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於合同欺詐,中國合同法中關於欺詐而簽訂的合同是如何規定的?

2022-03-11 15:59:42 字數 5697 閱讀 9027

1樓:王元頁

不算,這是法律規定,不是單位必須告知的,你自己可以通過各種渠道查詢的你現在可以提籤固定期合同,應該簽訂無固定期合同沒簽訂,可以要求按月支付雙倍工資,勞動仲裁時效是一年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樓:月光下的星期

您好,不屬於合同詐騙,也沒欺騙勞動者,不要把問題想象的太嚴重。《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2款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等於一成不變,一旦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條件,任何一方均可終止勞動合同。

希望對您有幫助,祝您小長假愉快!

中國合同法中關於欺詐而簽訂的合同是如何規定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五十二條關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是無效的。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從法條上我們不難看出,合同欺詐的構成有四個要件。

1、一方故意,告知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實事實;

2、對方因此陷入錯誤認識,也就是說欺詐與錯誤具有因果關係;

3、對方因錯誤認識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就是認識錯誤與不真實的意思表示間有因果關係;

4、欺詐具有不正當性。從這四個方面我們不難看出,環環相扣,缺一不可,互為因果,可見法律對欺詐認定的嚴謹性。

4樓:匿名使用者

有以下情況之一: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訂立合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母的而訂立合同的 4、行為人訂立的合同損害公共利益的 5、行為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但是,如果未損害國家利益的,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屬於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對於這類合同。應當注意:當事人要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不得撤銷(當事人意識自治),一年內沒有行駛撤銷權的,該權利消失,當事人可以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該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法屬於私法,法無明文即自由。看合同法第52、53、54、55、56、57、58、59的規定,我就不貼上了!

5樓:無級

中國《合同法》中關於欺詐簽訂的合同是如何規定的?

6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合同詐騙,合同法,如果賠償?

存在欺詐行為的合同是否是違約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民事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或誤導對方基於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以簽訂合同達到欺詐的目的。

合同民事欺詐行為的主要方式包括:

1、虛假的質量欺詐行為;

2、虛假的商品標識欺詐行為;

3、虛假的合同主體欺詐行為;

4、虛假的宣傳欺詐行為;

5、虛假的**欺詐行為。

合同民事欺詐有四大特點

一、 欺詐人發出欺騙性或虛假性的邀請,誘導對方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採取欺詐手段實現簽約目的。

二、 欺詐人對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及有關關鍵性事實作虛假介紹,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向對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對方做出錯誤的承諾,以實現其訂立合同的目的。

三、 所籤合同生效後欺詐人通過雙方履行該合同,達到其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四、 目前合同欺詐的突出特點是欺詐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或具有一定的實際履約能力,同時可能還積極履行所籤合同的部分條款,即通過履行一定的合同義務,從被欺詐方獲得不法利益。

合同欺詐不同於合同糾紛

合同欺詐也是通過合同的形式進行,但不同於合同糾紛。兩者的區別主要是看行為人有沒有騙取他人財物、非法佔有財產的目的,客觀上是否採取了欺騙手段,有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是惟一的標準。

區別一: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根本沒履行合同的意願,簽訂合同只是為了達到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就是合同欺詐行為。如果具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只是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由於客觀原因或主觀過高估計了自己的履行能力,雖經過努力仍不見成效的,則按合同糾紛處理。

區別二:合同簽訂時和合同簽訂後行為人具有履行能力,但卻虛構事實或製造藉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以達到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構成合同欺詐。

如果當事人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工作失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應按合同糾紛處理

簽訂的合同中存在欺詐行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屬於可撤銷的合同。但以欺詐行為簽訂合同的行為不能以違約行為來處理。如果合同欺詐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撤銷合同,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8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本質就是一種欺騙行為,合同不可能建立在欺騙性的基礎上.

9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中存在欺詐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屬可撤銷的範疇之內.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違約行為,是合同前行為。

如何界定合同詐騙中的"合同"

11樓:華律網

1、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欺詐的故意,欺詐的故意包括兩方面:一是陳述虛偽事實的故意;二是誘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故意。

2、欺詐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是指欺詐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構成欺詐行為的兩個方面。

3、被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構成欺詐,一般必須是被欺詐人的錯誤認識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易言之,如果被欺詐人訂立合同,那麼必須是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與合同內容有密切關係,並且被欺詐人因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對合同內容發生了錯誤認識。

4、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並不是因欺詐行為而作出的,也不構成欺詐。這表明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聯絡。

