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管轄是怎麼規定的,行政訴訟法對法院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2022-02-27 04:53:37 字數 5303 閱讀 7503

1樓:

1.級別管轄

一般情況下,第一審行政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對***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理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2.地域管轄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連結】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樓:小白在奮鬥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上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樓:最愛彩虹糖

1、一般地域管轄適用於沒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個案件兼具兩種性質,應當優先適用特殊地域管轄規定。例如,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動產案件,在管轄上應適用有關不動產的特殊管轄規定。

2、特殊地域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因不動產而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共同管轄。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共同管轄情況有:行政複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行政複議機關和原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擴充套件資料

規定為了避免和解決管轄權爭議,行政訴訟法和《行訴法解釋》對此規定的解決辦法是:

1、原告選擇。對此,行政訴訟法第20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最先收到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對此,行政訴訟法第20條規定: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3、受訴人民法院一併管轄。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機關同時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選擇法院,受訴人民法院可以一併管轄,通過一個訴訟程式審查若干個具體行政行為。對此,《行訴法解釋》第9條第2款做了規定。

4、協商管轄或者指定管轄。因共同管轄發生爭議的,有關法院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對此,行政訴訟法第2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行政訴訟法對法院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4樓:清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關於案件管轄的規定共計有11個條文: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十九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行政訴訟的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行政訴訟管轄的種類是什麼?

5樓:易書科技

管轄指各級人民法院或不同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在受案範圍內,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分工。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兩類。

級別管轄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根據案件的性質和重大、複雜程度,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和分工。第一審行政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法律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①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②對***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③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高階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地域管轄是指不同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和分工。地域管轄有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之分。行政訴訟法對地域管轄所作的原則規定,為一般地域管轄;對地域管轄所作的特殊規定,為特殊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一般地域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訴訟,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特殊地域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移送管轄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6樓:休語繆豔蕙

一、行政訴訟移送管轄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行政訴訟移送管轄的法律規定法院已經受理了行政案件但是卻沒有管轄權此時需要將案件進行移交,行政訴訟移送管轄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法院已經受理了一個行政案件;

2、受理的法院發現自己沒有管轄權;

3、受理法院必須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

4、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移送;

5.移送管轄可以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也可以在不同級之間,既可以在同一地域內的上下級之間,也可以在不同地域的上下級之間;

6、移送案件應當作出裁定。

二、移送管轄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

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該院依法確無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這樣規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間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管轄權,又可以防止拖延訴訟,及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通常情形下,行政訴訟案件的被告若是對案件的管轄存在異議的,此時就必須要在提交民事答辯狀的同時,一起提交管轄權異議的書面申請書,該申請一般被受理,管轄權就會發生變化,法院在移交管轄權之前,會先詢問案件的原告是否要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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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訴訟管轄。我國民事訴訟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行政訴訟的管轄原則是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根據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屬「同一法院管轄」原則,當附帶的民事訴訟的被告住所地與行政機關(包括複議機關)所在地相一致時自然不會出現地域管轄上的問題,若兩者不相一致時就會出現管轄上的衝突,而實踐中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住所地與行政機關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形大量存在,特別是行政訴訟中選擇複議機關為被告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依「同一法院管轄」原則,毫無疑問法院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範圍會大大減少,不利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發揮應有的作用。 法國訴訟法中有一個格言:案件本身的法官也是案件例外的法官。

根據這個原則,有權管轄主要訴訟標的法官也有權管轄附屬問題。附帶的民事訴訟是從訴訟,而行政訴訟是主訴訟,有權管轄行政訴訟的法院,也應該取得附帶民事訴訟的管轄權。這一點,我國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開司法實踐之先河,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這裡的「一併」實際上蘊含了附帶民事訴訟的管轄統一於刑事訴訟管轄之意。除了管轄衝突,有人認為在舉證責任、訴訟時效、執行、反訴、是否適用調解等一系列問題均存在著不宜解決的衝突,以至成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不宜建立的理由。

其實,關於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只要解決好管轄上的衝突,就等於找到了把附帶的民事訴訟納入行政訴訟的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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