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受聘人員符合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之一的,屬於違約嗎

2022-01-06 08:13:00 字數 1016 閱讀 6789

1樓:周雪峰律師

1、一般理解事業單位聘用制,是平等協商的聘用合同關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

2、你問行為是否違法?勞動者有單方面辭職的權利,是權力就不是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另外,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並不是效力性禁止性規定,所以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規章制度等約定只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應當有效,可以根據不同的崗位對於離職有不同的約定。

所以。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提出單方面辭職,單位需要舉證「』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後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合理性,如果單位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此約定合理,勞動者應當遵守。

再次強調,不論仲裁或者法院是否認為勞動者是否可以不按約定離職,勞動者的行為都不違法。因為勞動合同的約定事項就不是法律。

2樓:喝點咖啡醒醒腦

你簽訂的是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而應適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我認為在合同期內受聘人員單方解除合同如果屬於那四種情況之一的,是不需要聘用單位同意的,受聘人員享有單方解除權,雖然違背了合同約定的期限,構成違約,但是因為有法律的規定,不必承擔違約責任。

不過如果涉及到培訓費用問題,應當適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在聘用合同中對培訓費用沒有約定的,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後,單位不得收取培訓費用;有約定的,按約定收取培訓費,但不得超過培訓的實際支出,並按培訓結束後每服務一年遞減20%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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