12樓:戚廣利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

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3樓:匿名使用者

新的統一合同法中,並沒有合同欺詐概念的規定或闡釋,但是,一般認為,合同刑事詐騙與合同民事欺詐的最根本的區別是:合同刑事詐騙屬刑法調整範疇,而合同民事欺詐屬民法調整範疇。 由於二者在特徵上有許多相似之處,在實踐中又交織在一起,極易將二者相混淆,近年來,利用合同實施詐騙在各類詐騙犯罪中十分突出,這類違法犯罪增長幅度之快、數量之多、花樣之繁、危害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

由於合同詐騙罪披著合法的外衣,表現出極大的欺騙性、貪婪性和危害性,因此將二者加以區分界定,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本文擬對合同詐騙罪的非法佔有目的之認定作一**,以期對防範此類犯罪能有所裨益。 我國刑法第224條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由此可見,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這是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而非法佔有目的的理解與認定是合同詐騙罪的理論研究與司法認定的難點。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應考慮以下諸方面的因素:1 行為人在合同簽訂前,有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騙取對方信任的行為。

如邀請對方來實地參觀、考察,或者先與對方履行小額合同,支付小額定金,製造本身履約能力強、經濟實力雄厚等假象。此類行為具有很強的欺詐性,它能博得對方信任,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自願」與其簽訂行為人所要的合同,為其利用合同詐騙打下「信用」基礎。因此,可根據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前的欺詐手段與行為,結合行為人簽訂合同後的其它欺詐行為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2 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履行合同的能力一般指行為人簽訂、履行合同時的資金、貨源等履行合同的基本條件。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包括現實性和現實可能性兩種情況,只要行為人具有現實可能性,就應視為「有實際履行能力」,不能要求過於苛刻,否則不利於市場交易。

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履行能力」,應考慮行為人的資信程度、資金**、貨物**等因素。沒有實際履行能力,通常是指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沒有足夠的資金、充足的貨源,或者沒有可靠的資金、貨物**或者沒有足以抵付債務的固定資產及其他可靠的擔保。如果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故意誇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騙取對方當事人的信任與自己簽訂合同,且不積極創造條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對方當事人的損失的,可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但需注意的是並非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就當然推出其有非法佔有的詐騙故意,因為履行合同能力的有無和大小,是受主、客觀各種因素制約的,是處於一種可變狀態。如以下行為應認定為合同民事欺詐而不能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合同簽訂時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經事後努力具備了履行合同能力並有積極履約行為,無論合同最終是否履行完畢的;行為人有部分履行能力或擔保,雖經努力,但由於某些客觀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

3 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詐騙行為。如果沒有欺詐行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詐騙罪。行為人有欺詐行為是否就一定構成合同詐騙罪呢?

那不一定。如果行為人只是誇大、虛構了部分事實,但並未嚴重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行為人願意承擔違約責任的,這均足以說明行為人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故不能以犯罪論處。4 行為人簽訂合同後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

行為人是否有實際的履約能力或擔保,是判斷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前提之一,但僅此尚不能足以證實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行為人有履約能力,並不排除其主觀上不存在詐騙的目的,因此,還需進一步查實其是否實際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履約行為的有無,最能客觀地反映行為人履行合同規定的民事義務的誠意,也是認定行為人是否存在「非法佔有」目的的重要依據。

一般說來,凡是有履行合同誠意的,在簽訂合同以後,總會積極創造條件去履行合同,即使因為種種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也會承擔違約責任。而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目的的行為人,則根本不會去履行合同。即使有某些履行合同的行為,也是象徵性的或是虛假的,一旦財物到手,即逃之夭夭,或大肆揮霍,根本無力償還。

對於此種情形不論其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均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5 行為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一般而言,行為人如未依約處置取得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物,但卻是用於合法經營活動,並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將財物返還的,應屬違約或合同欺詐。

但行為人如將取得的財物藏匿、低價變賣、從事非法活動、大肆揮霍甚至攜款逃匿及行為人雖將取得的財物用於合法經營活動,但卻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則應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6 行為人違約後的態度。這也是區分行為人是否存在非法佔有目的的重要標誌。

無合同詐騙故意具有履行合同誠意的人,在發現違約或經對方提出自己違約時,不會逃避承擔違約責任,且在自己違約確認無疑後,會有承擔責任的行為表現。

關於合同法的問題,關於中國合同法的問題

案例分析題1 1 在合同法上稱要約邀請。2 甲廠的答覆,商場給甲廠的第二封信,乙廠的答覆。因為該三者均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因其向特定人發出且內容具體明確如包括具體的 和數量。3 合同不成立,甲廠不可徑直髮貨,因為甲的信件屬於要約,合同的成立須有對方的承諾,而在 合同法 上沉默不視為承諾。故未收到答覆...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要式合同有哪些,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您好bai!要式合同,是指法律 du行政法規zhi規定,或者當事人 dao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專 形式的合同。前者稱屬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這個舉例有很多,一般有...

法律合同法合同法屬於什麼法律?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 承諾方式。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內容具體確定 二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 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