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關於民法的優先受償性擔保物權

2022-03-25 03:03:50 字數 3960 閱讀 3010

1樓:以為流觴

優先受償中的:「優先」當然是有相對性的。比如:

該房產是某有限責任公司的,該公司如果破產的話,抵押權人就該房產就比其他一般債權人有優先權。再有,一個房產上往往成立多個抵押權,登記在先的抵押權就優先於登記在後的。這就是「優先」的意思。

至於質押情況下,使用價值抵押人是無法實現的。

2樓:寂寞一人舞

首先,你的提問就不正確。 只有抵押權人才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而且你說的只有抵押人和抵押權人  只有兩個人,不會發生優先受償。

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於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

很混亂 不知道該怎麼回答

3樓:

優先權:優先權分為廣義上的和狹義上的優先權,狹義上的優先權就是優先受償權,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的特種債權人就債務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廣義上的優先權包括優先受償權、優先購買權、優先承擔權、優先通行權。

對於樓主所說,質權等優先權,都要遵循如下規律:留置權(法定)- 〉-法定登記的抵押權(登記公示)-〉- 質權 ( 交付公示)-〉-未登記的抵押權(未公示)。這些強調的是在同一財產上。

民法上優先權與物權法有何關係

擔保物權包括哪些?

4樓:註冊會計師

擔保物權的特性:1、物上代位性;2、物上請求權;3、價值性;4、不可分性。指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之債權人可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

5樓:桂林律師廖清瀟

擔保物權是指以確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權利之上所設定,以取得擔保作用的一種定限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6樓:

法定擔保物權:抵押權。

意定擔保物權:質權、留置權。

民法的擔保物權問題

7樓:駝絨色特

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相對於保證和債權來說是在物上的法定擔保權,即只要有抵押、質押和留置的事實存在,債權人便可享有並可依法行使,即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擔保物進行處分和優先受償。所以,以其內容和法定性,擔保權屬物的支配權的範疇,是物權的重要方面而非債的請求權。依民法原理,擔保物權作為主體對物的可自主、主動支配的權利,不存在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問題。

也就是說,從理論上講,擔保物權是永續存在的。我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經過一定期間不行使擔保物權而致使其權利消滅的後果。物權法定,它的設立、變更和消滅均須由法律規定之,任何人包括當事人不得任意為之。

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2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這是用司法解釋間接規定了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反言之,其2年後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也即擔保物權消滅。

不過,該條款所說的擔保物權邏輯上包括質權和留置權,而為質權和留置權之物權規定存續期間的很罕見。

正確理解和適用上述有關理論和規定,需說明以下幾點:

一、擔保物權存續期間與擔保之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掛鉤只是計算方法問題,並不意味著擔保物權存續期間是訴訟時效期間。那種認為擔保物權存續期間是訴訟時效期間的觀點是不當的。擔保物權存續期間作為物權之除斥期間,不存在中斷、中止和延長的問題,也不存在存續期間行使擔保物權導致存續期間終止而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問題,這一點又不同於保證期間。

二、所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超過後,債權人作為擔保權人仍然可以對擔保物依法行使擔保物權。

三、在擔保物權可行使的存續期間,不論擔保權人是否行使其權利,擔保人均可對擔保物清償之餘額依法主張權利。

四、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依物權法定原則,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8樓:

抵押合同是從合同,借款合同是主合同,從合同附屬於主合同。銀行最後一次催收借款的時間為2023年3月6日,其向法院起訴返還借款及行使抵押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即至2023年3月6日止

9樓:匿名使用者

抵押合同是從合同,從屬於借貸合同這個主合同。當主合同時效消滅,從合同時效也會跟著消滅。乙銀行最後一次催收的時間是2023年3月6日,一般訴訟時效為兩年,也就是說2023年3月6日之後借貸合同的訴訟時效就消滅,乙銀行就會喪失了勝訴權,抵押合同的訴訟時效當然也會跟著借貸合同的訴訟時效消滅。

所以選c。

10樓:當湖十局

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物權法優先債權法嗎

11樓:華律網

抵押權是物權。物權優於債權。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的擔保財產,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抵押權是針對財產的交換價值而設定的一種物權,它本質上是價值權,其目的在於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債權人無須為了自己債權的清償而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清償而設定的,它只能存在於債權人以外的債務人或者願意提供財產為債務人履行債務作擔保的第三人。債權,「債務」的對稱。

是指在債的關係中權利主體具備的能夠要求義務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我國民法對於擔保物權有哪些規定

12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 擔保物權是指以擔保債權為目的,即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典當權等。 擔保物權具有以下特徵:

1、變價受償性。擔保物權是為主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因此擔保物都應變價受償。2、從屬性。

主債權無效,則擔保物權無效;主債權消滅,則擔保物權消滅。擔保物權不能單獨轉讓。3、不可分性。

在擔保物權一部分消滅時,其餘部分仍擔保物權的全部。4、物上代位性。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

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 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採用下列

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一)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

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

務人追償。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

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

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三)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

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

,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   (四)按照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

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

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還有我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可具體參看擔保法**是 http://www.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用,歡迎追問,謝謝!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應該去看物權法物權法有最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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