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學霸說保_涵菱
許多人買車險的時候都會抱著僥倖心理,覺得自己不會出現,然後就不投保或者不足額投保。其實這是很多車主都會犯的錯誤,這樣往往最後吃虧的是自己。
要是不想在車險上吃虧,那麼這些誤區以後可別再踩啦:
《汽車保險的常見誤區,你踩過幾個?》
1、足額投保究竟是什麼意思
足額投保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等於被保險車輛的實際**,當車輛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公司在理賠時,將按實際損失進行足額賠償。
2、車輛的實際**怎麼定
通常保險公司會依據各類汽車市場**變化,以季度或半年為期限,按照它們的全國統一零售價調整各類車輛的車損險保額。車主也可以在投保前向保險公司諮詢所投保車輛的市場均價。
3、超額投保並不能獲得更多的賠償
保險遵循補償性原則,也就是說理賠的金額不能超過汽車實際的價值。投保車損險時要根據車輛的實際價值來確定保險金額。因為就算超額投保,也無法獲得更多的保障。
如果投保車損險沒有足額投保,萬一車輛發生事故,理賠時保險公司會按照車主的投保金額與車輛實際價值的比例,實行按比例賠償,車主將無法得到全額的保障。
因此投保時車主既要做到不超額投保,又要足額投保。如果車險馬上就要到期,不清楚選擇車險和保額,那麼可不要錯過這篇:《車險到期怎麼辦?
怎麼續保又划算又靠譜?》
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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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車保理賠是按當時市場價賠的,假如車是31000買的,半年後市場只要30000,半年後有什麼事保險就賠30000,這就是足額,不足額保險就是你的車是31000買的,你只買了30000的商業保險,半年後車的市場價還是31000,壞了就只賠30000,所以你第二年以後的保險就根據車市場價去買對應的保險就可以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定損時是按車子的當時價值算的,不是按購買時算的,所以幾年以後即使你仍按購買價足額投保,出險時也不會按購買價賠的.
4樓:匿名使用者
車輛的**市場價下降保額下降屬正常.車降價到27000了,那我要是按27000投保,當然是足額投保.只不過車輛的**市場不是你說了算.一般保險公司內部系統都有你的車所對應的目前市場價.只要按這個價投保就沒問題,否則可能會認為是不足額投保.才可以全額理賠.
5樓:匿名使用者
新車在財險公司投保車損險時投保金額以購車發票上的價稅合計為足額投保的標準,從第二年開始以該車當年的售出**為足額投保的標準,因車有折舊每年的費率會相應提高。對於車如果出險的問題,如果全車報廢,會根據該車的初次登記日期進行相應的折舊進行理賠。
請問汽車保險中的不足額投保中(其後果是車輛損失險發生部分損失後)其中」部分「兩個字是指哪些部分!
6樓:翟浚良
部分其實就是簡簡單單的部分,比如車輛的前槓或者前機蓋撞變形了,或者左前門撞進去了等等等等吧,這個挺好理解的,就是說包括車輛的全部損失(一般不是超大事故不會全部損失的)或者只是一小部分的損失在內。
其實它這句話是針對於不足額投保來說的,也就是說你上了部分險種,比如,車損,玻璃,人員,三者,等等,但是沒有上「不計免賠」這項險的情況來的。因為不上不計免賠的話,前邊的險種,如果發生,保險公司將只賠償70%,餘下的30%要你自己出。如果上了不計免賠就會全額賠付。
什麼是不足額投保?其後果是什麼?
7樓:金果
不足額投保是指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保險公司實際賠付以保險金額為上限。
後果:如果車險不足額投保,保險公司會按照保險金額除以車輛價值的比例進行賠付,那麼客戶獲得的賠償可能會低於事故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五十五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五十六條
重複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複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 重複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重複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
重複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第五十七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五十八條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產生不足額保險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種:
①投保人基於自己的意思或基於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約定而將保險標的物的部分價值投保。前者如投保人為節省保險費或認為有能力自己承擔部分損失而自願將一部分危險由自己承擔。後者如在共同保險中,應保險人的要求而自留部分風險;
②投保人因沒有正確估計保險標的物的價值而產生的不足額保險;
③保險合同訂立後,因保險標的物的市場****而產生的不足額保險。由於不足額保險合同中規定的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其差額部分的危險投保人並未轉移給保險人。
不足額部分應視為投保人自保。當發生全損時,保險人按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當發生部分損失時,通常適用比例分攤原則,即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就損失按比例分攤。
在英美等國家多采用「第一危險」的賠償方法,即首先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為賠償給付,如果實際的損失超過保險金額,則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超出的部分。
8樓:遠邦保險
因為我們是主營貨運險的,我就以貨運險舉例說明吧:
國內貨物運輸保險,保險金額一般是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出口貨物運輸保險,保險金額一般是按照貨物的發票金額或者發票金額的1.1倍。按照這些金額投保的,都視為足額投保。
那麼,什麼是不足額投保呢?
