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調整增加額,什麼是納稅調整增加額

2022-03-30 14:41:42 字數 5528 閱讀 7550

1樓:綠水青山

對於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的公司,期末計算所得稅時需要計算納稅調整增加/減少額嗎?——是的。

只要與企業所得稅稅法規定的計算方法不一致的,都要在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作納稅調整。

建議最好儘量做到與稅法規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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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納稅調整增加額

2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應該是所得稅吧,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納稅調整增加額主要由兩個方面組成:一是會計處理與稅收的差異需要調整的,如稅收罰款,會計上是在營業外支出,但稅收上是不允許稅前扣除,所以需要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二是實際列支超過稅收准予稅前列標準部分的調整,如稅收上規定稅前工資列支標準為月人均1600元,如企業實際超過1600元部分就需要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這方面內容很多,如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招待費、工資、福利費等等,無法一一列舉了,你可以參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3樓:問十答一

大家知道,應納稅所得額是計算應納所得稅的基數,而納稅調整增加額就是那些稅法上規定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專案,這些專案要併到應納稅所得額中,計算繳納所得稅。

舉例說明,比如,管理費用中的差旅費,是可以稅前扣除,也就是可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費用,但是,差旅費中可能有一些跨期的票據,比如,06年度的票據入到本年的差旅費中報銷,這個稅法是不允許的,所以這部分跨期的費用就不允許你稅前扣除了,而是相應的增加應納稅所得額,這部分就是「納稅調整增加額」

4樓:之思彤

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5樓:匿名使用者

比如:視同銷售應交的稅金就是

納稅調整增加額是什麼意思?減少額又是什麼定義。和應納所得稅有什麼計算關係

6樓:哀紹輝

納稅調整增加額:稅法規定允許扣除專案中,企業已計入當期費用但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的金額。

如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職工福利費、工會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公益性捐贈支出、廣告費、業務宣傳費。以及企業已計入當期損失但稅法規定不允許扣除專案的金額,如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

納稅調整減少額: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虧損和准予免稅的專案,如前五年內未彌補虧損和國債利息收入等。

應納稅所得=稅前會計利潤(即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1、「所得稅費用」,核算企業負擔的所得稅,是損益類科目;這一般不等於當期應交所得稅,

2、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之和,即為從當期利潤總額中扣除的所得稅費用。因為可能存在「暫時性差異」。如果只有永久性差異,則等於當期應交所得稅。

3、應對國家徵稅政策,月度所得稅徵繳採取月度彙算清繳的方法實現,即多退少補的政策。

7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財務會計的確認、計量與稅收法規不一致時,將就會出現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在計算繳納所得稅時,則需要按稅法規定對會計利潤進行納稅調整。即以會計利潤為基礎,加上納稅調整增加額,減去納稅調整減少額的辦法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用公式表示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一、納稅調整增加額

(一)會計核算時不作為收益計入當期損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作為收益

1.企業以其生產的產品用於本企業工程專案。在會計核算時按成本入賬,不計入利潤總額;但在稅法上則應按產品的售價與成本之間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在建工程試執行收入。稅法規定,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執行收入,應計入總收入予以徵稅,不能直接衝減在建工程成本。

(二)會計核算上作為費用或損失予以扣除,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卻不允許扣除或不允許全額扣除

1.稅法規定不得扣除的專案。

(1)資本性支出。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2)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納稅人購買或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費用不得直接扣除。無形資產開發支出未形成資產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3)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

(4)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但納稅人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不屬於行政性罰款,允許在稅前扣除。

(5)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6)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不得稅前扣除。

(7)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8)擔保支出。納稅人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不能還清貸款而由該擔保納稅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在稅前扣除。

(9)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10)納稅人的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風險準備金,以及國家稅法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扣除。

(11)職工個人住房的折舊。企業已**給職工個人的住房,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折舊費和維修管理費。

(12)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2.稅收法規有具體的扣除範圍和標準,但實際發生的費用超過法定範圍和標準的部分,應予以調整。

(1)借款利息支出。以下二種情況應調整企業納稅所得:①企業向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支出,超過銀行同期同類借款利息以上的部分。

②企業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註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

(2)工資、薪金支出。納稅人發放的工資在計稅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限額範圍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據實扣除;超過計稅工資限額的部分不得扣除。

