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僅規定了對於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230條)。對於優先承租(續租),一般只有合同中明確約定,主張才能獲得支援。
這個觀點,頂多只是一種立法上的建議,不具有約束力。而且他對優先購買權性質的理解也是錯誤的,優先購買權保障的是租賃合同的安全,簡單的說,就是房屋買賣後,可能會影響到承租方的合法權益,所以才以優先購買權來避免先生效的租賃合同受到潛在的損害。
但優先承租上,因為實際的租賃關係已經終結,不存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前提,因此很難獲得實際上的支援。
至於引用公平原則,主要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因為租賃關係會存續一段時間,如果強行判決優先承租,由於與出租人意願相悖,反而會導致續租期間租賃合同的不安全,出於保護交易安全的目的,大部分情況下,即便承租人權利確因出租人該行為而受到侵害,實踐中也是趨於通過其它方式補償。雖然也有判優先承租的案例,但是在出租人堅決反對的情況下,一般都不會支援優先承租的,而是以經濟賠償等方式補償承租人的(前提是確實能夠證明因此受損)。
而且同等條件界定很嚴的,比如租金相同,但一次付清租金和按期付就是不同等等條件,限定營業時間等也是不同等的條件,甚至出租人列舉出租賃期間雙方合作上的矛盾等都會影響到承租人的。
訴訟期間,你無法繼續租賃,但也能導致出租人無法正常出租,幾個月內,雙方都要受到損失,只要和出租人關係沒有鬧太僵,可以以此為由談判續約。如果鬧僵了,出租人表示到期後,收回房屋自用,過一段時間再找個理由租給別人,你就一點辦法都沒有了。
四樓說的都是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問題,和優先承租沒有關係,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2樓:中午的飯局
門店承租人在合同期滿後,法律上是沒有規定在同等條件下是否享有優先承租權。除非在原合同上有約定。
3樓:桃花映紅顏
1樓亂說!
不管合同怎麼樣寫!法律就是法律!法律不會因為你這樣寫,他就要改變內容!
經濟法規定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具有有限租賃權和優先購買權!
房東如果有打算賣掉房子,必須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承租人是否購買,需得到承租人書面回答後放可做出行為!
但是實際操作中往往又變化爭議頗多
案例1,房東沒有通知承租人而擅自將房賣與他人,後承租人一紙告上法院,判決:房東賠償承租人約30萬rmb(相當於房價),房東與第三方的房屋買賣無效!
案例2,房東頭口通知承租人將要賣房,在承租人還沒有答覆的時候,房東已經將房屋賣掉,並辦理好三證!承租人也把事情提到法院,判決:房東賠償承租人:
1.3萬rmb,房東與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
2個案例的差別只是一個辦好三證一個沒有辦,法律雖然保護承租人的利益,但是作為三證已經辦好的(善意)第三人,法律同樣保護,法律不能自己打自己嘴巴
所以吧,有這樣的權利,但是要維護起來不容易!目前只能希望法律再再再再健全一點,不要那麼多漏洞!
比如這個同等條件吧,試問房東真想點惡意的,還不簡單:比如原來租金是3萬/年,現在房東的一個朋友想要這個店.或買或租,然後這個同等條件呢,房東在合同期滿後開出4萬/年,問承租人租不租?
他要是不租房東就可以租給他朋友了,租給他朋友還可以3萬/年啊,這個**誰查得到啊
4樓:
法律上沒有這樣的規定,要看你的租賃合同上有沒有這樣的條款,有的話在法律上可以認定有效。
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沒有規定優先承租權,只有你合同寫了次條才行.但不是等於必租權,必須你的**和競爭對手一樣才行.但房東收回就沒有辦法了.在法律上只有優先購買權才有硬性規定.
6樓:
一般來說有優先承租權。在繼續承租不損害出租人的利益情況下。
參考下這個討論:http://www.chinacourt.
7樓:匿名使用者
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權,但是應該在承租期屆滿之前才有此權力
按合同法,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沒有優先租賃權?謝謝!
