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精彩百曉生
具體要看合同上的協議,那方違約,那方承擔責任。
訂協議應注意的問題
1、出租房的主體資格,即簽約對方是否為房產權人(如不是房產權人則至少應擁有房產權人的相應授權),實踐中曾有人與不是產權人簽約,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2、租房時房屋的狀況及房屋的裝潢及隨房物品(如隨房提供的**之類用品)應填寫仔細,以防退租時發生糾紛;
3、應對租房者是否有權轉租明確約定;
4、應明確約定房屋修繕責任(一般均應由出租方負責);
5、應約定出租方在收納每月房租時須出具相應的收款憑證(也可以轉賬至約定的賬號);
6、要看清轉租給你的人和房東的租賃期,他和你簽定的合同租賃期不可以超過他自己和房東的租賃期;
7、要看房屋是否設定了抵押權等用益物權;如有的話,抵押權人是否允許出租,萬一抵押權實現,如何承擔責任等;
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雙方應當簽訂一個《租賃合同》,這對雙方都有好處。簽訂合同看起來當時有些麻煩,但是事前有一個文字的東西,雙方都按約定來做,對雙方都有一個約束,能夠使以後少出現不必要的矛盾,出現矛盾時也有據可查,避免出現大的麻煩。
房屋租賃合同屬於不動產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是一種承諾合同,也就是說,合同一經簽訂,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出租人不僅應按時交付作為標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應符合約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並不限於所有人。凡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的人,都有權將其使用的標的物轉由他人使用,成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拒絕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同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這一條款規定了承租人的轉租權,說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權,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權利,只是其權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由於房屋是特定物,雙方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質量指房屋的內部構造、使用的建材、相應的配套設施等,數量則指房屋的面積、間數等。這是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據。
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條件,例如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有誤差,應視為出租方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可以採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雙方經協商減少租金,變更合同內容。
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狀況與約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物業管理費等來對抗呢?這要看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如果雙方約定物業管理費由承租人支付,則承租人不能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對價;物業管理費則由物業管理公司收取,是物業公司以自己的經營活動為所有業主、租戶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二者不是一個法律關係,不能混為一談。但如雙方在合同中對於此項無具體約定,則出租人無權要求承租人支付物業管理費。
2樓:京城李律師
甲方的行為對你造成的損失如果與你承租該房存在關聯,可以一併解決;如果屬於另外的法律關係,你就沒有理由到期不交房。否則屬於你違約。
3樓:王元頁
如果之前的糾紛需要起訴 ,在訴訟過程中租賃合同到期,你還是要按合同的約定騰房
這是兩個不相關的法律關係,一個是你的租賃合同,另一個是甲方對你的損害賠償
如果到期你不按時騰房,甲方倒可以再起訴你違約了
4樓:王之敏
您好:1 對方侵權關係與租賃合同關係。你可以延期交房,以租金低該損失。(似於民法上的留置權。你已經先行佔有對方的財產,以之作為留置財產,擔保你對對方的侵權之債。)
2另外 你可以與之協商,以租金低該損失。
5樓:匿名使用者
租期已經到了
第一個問題,你是否還要在此地承租,第二個問題,你是否還能在此地承租。這是你沒有講清楚的地方,也是你混亂的地方。
在回答上述問題之後
如果你也不打算在這裡組了,且你的損失沒有超過訴訟時效,那麼你可以通過暫扣租金等方式去商談,不成,便起訴。交房義務是契約義務,如無延長,除非你申請證據或財產保全,否則是一定要交付的
6樓:楊文戰律師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法律上看這是兩回事兒。
合同到期,該交房交房,在合同期內的爭議,協商不成,可以起訴解決。合同到期,不影響雙方解決合同期內的糾紛。
如果您到期不交房子,正常情況下,這是違約行為,對方可以再追究你的違約責任,而且在這種情況下,你即使不交房,是否能正常經營?如果經營因此會受到不良影響,還要承擔違約責任,那可能更不值得。
建議慎重考慮,帶合同和相關資料找律師研究一下為妥。
租房合同到期怎樣解決續租問題
7樓:堅錚和你一起
給您提供遇到三種不同情況該如何處理的三種方案供您參考。
一、原承租人要求續租時的處理
1.租約到期,承租人要求續租,而出租人則要求合理變更原租約條件的。如原租金過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國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或者在國家沒有規定標準的地區,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棄優先承租權,出租人即可與別人建立租賃關係;如果原承租人同意這些合法的條件,應另訂租賃合同;將新條件寫進去,將原已屆滿的期限換寫為新約定的期限,並向鑑證機關登記(城市私房應報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備案)。
