,雙方簽字確認。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合同即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係;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10樓:你的牽強誰懂

合同法規定:協議到期後自動順延是沒有期限的合同,雙方都可隨時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的法定順延是指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由於一些特殊情形的出現,使該勞動合同的終止受到限制,必須順延至相應情形消失時終止。法定順延的勞動合同,應當理解為勞動合同期限的自動變更,即事實形成而不需要通過雙方再續簽勞動合同予以確認,不是續簽勞動合同的行為。同時,勞動合同的法定順延期間應當理解為在原勞動合同期限之內。

勞動合同的約定順延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任何一方未就合同的終止提出異議,則自動順延原勞動合同條件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可見,該種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只是該種約定應當理解為原勞動合同條件的順延,依法應當為新的勞動合同期限的開始。

11樓:北京修律師

協議到期後自動順延是沒有期限的合同,雙方都可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法規定

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滿後自動延續的,是否有效

12樓:是你就是你

自動順延不需要約定,如合同到期後雙方依舊遵照該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的就是自動順延!但任意一方均可隨時終止合同關係。所以合同到期的,還請注意及時續訂勞動合同,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權益,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根據法律的規定,一般將勞動合同的自動順延分為法定順延和約定順延兩種:

一、法定順延

勞動合同的法定順延是指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由於一些特殊情形的出現,使該勞動合同的終止受到限制,必須順延至相應情形消失時終止。

在我國根據法律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順延的情形可概括如下: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但可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

(七)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八)職工協商代表在任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企業原則上應當與其續簽勞動合同至任期屆滿。職工代表的任期與當期集體合同的期限相同;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順延的勞動合同,應當理解為勞動合同期限的自動變更,即事實形成而不需要通過雙方再續簽勞動合同予以確認,不是續簽勞動合同的行為。同時,勞動合同的法定順延期間應當理解為在原勞動合同期限之內。

如用人單位擔心法定順延的情形出現後,會發生勞動者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雙倍工資的問題,建議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併發生法定順延情形時,通過《勞動合同變更書》或《勞動合同順延確認書》等類似檔案將勞動合同法定順延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截止日期等加以明確,這樣即能有效防範勞動爭議,同時,對勞動者權利也是較為明確的保障。

二、約定順延

勞動合同的約定順延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任何一方未就合同的終止提出異議,則自動順延原勞動合同條件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可見,該種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只是該種約定應當理解為原勞動合同條件的順延,依法應當為新的勞動合同期限的開始。

合同條款稱:「雙方如無異議,視為合同自動延續。」請問,表達異議的方式一定需要書面形式嗎?合同自動延

13樓:九月

如果有這種約定,表達異議最好是書面形式,如果不是書面形式,將來追究起來也沒有證據。

合同條款應當明確、肯定、完整,而且條款之間不能相互矛盾。否則將影響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準確理解條款含義有重要作用。

擴充套件資料:

條款內容

為了示範較完備的合同條款,《合同法》第12條規定了如下條款,提示締約人: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與住所

當事人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承受者,沒有當事人,合同權利義務就失去存在的意義,給付和受領給付便無從談起,因此,訂立合同須有當事人這一條款。當事人由其名稱或者姓名及住所加以特定化、固定化,所以,具體合同條款的草擬必須寫清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執行的物件。合同不規定標的,就會失去目的,失去意義。可見,標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條款。

目前,多數說認為合同關係的標的為給付行為,而《合同法》第12條所謂標的,主要指標的物,因而規定有所謂標的的質量、標的的數量。所以,對於《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所說的標的,時常需要按標的物理解。

三、質量與數量

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是確定合同標的的(物)的具體條件,是這一標的(物)區別於同類另一標的(物)的具體特徵。標的(物)的質量需訂得詳細具體,如標的(物)的技術指標、質量要求、規格、型號等要明確。標的(物)的數量要確切。

首先應選擇雙方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其次要確定雙方認可的計量方法;再次應允許規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標的物的數量為主要條款;標的物的質量若能通過有關規則及方式推定出來,則合同欠缺這樣的條款也不影響成立(《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

四、價款或酬金

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酬金是獲得服務所應支付的代價。價款,通常指標的物本身的價款,但因商業上的大宗買賣一般是異地交貨,便產生了運費、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報關費等一系列額外費用。它們由哪一方支付,需在價款條款中寫明。

五、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關係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違約與否的因素之一,十分重要。履行期限可以規定為及時履行,也可以規定為定時履行,還可以規定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尚應寫明每期的準確時間。

履行地點是確定驗收地點的依據,是確定運輸費用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受的依據,有時是確定標的物所有權是否轉移、何時轉移的依據,還是確定訴訟管轄的依據之一,對於涉外合同糾紛,它是確定法律適用的一項依據,十分重要。

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期分批交付,是交付實物還是交付標的物的所有權憑證,是鐵路運輸還是空運、水運等,同樣事關人的物質利益,合同應寫明,但對於大多數合同來說,它不是主要條款。

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若能通過有關方式推定,則合同即使欠缺它們也不影響成立。

六、爭議解決的方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指有關解決爭議運用什麼程式、適用何種法律、選擇那家檢驗或者鑑定的機構等內容。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選擇訴訟法院的條款、選擇檢驗或者鑑定機構的條款、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適用條款、協商解決爭議的條款等,均屬解決爭議的方法的條款。

合同條款依其作用可分為合同的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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