8樓:金融小周老師
一、按合同法規定,承租人沒有優先租賃權,只有優先購買權(其實這個優先權也很好規避)。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即雙方當事人可隨時解除)。
二、若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只要合同未約定承租人不享有優先承租權,那麼都可以主張優先承租權。
期限一、《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二、即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租賃期)為20年。如果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限超過20年,超過的部分無效,即租賃期限仍為20年。不過租賃期限屆滿時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續訂的租賃合同的期限亦不得超過20年,此20年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計算。
三、如果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我國《合同法》第232條的規定,當事人可達成補充協議來確定期限;達不成補充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的習慣來確定;
如仍不能確定,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時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四、不過,對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上的,若租賃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即使當事人對租賃期限作了約定,該約定也是無效的,租賃合同仍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9樓:養順
法律上沒有這樣的規定,要看你的租賃合同上有沒有這樣的條款,有的話在法律上可以認定有效。
10樓:辣蘇
若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只要合同未約定承租人不享有優先承租權,那麼都可以主張優先承租權
11樓:匿名使用者
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續租權
承租人優先承租權有沒有法律規定,法院是否支援?
1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只規定了優先購買權,未規定優先承租權。但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優先承租權。
13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是否支援要看當時法官的裁量。除非你在租賃合同中有明確約定承租人優先承租。
在司法實踐中,原承租人訴至法院要求肯定其對原租賃物有優先承租的權利,即使法院已經認識到如果在處理案件中否認原承租人的優先租賃權利有失公平和公平,但是由於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在適用時往往只能依據《民法通則》中的公平原則來處理,公平原則的目的是衡平當事人之間的財產狀況和財產損失,將不幸的損失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合理分配,努力恢復被破壞的財產利益的平衡。公平原則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賦予法官以公平觀念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處理案件,但是客觀因素千差萬別,難免會出現主觀上認為是公平的而客觀上又是不公平的現象,況且由於法官對事物的認識與理解,往往相似甚至相同的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審理會得出不同的結果。
14樓:中顧法律網權威
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有規定,可以得到支援。
但對承租權無明確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15樓:耳東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沒有優先承租權這種說法。。。。當然在現實生活中,承租人可以跟房東協商一致從而續租!
16樓:老楊法律工作室
同等條件下擁有優先承租權。
請問合同中的優先租賃權受法律保護嗎?
17樓:華律網
房屋的「續租權」在法律上稱為「優先承租權」,優先承租權是指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屆滿,出租人需繼續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於其他第三人取得租用權。具體來說,優先承租權是一項期待權,它成立於租賃關係開始時,發生於租賃合同屆滿之日。在租賃關係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續簽租賃合同時,對原租賃物在同等條件下擁有優先權。
優先承租權是一種附限制條件的物權,在同等條件下才享有。同等條件的內容,首先是指同一**,即租金應當相同;其次,租金的支付方式與期限,也應等同,若是分期付款,那麼分期付款之方式亦應相同。「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出自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可見,在出賣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那麼,在出租房屋時,承租人亦應可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這與立法精神並不相悖。
18樓:匿名使用者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
「優先購買」的權利。也只是簡單提到優先購買的權利,對於優先承租權根本沒有提及。所以只要在沒有傷害到承租方利益的條件下終止合同就行,只要不再續約並沒有給承租方方帶來利益損失,不再續約就是可行的。
民法通則在處理時目的是衡平當事人之間的財產狀況和財產損失,將不幸的損失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合理分配,努力恢復被破壞的財產利益的平衡,所以承租方方只要沒有什麼大的利益損失合同的解除可以的。
若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有損壞等行為,使租賃物的價值降低或滅失,給出租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失,則原承租人即喪失其對原租賃物的優先承租權。
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合同中關於優先租賃權的約定合法有效,房屋承租人的優先租賃權受法律保護。
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租用的權利,這在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
19樓:叄重羅生門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可見,在出賣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那麼,在出租房屋時,承租人亦應可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這與立法精神並不相悖。
20樓:深圳謝汝瓊律師
這個在《民法通則》中有規定。
21樓:朱子豪
民法通則裡有的,好像是合同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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