例如 貨物價值100萬,按照50萬的保額購買貨物運輸保險,則視為不足額投保。
如果損失為20萬元,那麼保險公司只能按照50/100這個比例,也就是50%*20萬核定損失(此處忽略免賠額等因素)
所以,客戶千萬不要以為,損失只要低於50萬就全部有賠付哦。
其他財產險類也都有不足額投保的問題,大家一定多注意。
9樓:木兮
不足額投保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例如一輛價值12萬元的普通桑塔納轎車,如果按照8萬元確定保險金額,則屬於不足額投保。不足額投保的後果是:
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公司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比例賠付。
足額保險和不足額保險
10樓:匿名使用者
1,投保10萬,出險時實際價值為10萬以內,為足額。正常計算為a
2,投保10萬,出險時實際價值為10萬以上,為不足額。正常計算為a,實際賠付計算:a乘以10萬除以實際價值。
11樓:我愛保險網
不足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不足額保險的適用效果,我國保險法規定了比例賠償方式。但是合同另外有規定之時,可以不採用上述比例賠償方式。
《保險法》第40條第3款規定:「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此處的「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不得違反禁止不當得利的原則。
足額保險是不足額保險的對稱,亦稱全額保險。足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相等的保險合同。在足額保險合同的場合,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全部損失時,保險人應依保險價值全部賠償。
如保險標的物存有殘值則保險人對之享有物上代位權,也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中扣除該部分價值,當保險事故發生造成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應按實際損失確定應給付的保險金數額。
12樓:工保網
詳解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與超額保險-工保網
足額保險,即是指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等同的保險合同。在足額保險中,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並造成保險標的全部損失,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價值全部賠償。如果保險標的物有殘值則保險人對之享有物上代位權,也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中扣除該部分價值,當保險事故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應按實際損失確定應給付的保險金額數。
如果保險人以提供實物或修復服務形式為保險給付,保險人於給付後享有對保險標的物的物上代位權或當因修復增加了、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或其功能明顯改善時,保險人在賠款中可扣除被保險人的增加利益。
不足額保險又稱低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的特點是保險費用與保險金額,相對足額保險較低,但發生保險事故並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時,不足額保險並不像足額保險一樣進行全部賠償,一般按比例進行部分賠償。
超額保險,即指保險金額高於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即保險金額超過了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如一輛實際價值為10萬元的汽車,如果以20萬為保險金額即為超額保險。依據我國《保險法》規定: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
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超額保險,三者定義各不相同,在實務中應用中的功能特點也各不相同。尤其對於不足額保險與超額保險,由於對兩者的認識不足,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經常陷入理賠糾紛之中,或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不足額保險存在的風險隱患
相較於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的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在保險理賠中無法享有同足額保險一樣的全部賠償。這一點在不足額保險的理賠方式中體現的十分明顯。
不足額保險的賠償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按保險金額與實際保險標的價值的比例進行計算賠償;另一種是採用「第一危險賠償方式」,即不考慮保險金額與實際保險標的價值的比例,在保險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失賠償,超出保險限額部分由被保險人個人承擔。兩種方式將依據投保人與保險人事先的約定選用。
但無論是比例賠償方式,還是限額賠償方式,都存在同樣的風險侷限性,即被保險人要獨立承擔保險標的的一部分事故損失風險。大量的保險案例資料證明,不足額保險在前期投入與後期保障的對比中,存在嚴重的風險隱患,因此,在進行保險活動時並不建議不足額投保。
產生不足額投保的原因:
1、投保人為節省部分投保費用,或認為自身能夠承擔部分事故風險;在共同保險中,應保險人的要求而自留部分風險。
2、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進行了錯誤估算,導致產生不足額保險。
3、簽訂保險合同後,由於保險標的的市場物價出現向上浮動,導致產生不足額保險。
超額保險下的善意保險與惡意保險
依據我國保險法對超額保險的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然而實務中的超額保險,實際上可能是多種因素影響導致的結果,以主客觀影響因素區別,可分為:善意的超額保險與惡意的超額保險。
善意的超額保險
即投保人出於善意,在對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評估中,出現偏差,結果過高;或是由於保險標的的市場價值在簽訂保險合同後下降,導致保險標的在出險時,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
善意的超額保險通常出現在不定值保險當中,即保險合同中只寫明瞭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沒有寫明保險價值,在發生保險事故後,依據發生時的保險價值對比保險金額予以賠償。
惡意的超額保險
即是指由於當事人主觀上存在欺詐企圖,導致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對此,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或者對於投保人超出支付的保險金額不予退還。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對於超額保險的後果規定,並未區分善意或惡意,一律規定超過保險價值部分無效。但在國外許多國家,對於善意的超額保險,均有相關規定:保險金可以按照保險標的的價值比例相應的減少。
從這一點來看,我國法律對於超額保險的規定還是存在部分侷限性的。
綜上,正確認識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以及超額保險,不僅能減少眾多保險業務上的問題糾紛,還能夠增加投保人與保險人的風險意識。之於投保人,對不足額保險應謹慎選擇,做好風險評估,最大限度減少保險事故風險損失;之於保險人,增強風險警惕意識,防範惡意保險賠償,避免陷入賠償糾紛。
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與超額保險三者帶來的,實際上是一種關於風險意識的思考。投保人在進行保險活動時,應加強自身風險意識的把控,投保時儘量保全保足,不要因一時微利,而將自身陷入更大的風險隱患中。建議選擇足額保險,這樣即便在最惡劣的保險事故中,依舊能獲得最大限度的保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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