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房產中介居間服務合同糾紛 法律高手請進 回答的好還送分

2022-03-08 17:50:51 字數 3873 閱讀 1356

1樓:匿名使用者

交易資訊費部分是沒有理由要求退的,其它的要看合同怎麼約定,但合同不合理的部分,法院也不會支援.

中介沒有提供相關的服務是無權收取費用的,但如果合同有違約責任的,你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當然違約責任要合理.

2樓:不成雙的拖鞋

不管怎麼說現在要求很合理的,沒有問題的.我現在也是做房產的,所以不方便給你多說.你放心吧.

肯定沒有問題的,合同不管是中介的還是自行成交的都是公司負責過戶.現在沒有給你過就是說居間沒有提供所以可以給你退錢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想讓房介公司退款,首先,查其資質,是否註冊了,工作人員是否有從業資格證了;其次,如果房介公司證照資質齊全,那就按合同來,居間合同就是介紹提供資訊為內容的合同.超過其經營服務範圍的和同約定內容是無效的.假設合同約定都有效,你對**不滿意認為不合理過高的話,你可以到物價部門查詢或舉報投訴.

協助你辦理房產過戶等業務是其義務不應收費的.起訴對你來講省事是省事了,可成本高.當面點錢,和解.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已經打對了,就依據合同法,與消費者法無關。中介不提供服務是違約,找《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民事責任部分便可找到。

居間服務合同糾紛(法律高手請進)

5樓:烈山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第四百二十七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我國關於居間合同的規定都在這幾個條款裡,希望你可以用的上。

有法律方面的高手請進!!!

6樓:匿名使用者

暈~中國沒有一個成文的環境法法典,和環境法有關的都散見於各個部門法中,所以不好找呀!不過**可以以可持續發展為線索,預防為主防止結合為主導思想。

法律高手請進來!合同法案例你怎麼看!!!!

7樓:

考點明顯是顯失公平..樓主還是要好好看教科書的概念喲~我來分析下:

1.李某在明知趙某家的花瓶是清朝古董,且明知趙某不知自己花瓶實際**的情況下,上門以明顯低於花瓶實際**的收購該花瓶,該民事行為即構成顯失公平,趙某有權提起撤銷該行為的訴訟。缺乏交易經驗什麼的,這種理由無關緊要的嘛。

2..這跟拍賣金額無關。李某拍賣得到多少錢趙某爽不爽無所謂的,李某就算賠本賣了500塊,趙某都可以因上述理由請求李某返還其花瓶。

至於還不還得了,那得看拍賣的買方,即第三人,是不是善意第三人。如果買方是不知情的情況下拍得花瓶,趙某就拿不到花瓶了~

3.第三個問題麼...古董市場淘東西當然越低價買到越好的東西更好...小販屬於法律上認定的知情人員,推定其對自己**的商品具有充分的認識~當然他無權來申請撤銷你和他的合同啦~

8樓:

我說一下我的看法:

1.這個經驗不是說他賣這個花瓶的經驗,而是說首先趙某是一個農民,不是專業從事古董買賣的商人,缺乏必要的知識基礎;並且對於這個花瓶的真偽、價值的認識存在重大誤解,基於此法院才准予撤銷。

2.什麼叫做「顯失公平」呢?顯失公平的含義就包括了花瓶的實際價值和買賣價款存在著巨大的差異,11w和1w比起來肯定是有著巨大的差距的,金額對顯示公平的界定起作用,但也有條件就是趙某作為農民對花瓶本身價值存在重大誤解,他是重大誤解而不是商業風險。

3.小販作為專門從事古董買賣(真的也好,假的也好),他是專門的從事人員,我認為對於他們的買賣行為小販本身就應當預見到他所賣的東西的真偽、以及今後是否可能升值等問題,他也應當具備專業知識,若如您所說那也不能構成重大誤解,只能認定為商業風險。

我的認識不一定全都正確,自己打的,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經驗不是說他賣這個花瓶的經驗,而是說首先趙某是一個農民,不是專業從事古董買賣的商人,缺乏必要的知識基礎;並且對於這個花瓶的真偽、價值的認識存在重大誤解,基於此法院才准予撤銷。

2.什麼叫做「顯失公平」呢?顯失公平的含義就包括了花瓶的實際價值和買賣價款存在著巨大的差異,11w和1w比起來肯定是有著巨大的差距的,金額對顯示公平的界定起作用,但也有條件就是趙某作為農民對花瓶本身價值存在重大誤解,他是重大誤解而不是商業風險。

3.小販作為專門從事古董買賣(真的也好,假的也好),他是專門的從事人員,我認為對於他們的買賣行為小販本身就應當預見到他所賣的東西的真偽、以及今後是否可能升值等問題,他也應當具備專業知識,若如您所說那也不能構成重大誤解,只能認定為商業風險。

我的認識不一定全都正確。

離婚財產問題(法律高手請進)

10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首先有兩種方式:1協議離婚,只要雙方達成了協議,且協議內容為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只要沒有影響到其他人的利益,這個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也就是說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怎麼談都可以,只要別處分了別人的財產(主要是雙方父母的財產容易產生誤會)就行。

2離婚訴訟:在不能就雙方的財產達成共識的情況下才可能走到訴訟,訴訟相比要複雜得多,簡單一句話----------訴訟打的就是證據,也就是說你對雙方的財產分配有不同的看法,那麼什麼東西是你的,你就要拿出證據來證明是你的不是對方的。比如購貨發票、朋友證明,當然對方沒有意見的東西,是不用證明的。

另外:你說的同居期間的費用的問題,我認為既然你們選擇了協議離婚,那麼這個問題是可以商量的嗎!再說同居期間在法律上的共有財產應該屬於合夥性質的共同共有,你們可以商量,但是現在已經不能單獨說同居期間的費用問題了,因為,你們畢竟後來成為了夫妻。

你所說的賠償:只要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沒有出現法定的幾種行為-----虐待、婚外情、私生子等夫妻之間不存在賠償的問題。

同居到現在,生活費用一直都是我一人在承擔,在這方面是否能得到相關的幫助

答:只要可以協商儘量協商解決,真的協商不成,並且在財產分配的問題上已經嚴重影響了你的正常生活的話,你可以去法院要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協議的。

11樓:問法網姜律師

房產屬於你妻子的個人財產,你們婚後的工資等收入為共同財產,協商不了的一般是平分,除非對方有過錯,你才能主張損害賠償。

12樓:u影

不能~因為你們有書面財產協議 同居所用費用不算夫妻財產 也不能分割 能分割的是在沒有約定下 屬於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

只要你們的協議出於自願簽訂 就對內有效 當然 除非是離婚的原因是對方的過錯 那麼你可以提出賠償~否則何來的賠償之說~

13樓:

房產是你老婆的婚前個人財產,裝修你出資,但是你在登記時,簽署了放棄財產的協議,該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財產的歸屬。在辦理離婚中,你不能得到賠償。從同居到現在,雖然你負擔了生活費用,這個費用已經消耗掉了,離婚時,需要解決的事項有三,一是離婚,二是財產分割,你負擔的費用已經花掉,不屬於財產了。

三是子女撫養。所以,你負擔的生活費,對方沒有義務去償還你的。

關於房地產中介業務員的基礎知識。高手請進。

14樓:榮兄

已發,[email protected] 榮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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