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公司解僱了,我應該得到那些賠償金

2022-04-08 14:51:25 字數 3686 閱讀 1085

1樓:

違約金。好象一個月吧。

還有1.5倍的工資。

根據勞動法規定,每做滿一年可以得到一個月工資的補償,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另外,3月1日辭退,你還可以得到3月份的工資。

所以你應該得到6個月的工資補償。

平常加班的加班費是要不來了,你們公司沒有承諾過支付加班費,那可以說是你們「自願」的,勞動法抓不住把柄。

2樓:玉杵搗藥

1、這樣做合理嗎?

答:合不合理是次要的,現實中有很多合理不合法的事。關鍵是用工單位的這一做法,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2、我們可以拒絕籤離職單嗎?

答:當然可以!

不過拒籤離職單不是一個好辦法,既然用工單位已經作出瞭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樓主拒籤離職單並不能保住工作,就算勉強保住了,以後的日子也不好過。

關鍵是如何把自己的損失降到最小。

3、他們口頭通知算了?

答: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當用工單位提前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所以,用工單位的做法是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口頭說的不算數!

3、這樣的情況我們可以去告嗎?

答:當然可以!

4、如果打官司的話我們會贏嗎?

答:當然會贏!

不過建議樓主不用打官司,現實中,打官司太麻煩,而且牽扯的精力太多,時間拖得也太久。

建議樓主去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不知樓主那裡的勞動監察部門怎麼樣,反正在大城市(例如北京),只要勞動者有證據,一舉報就起作用,他們馬上就會派熱介入。

如果勞動監察部門處理不力,或者樓主對處理結果不滿意,那時樓主再去法院打官司。

建議樓主儘可能多而全的蒐集、整理、儲存證據,到打官司時,證據可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可以這麼說:法院只認證據。

5、我可以得到多少賠償金呢?

答: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當用工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向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計算與該職工在單位的服務年限有關,職工在單位服務每滿一年,用工單位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

類似樓主的情況,2023年9月份參加工作,至今不滿2年,用工單位應支付樓主兩個月的工資作為違約金。

這裡所說的月工資,不是基本工資,而是被辭退員工上一年度的平均月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各種補貼、勞保等,包括所有以實物和現金支付給勞動者的所有收入)。

如果該職工的平均月收入高於整個用工單位的人均月收入,按照該職工的平均月收入計算違約金;如果該職工的平均月收入低於整個用工單位的人均月收入,按照整個用工單位的人均月收入計算違約金。

另外,因用工單位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職工,所以在樓主收到通知後,樓主因再得到一個月的工資(當然樓主應在收到通知後的一個月繼續在原用工單位工作)。

6、我們公司是臺資企業

答:和用工單位的性質沒關係。

只要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土地上的用工單位(目前當然暫時排除港、澳、臺地區),就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

公司效益不好裁員,那我應該得到幾個月賠償金?

3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根據以上的資訊,我們給予您的解答內容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公司效益不好的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依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您的工作年限,經濟補償應當為四個月。法律對經濟性裁員並沒有規定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一個月的代通金。,以上建議供您參考。

公司解僱我們按照勞動法我們應該得到什麼養的補償

4樓:周律師說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樓:萌小殤

您好!要看解僱的原因才能確定是否具備要求經濟補償金的可能。一般而言,經濟補償金按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計算,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工作未滿6個月的,記為半個月,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的,記為一個月,但不能超過12個月。

我工作9年半了,現在公司辭退我,我應該得到哪些補償!

6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7樓:念忘秋天

沒有特別情況下 多給9個半月工資

公司解僱我們按照勞動法我們應該得到什麼養的補償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1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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