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夥偷手機,總價值2萬元,請問該怎麼量刑

2022-02-21 17:33:22 字數 4981 閱讀 7634

1樓:山東濟南何主任律師

需要根據公訴機關指控的證據確定

關於法律的:手機被沒收。

2樓:卿連枝戈雀

上課玩被沒收的話,下課誠心道歉就可以拿回來了。

扔下樓的話,說明老師很生氣,後果很嚴重。~

不過毀掉了你的私有物品,肯定要索賠了。

3樓:魯誠所環

教師只有暫時保管的權利,沒有沒收毀壞權利。

國家法律哪條規定上交手機違法?

4樓:幻想的星空宇智

那看要你們做的什麼工作,如果有必要的話,當然是可以讓員工上交手機,到時候會還給你們,但是如果沒有這個必要強制要求你們上交手機,這恐怕是違法的。

5樓:林炎

這個沒有規定的,就是手機是私人財產,所以沒有權利沒收。

6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這樣的法律法規,但是現在學校或者教育部門有規定中小學生不可以帶手機進學校,這個必須遵守,如果帶入作為老師是可以沒收交給家長或者是代管至學期結束

有關手機網路的法律法規

7樓:匿名使用者

涉嫌詐騙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傳送簡訊、撥打**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五條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傳送簡訊、撥打**、網際網路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傳送詐騙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國家法律允不允許中學生帶手機

8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沒有法律依據,憲法賦予公民通訊自由和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

手機是通訊工具學校無權禁止,其他檔案和法規與憲法相沖突了就是無效的,但是憲法還規定享受自己的合法權利的時候不能損害國家,集體,社會的利益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如果你在使用手機的過程中侵害了其他人的權益,那麼你將不在享有這個權利,例如上課玩手機影響了老師教學和其他同學聽課,侵犯了他人的受教育權,集體的休息時間你玩手機影響了他人休息侵犯了他人的休息權。

所以國家法律中沒有規定是否允許攜帶手機,但應根據各學校規定決定是否可以攜帶。

擴充套件資料

學校無權沒收或暫扣學生的物品。

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有授權的部門才可以行使,法律並沒有規定學校可以沒收、扣押學生財物,因此是違法的。

學生作為公民享有對自己物品的享有權和進行自行處置的權利 ,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個人財產沒收、損壞、遺失,否則要予以賠償。

按照法律規定沒收是一種行政處罰,必須由執法機關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處罰,老師既不是行政執法人員,也沒有法律依據,無權沒收公民的財物,他們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學生可以到教育局投訴,甚至可以提起訴訟。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來說,在沒有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老師是沒有權利沒收學生物品或「代為保管」的。

沒有當事人同意的「代為保管」是強行轉移財產的佔有,亦是對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侵犯。

9樓:qq的勾k先生

國家法律中沒有規定是否允許攜帶手機,應根據各學校規定決定是否可以攜帶,比如陽江市。

為了加強對手機的管理,在新學年開學之際,陽江一中釋出了手機禁令,禁止學生攜帶手機進校或在校內使用手機。

校方不會採取搜身等方式對學生進行檢查,但一旦發現學生帶手機回校,將視為違紀行為扣分,這也是學生量化考核標準之一。同時校方還會將手機扣下來轉交給家長保管。為了方便學生與家長聯絡,該校已經在學校800多個宿舍安裝了200卡座機**。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國家法律沒有規定允不允許中學生帶手機。

學校有規定學生不允許帶手機上學,卻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以及扣押手機。

因為《物權法》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別人的個人財產。而學校更沒有權利去沒收。雖然個別學校是公辦學校。

但學校永遠都不能成為執法單位,而某些學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此規定與法律相沖,它便是違法規定照例應該廢除。

學校沒有沒收、扣押學生財物的權利,違反了《民法通則》私人財產(書)神聖不受侵犯的的規定,即扣押與沒收,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有授權的部門才可以行使,法律並沒有規定學校可以沒收、扣押學生財物,因此是違法的。

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其實質是搶劫,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佔他人財產,老師的這種行為是屬於使用老師這種特殊的身份,強行奪走學生的財產,屬於刑法規定的其他方法。

相關法律法規:

《物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物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法律規定學生可以帶手機嗎

11樓:招奕琛字碧

法律沒有規定學生不可以帶手機,但法律授予學校制定管理學生的規定,學校的規定具有法律授權性質,學校規定學生不可帶手機不違法。

關於手機方面的法律

12樓:匿名使用者

別幹出格的事。

法律是保障人們合法利益的同時懲處侵害人們利益的人的手段。

等有人利益受到傷害,

它才有存在的理由。

法律問題,坐牢可不可以帶手機呢?

13樓:匿名使用者

一開始做老師不能帶的,再就是得看你煩的是什麼事,判了多少年。坐牢期間有勞動、放風、學習政策、法律、自學考試,讀書看報聽教育講座,體育鍛煉,內務整理。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根據看守所相應的規定,你如果坐牢了是絕對不能夠帶手機的,即使別人帶給您使用也是絕對不允許的。

15樓:缽缽雞

這個不是法律問題,是常識性問題,答案是否,顯而易見的情況是完全不可能帶手機的。

有什麼法律對老師沒收手機

16樓:蘇州樑律師

你好,抄

這位同學,聽你說的這種情況

,我們覺得非常理解你,首先,按規定來說你們老師沒收你的手機的做法是第一不對,他自己用你的手機是第二不對。對於老師的做法你們可以投訴。

但是,換一種思考:iphone4是一款可玩性非常強的手機,在學校裡可能影響你的學習甚至影響其他同學的學習,如果老師從這個方面考慮,那他是一位對你們負責的老師

如果老師常用你的手機,說明老師的經濟能力有限買不起那麼好的手機,那麼新奇感會促使他玩一下你的先進手機,可以理解。

另外,相信老師不會要你們的手機,過幾天就會還你的,老師總歸希望你們一心撲在學習上,老師這種做法你們能理解嗎?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

抱歉,不知道老師拿了你的手機快一年了,如果這樣確實是非常嚴重的,建議你到教育局的領導那裡去投訴(或**投訴),一定會解決問題的!以上意見供你參考

補充一下:最好不要報警,1、老師也需要尊嚴和理解2、這不會構成刑事案件3、報警會影響師生的關係。以上意見供你參考

17樓:我一向不主張

你報案吧…… 老師的行為有侵佔的嫌疑,再說,手機價值昂貴,老師沒有收入財產的權利。

報案稱老師將您的手機據為己有,

18樓:要努力學習

我高中時也被老師沒收過手機,軟磨硬泡沒有用,無非是看看你下次的成績,著急專要的話,讓家長和老屬師聯絡,去趟學校,不給就算了,要是不著急的話,等等過幾天,要是近期有考試抓緊考試複習,不理會他,考完試你找他,可能會給你,要是沒有就等一週左右,去他辦公室說點好話讓你保證下學習和成績也就行了,千萬不要和老師鬧僵,這樣對你是沒有什麼好處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告你媽or告警察叔叔

1月,甲 乙 丙三人合夥開辦了一家普通合夥企業,甲出資3萬元

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丁對合夥企業的所有債務承擔責任。丙對退夥後的9萬元合夥企業債務不承擔責任。丁的看法不正確。合夥企業法 規定,在普通合夥企業中,新入夥的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在有限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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