現行計稅工資的月扣除最高限額為每人1600元。

(3)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2.5%計算扣除(在計算扣除工會經費時,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4)公益、救濟性的捐贈。納稅人(金融保險除外)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金融、保險企業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5%的標準以內的可以據實扣除。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紅十字事業、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所得額中全部扣除。

(5)業務招待費。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淨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3‰。企業應分段計算,超過部分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6)各類保險**和統籌**,經稅務機關稽核後在規定的比例內扣除。

(7)固定資產租賃費。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

(8)壞賬損失及壞賬準備金。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經稅務機關批准,也可提取壞賬準備金。

(9)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費用。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三)在會計核算上確認為當期費用,在稅法上卻作為以後期間的費用

這類專案如產品保修費用,企業可以按一定的標準預提計入當期費用;而按照稅法規定,當期預提的產品保修費用不能從應稅所得中扣除,而應於實際發生產品保修費用時,從應稅所得中扣減(此類差異實際是一種時間性差異)。

二、納稅調整減少額

(一)在會計核算上作為收益計入當期損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確認為收益

1.國債利息收入。納稅人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購買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金融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照章納稅。

2.分回的利潤或股利收入。在成本法下,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稅後分回的利潤或股利,會計核算上作為投資收益,計入當期損益。

稅法規定,如果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不高於被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利潤或股利,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稅法同時規定,當被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低於投資企業時,分回的利潤或股利應補繳所得稅。

(二)在會計核算上不確認為費用或損失,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減,如在連續5年的彌補期內,企業以前年度所發生的虧損,可以用當年的稅前利潤彌補。

(三)在會計核算上作為收益計入當期損益,但按稅法規定,確認為以後的納稅所得如在權益法下,投資企業根據被投資企業當期實現的淨利潤,確認投資收益;而稅法規定,企業必須是在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時,才確認為納稅所得。

納稅調整增加額 怎麼填

8樓:匿名使用者

納稅調整增加額是指會計上進入的成本費用而稅法不準予扣除或延期扣除,會計上沒有確認收入,但稅法上應確認收入而增加應納稅額的情況。

如:貴公司有10000元的業務招待費,(假定收入為1000萬元),會計上入了10000元的費用,但稅法上只能扣除10000*60%=6000元,納稅調整增加額則為10000-6000=4000元;又如:貴公司對外捐贈自產產品價值1000元,賬面成本為600元,會計上直接處理為營業外支出600元,而稅法上需要確認收入1000元,結轉成本600元,收益400元是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故納稅調整增加額為1000元(確認收入),納稅調減額為600元(確認成本部分)。

納稅調整增加額 納稅調整減少額 這要怎麼算啊.

9樓:藺洽帖嬋

納稅調整增加額和減少額計算方法如下:

一、納稅調整增加額

1.是填報企業財務會計核算的收入確認和成本費用標準與稅法規定不一致進行納稅調整增加所得的金額。

2.納稅調整增加額包括:工資薪金納稅調整額、職工福利費、職工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納稅調整額、利息支出納稅調整額、業務招待費納稅調整額、廣告支出納稅調整額、贊助支出納稅調整額、捐贈支出納稅調整額、折舊、攤銷支出納稅調整額、壞賬損失納稅調整額、壞賬準備納稅調整額、罰款、罰金或滯納金、存貨跌價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其他納稅調整增加專案。

二、企業納稅調整減少額

填報根據稅收規定可在稅前扣除,但納稅人在會計核算中沒有在當期成本費用中列支的專案金額,以及在以前年度進行了納稅調整增加,根據稅收規定從以前年度結轉過來在本期扣除的專案金額。納稅人如有根據規定免稅的收入在收入總額中反映的以及應在扣除專案中反映而沒有反映的支出專案,以及房地產業務本期已轉銷售收入的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等,也在本行填列。

1.房地產行業本期已轉銷售收入的這部分預售收入毛利額也在本表填列。

2.對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的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符合稅前扣除標準的部分可以在「納稅調整減少額」中反映。

3.以前年度進行納稅調整增加的減值準備,本年度發生了減值的各項準備金,可以在此填列。

4.填報本年度轉回、轉銷的除壞賬準備以外的其他各項準備,包括因處置資產而沖銷減值準備形成的納稅調減額。

5.對開辦費、折舊等以前已經調增應稅所得額,在本期應予以調減的部分。

6.以前年度結轉在本年度扣除的廣告費支出也要在此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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