新租賃合同成立後,當任何一方有過失或故意侵害了對方的正當權益時,就有可能影響新合同的效力。如在完成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後,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額外費用,妨礙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交租(拒交或拖欠),則對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違約人支付引起的費用和賠償失去的合法權益。
2.租約到期後,如果出租人沒有提出新的條件,承租人按原租約繼續交租又被其接受,則視為租賃關係延續,並且是不定期的租賃關係,出租人沒有正當理由時,不得終止。
3.租約到期後,如果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願意繼續出租,未訂立續租合同,則承租人就應將房屋返還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當地**規定的或雙方約定的時期內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給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時間,酌情延長租賃期限,並有道義協助承租人找房。
承租人也應按期騰房。如果承租人不積極找房和按期騰房,出租人有權在當地**許可範圍內提高房租。當承租人有房可遷而拒不騰房時,出租人可申謂法院強制其搬遷並令其交占房期間的房租。
二、出租人要求按原租約條件繼續出租,承租人不同意時的處理
1.如果承租人在租約期滿後,不同意出租人按原租賃合同的條件續租,而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對房屋維修改建、要求准予變動房屋用途才續租,即作原租約終止或按新租約不成立處理。承租人應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找房搬遷,出租人也有道義幫助找房。
承租人搬遷前佔用原房的,應照前租約交房租。
2.出租人以原租約期滿為由隨意抬高房租的,一般不允許,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承租人不積極找房或找到了房逾期不遷時,出租人可以抬高租金標準;如這時雙方爭執不下,應按照可加租的精神,由房管機關作出仲裁,或由法院作出裁決。
三、出租人外出未歸,租賃合同屆滿,而出租人又無任何續租的明確表示時(包括書面的或口頭的或行動的)的處理
1.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的近親屬、單位或簽證部門按到期日搬遷的,作原租約未延續不再交租金處理。
2.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回來之前或向承租人明確表態前,按續租處理,可按原租約補交租金,也可按月將租金交由上述人代收立據轉交出租人,自得知出租人不續租的意思表示之日起,始作不續租處理。
3.承租人在租約期滿後又續住該房至出租人返回或有明確表態之日,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貸款金的,原則上不允許,只有在出租人自願的情況下,才可免收這段超期佔用的租金。
4.承租人在租約生效期間如擅自把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或與人交換、出賣、贈與等,按侵權行為處理。出租人回來後可追回原房並要求賠償損失和返還非法所得,有關部門可予罰款或對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果承租人趁房主不在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不服從以上適當處理,出租人有權就受到的損失向承租人索賠,並申請房屋所在地法院強制執行。
8樓:
租房合同到期後怎樣續簽?
遇到房屋出租合同糾紛該怎麼辦?
9樓:賁雲蕢易雲
針對這種房屋出租合同糾紛最好先找房主協調並讓他給出解決辦法,他有義務解決你租住房間無法入睡的客觀問題,你在租房時他也有提醒說明的義務,否則你可以要求房主退房;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依本法條解釋,你的租賃物就是住房,無法睡覺則會嚴重危及你的健康。
10樓:匿名使用者
租賃合同沒到期的話,按照合同內容規定,房東是要賠償你規定的損失金額的;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賃房屋期內根據租賃合同的用途對房屋進行裝修的,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一般均規定,裝飾物在房屋租賃合同期滿歸出租人無償收回,可以雙方具體協定房東賠償範圍。
11樓:匿名使用者
買賣不破租賃,你有權繼續租住該房,協商不成起訴維權。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的情況很典型,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出租人在承租合同有效期內將房屋出賣的,不影響承租人的承租權。也就是買賣行為不影響之前已經發生的租賃關係,對於這樣的情況,你有權繼續承租,若出租人主張要求你搬離,你可主張你們租賃合同約定相應的違約金,有實際損失的可主張賠償,對於你裝修的損失,一般根據你與其簽訂的租賃合同處理,一般租賃合同對裝修等情況均會有所約定。
13樓:匿名使用者
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賃房屋期內根據租賃合同的用途對房屋進行裝修的,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一般均規定,裝飾物在房屋租賃合同期滿歸出租人無償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間,往往因為合同無效或者當事人約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裝修物,這就存在對裝飾物現價值的確認問題。遇到這類房屋出租合同糾紛首先應由租賃雙方對裝修物進行協調,這樣既解決了問題,同時也節省減少損失;如果協商不成,則由法院委託評估評估機構對裝修物的價值進行評估。
一般評估是按照裝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計算折舊,房屋裝修物的使用年限應與租賃期限相符,故裝修物收回時的現價值應當按照租賃期限的計算標準的折舊。還有就是你的合同沒到期的話,按照合同內容規定,房東是要賠償你規定的損失金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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