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書生之見是我
找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申訴,要求解決。
按照《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月可以發放上月的工資,但跨月違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拿著勞動合同在當地找勞動監察大隊,就說工廠不發工資。
我在工廠上班,上班五天,我不做了,提出離職公司不給工資,怎麼辦?
3樓:諸憐雪溫彰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我在工廠上班,上班五天,我不做了,提出離職公司不給工資,怎麼辦?
只上班五天,沒有簽訂合同,你提出辭職,一般公司是不發工資的。
建議你再找別的公司的時候,一定要和人力部談話。
滿意採納哦!
辭職後公司不給我發工資怎麼辦?!
4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的具體條文下面那位老兄解釋得很清楚了,我就用盡量平直的話跟你解釋。
首先,如果是你提出的辭職(必須有書面辭職信),討薪就會很困難。公司可以按照員工守則之類的東西任意剋扣你的薪資。
然後,如果不是你主動辭職,你就可以去區勞動局申請仲裁,帶上你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就需要有證明你在**幹了多長時間的證據例如上班打的卡。只要證明得當,公司會被罰得很慘。
第三,仲裁上庭的時候一定要否認收到客戶**這件事情,因為也不是你的管轄範圍。如果對方說有,讓對方舉證,對方一定敗訴。無故辭退,違約賠償金是工資的兩倍。
第四,大膽去幹,這樣的事情不需要請律師,這幾千塊的賠償費還不夠律師費用。
6樓:
辭職後公司不給你你發工資的話,你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去街道反對映情況。都是可以解決掉的
7樓:法律快車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8樓:匿名使用者
去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可以向公司要回工資款項,公司沒跟你籤勞動合同,違反勞動法,如果你做一個月的話,公司就得付你兩個月的工資,勞動法規定的
9樓:匿名使用者
我現在越到和你差不多的情況請問你是怎麼解決的呢?我上了十多天班,由於同事不配合我工作我就沒有做了,走的時候填了辭工書和銀行卡號。等了一個月說我這十多天是學習,沒有工資。
10樓:再見雲顏
不籤勞動合同違法,不支付員工應得工資違法。你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去舉報尋求幫助。
11樓:書生之見是我
你應該可以到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和投訴,催討被拖欠的工資。要求解決。《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
當月可以發放上月的工資,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12樓:
接了**沒告訴財務去結款不算是你的責任,因為不是你的工作範圍.你沒有必要負這個責任,只要你能提供到相關的證據說明託薪,就可以到勞動局去告這家公司,他們屬於是違法行為.停電的幾條,只要你能提供到上班的證據,他們一定要付你工資.
13樓:牧馬放羊去
這樣的公司多的是了,內蒙古水域山飲品****便是,就當是丟了吧。公司都發布開工資,到處解除勞動合同,整個大區就1,2 個人在玩,還到處在網上吹牛,說是產品如何好,如何火?看看超市,產品都是去年的,灰塵厚的,說什麼健康,無新增,營養物質,什麼哦,進公司就沒見過工廠
14樓:陀謹花宣朗
肯定能,去勞動部仲裁委,請求仲裁就可以,費用是你的公司負,好像是50吧!記不清了,你自己去問問,肯定沒問題,付出就要有回報,支援你!
15樓:誰是我的萊斯利
恩!拿起法律得**保護自己,可以找法律援助中心,沒有合同可以自己弄個錄音。作為證據!
告倒它!如果你不想起訴就用打官司和找**得方式威脅她,說要把她得公司名譽搞臭!看他還不還給你工資!
(是不是太那個了?遇到這樣的人,沒辦法)
16樓:所痴蓬優瑗
如果您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不給您工資的話,您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申請仲裁,他們會幫助您要工資的。
17樓:
我在這邊不幹了辭職不給工資怎麼辦
18樓:你是誰的賤人
可以到勞動部門去找個說法,但是你需要保留最起碼你在哪邊工作的證明或者證據。
19樓:華律網
如果用人單位拖延或者不發工資,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其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0樓:匿名使用者
內蒙古水域山飲品****就是這樣的公司
21樓:匿名使用者
你做了多久? 要是做了半個月 你就叫他給你半個月工資你做多少叫他給多少 不給報警
22樓:舒民稱迎秋
提前一個月申請,不發工資的話,到勞動仲裁告
23樓:蟄o人
連合同都沒簽 那就別走正規渠道了 調查不清楚的 而且也沒人會幫你調查 這就是現在的社會 除非走非正規渠道,還有一種方法,就是要錢,不吱聲,既然欺負老實人那就去他家吃,估計2次就給了!
我在一個工廠上班,辭職不批.後來就自離了,有一個月的工資老闆不給怎麼辦?
24樓:找法網
辭職你如果滿足在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之後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單位拖欠工資你可以在一年內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式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仲裁管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 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 仲裁申請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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