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次月15號發工資實際月底發?部分法定節假日安排上班沒給工資,六日

2022-04-02 06:20:48 字數 5656 閱讀 8315

1樓:匿名使用者

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屬於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及相關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及相關法律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給勞動者,用人單位行為違法,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處理,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樓:玄韶

未足額支付是指沒有按照約定的數目支付,這叫未足額支付,

15號發工資等到月底,這是拖欠

工資3000指的是約定3000還是拿到手3000?

勞動合同法中「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何理解?! 5

3樓:heart桑切斯

你先提出勞動仲裁就好.......

這個算是【未及時足額發放】

每月15號發工資,月底離職的工資到底該怎麼算?怎麼發放?

4樓:匿名使用者

每月15號發工資,月底離職的話,工資應該在下一個月份發放,並且是離職當月的全部工資。

1、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2、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3、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5、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法對工資發放時間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10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首先,勞動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企業發放工資的時間。

但是,《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中對於工資發放時間作了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約定的日期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剋扣或者拖欠工資。工資支付日期遇到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業應當在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業應當每月至少支付給勞動者一次工資,但實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勞動者工資。

對於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勞動者,工作期間少於1個月的,企業應當在臨時工作任務完成時立即支付勞動者工資;工作期間超過1個月的,企業應當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6樓:沒事扯扯蛋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中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第(六)項就是勞動報酬,這裡勞動報酬的內容既包括工資的標準,也包括工資的發放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7樓:塔駡德

1、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通常在下個月支付上個月的工資,這是允許的,比如5月的工資在6月支付,如果拖過6月就違反50條規定了。

2、但是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應在幾號發上個月工資,你查查當地是否有自己的《工資支付條例》,裡面會詳細規定。例如深圳市的規定是不得超過支付週期7天。(如果週期是每月底,就是次月7日前發;如果週期是每月20日,就是27日前發)。

8樓:星願下的期盼

1.用人單位工資發放時間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由用人單位在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2.這是根據國家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法律條例中的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工資發放原則的規定

1.工資分配原則,是由立法確認的貫穿於整個工資制度的基本準則,是實現工資制度立法目的的核心組成部分。

2.中國工資分配原則的確定,必須符合兩項基本要求:

①運用工資這一物質利益槓桿,在全社會構建一種促使勞動者向社會多做貢獻的激勵機制,最終促進經濟的發展;

②合理協調各種利益關係,使工資的分配不致造成其他不合理的社會現象,以實現促進社會進步的目的。

9樓:愛名字好難受

規定的是每個月至少一次的工資日。

1、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通常在下個月支付上個月的工資,這是允許的,比如5月的工資在6月支付,如果拖過6月就違反50條規定了。

2、但是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應在幾號發上個月工資,你查查當地是否有自己的《工資支付條例》,裡面會詳細規定。例如深圳市的規定是不得超過支付週期7天。(如果週期是每月底,就是次月7日前發;如果週期是每月20日,就是27日前發)。

工資發放時間是根據你簽訂的勞動合同上面的為準,單位不同時間是有差異的,不過一般工資發放都是在一個月的上旬到中旬這段時間內,少部分是在下旬。

10樓:青檸喲喲

勞動法對工資發放時間規定具體如下: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工資發放時間是根據你簽訂的勞動合同.上面的為準,單位不同時間是有差異的,不過一般工資發放都是在一個月的.上旬到中旬這段時間內,少部分是在下旬。

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推遲30天以上就構成拖欠。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對於實行小時工資制和周工資制的人員,工資也可以按日或周發放。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11樓:周律師說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2樓:匿名使用者

贊同天傑地靈青島人的答案。

13樓:中顧法律網

有。每月至少一次。各省也有工資支付規定或條例。

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4]489號)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公司未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

14樓:法聖網

你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權利。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可以屬於未足額按時發放勞動報酬。但公司與勞動者有約定以季度形式發放加班工資的話,也是可以的,但必須守約。

16樓:月壇

這個可能應該不算,沒有及時發發工資,只是你的加班費全都放在一起再發。

17樓:

這樣的公司應該屬於良心企業了。沒有拖欠的工資,只滯後發你的加班費。這也屬於未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

18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由於《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四條明確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因此,三個月的加班工資在12月19日一起發放,違反了《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的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的規定,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有權要求公司支付已提供服務期間的經濟補償。

19樓:

找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申訴,要求解決。

按照《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月可以發放上月的工資,但跨月違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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