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勞動者有些什麼權力

2022-03-16 07:26:57 字數 2923 閱讀 6856

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的各項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勞動者有平等就業的權利。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職業的權利。勞動是人們生活的第一個基本條件,是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源泉。

勞動就業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叄加社會勞動和切實保證按勞取酬的權利。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就業權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失去了基礎。

2、 勞動者有選擇職業的權利。是指勞動者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有利於勞動者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上作為就業的主體,具有支配自身勞動力的權利,可根據自身的素質、能力、志趣和愛好,以及市場資訊,選擇用人單位和工作崗位。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體現,是社會進步的一個標誌。

3、 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隨著勞動制度的改革,勞動報酬成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者付出勞動,依照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報酬,是勞動者的權利。

而及時定額的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則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違法這些應盡的義務,勞動者有權依法要求有關部門追究其責任。獲取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持續的形式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4、 勞動者有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保證勞動者在勞動中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對享受勞動權利的主體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護。這 麵包括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

如果企業單位勞動保護工作欠缺,其後果不僅是某些權益的喪失,而且是勞動者健康和生命直接受到傷害。

5、 勞動者享有休息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6、 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疾病和年老是每一個勞動者都不可避免的。社會保險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客觀需要。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但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還存在一些問題,社會保險**制度不健全,國家負擔過重,社會保險的實施範圍不廣泛,發展不平衡,社會化程度低,影響勞動力合理流動。

7、 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職業教育。

公民要實現自己的勞動權,必須擁有一定的職業技能,而要獲得這些職業技能,越來越依賴於專門的職業培訓。因此,勞動者若沒有職業培訓權利,那麼勞動就業權利也就成為一句空話。

8、 勞動者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係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或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規定引起的爭議。勞動關係當事人,作為勞動關係的主體,各自存在著不同的利益,雙方不可避免的會產生分歧。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解決勞動爭議應該貫徹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權力,只有權利。詳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3樓:龐方方律師

回答您好,「勞動者」具體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但並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勞動者,要成為合法的勞動者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並取得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區別於「非法勞動者」,如偷渡者打工。

勞動者包括本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對其稱呼有:職工、工人、學徒、幫手、幫工等。

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始於勞動者最低用工年齡(除特種工作外為16週歲),終於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即喪失勞動者主體資格,不能再與單位形成勞動關係。此時與單位之間的用工關係,由勞動關係轉變為勞務關係。

根據《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提問請問年齡是67歲的人與用人單位不是勞動者,不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了嗎?

不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嗎?

回答您好過了60週歲退休年齡,如果繼續工作,與用人單位也不是勞動關係。工作期間受傷,也不應當視為工傷。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滿六十週歲的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屬於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保護。雙方為勞務關係,具體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確定。

提問用人單位無故辭退開除67的老人,老人已在原用人單位上班二年,那還可怎麼樣追責用人單位嗎?

且沒有簽訂任何勞動協議

回答67歲的人,己過了退休年齡了,一般只能打零工,沒有合同,就沒有保障。

很難維權

67歲打工就已經違法了

提問用人單位完全沒良心和道德,那就沒有任何的措施懲罰不良企業了嗎?

回答這在法律上很難追責,雖然也知道生活不容易,但是按法律來說,他們是佔上風的,您這個問題很難得到法律支援

提問好的謝謝了

更多24條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權力和義務有哪些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休息休假的權利 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享受社會保險單和福利的權利 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的基本權利 勞動報酬權 休息權 勞動保護權 職業培訓權 社會保險和福利權 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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