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洛陽玉湖
可以減輕嫌疑人的民事責任!
被害人有過錯的量刑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2樓:麗江律師郜雲
被害人對犯罪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被害人對犯罪發生有一般過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2)被害人對犯罪發生有較大過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被害人對犯罪發生有嚴重過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樓:戚廣利
一、作為量刑情節的被害人過錯要件:
1.被害人實施了先行不當行為:被害人本人出於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態度,實施了違反法律法規、道德規範和公序良俗,損害被告人的正當法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不當行為。
2.被害人侵犯了被告人的正當法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3.先行不當行為與犯罪行為之間存在關聯性:a.
利益關聯性:是指被害人不當行為侵害的正當法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與被告人相關,並且足以引發被告人的報復行為;b.時間關聯性:
是指不當行為發生或者持續時間與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間隔較短,即犯罪行為應發生在不當行為正在進行中或者結束後不久。
二、被害人過錯從寬處罰幅度:
1.被害人明顯過錯的從輕比例般為減少基準刑的20-30%;
2.被害人一般過錯的從輕比例一般為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刑法》第六十一條 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4樓:
可以考慮從輕處罰,但不絕對!
故意傷害案中,受害人有明顯過錯挑起爭端。司法解釋對這種情況有規定嗎?
5樓:匿名使用者
1、乙完全有可能bai不被追求刑du事責任zhi。因為乙的行為是在
dao對方過錯的專情況下做出的,屬於激屬情犯罪,而且造成的是輕傷,並願意賠償對方損失,故完全符合從輕處罰情節。另外,公安機關已經建議和解結案了,說明問題不大。
2、在被害人有過錯的案件中,適用過錯原則,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但這只是一個法律原則,屬於法官在自由裁量時的情節考慮,所以沒有具體法規。
6樓:匿名使用者
1、乙方有不被追究法律責任的事由。
第一,乙方認罪態度良好;第
二,乙方主動承擔賠償損失;內第三,乙方的容行為給對方造成輕傷。
建議乙方可以跟甲方協商通過公安機關的調解解決該糾紛,甲方提請自訴的,也可以要求庭前調解。
2、我國司法解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的,如果跟甲方協商好的話,可以免於處罰的,但是,在定罪上還是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只是量刑上存在酌情量刑的法定情形。
7樓:匿名使用者
1、不追究只能協商;
2、沒有你說的司法解釋。
8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2、受害人有過錯可以減輕行為人的罪責,是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如果受害人的過錯達到不法侵害的程度,則屬防衛的問題。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過錯責任對被告量刑的影響?
9樓:匿名使用者
有影響,被告的過錯責任的大小對被告量刑都有影響,法官會根據被害人的過錯責任來減輕被告的刑罰。
刑事被害人過錯如何認定
誰知道如何認定刑事被害人的過錯
10樓:莫春付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過錯屬於量刑中的酌定情節,準確認定被害人過錯對於實現量刑均衡具有重要意義。
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是指被害人出於故意,實施違背社會倫理或違反法律的行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或者正當利益,引發被告人實施犯罪或者激化加害行為危害程度的情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規定,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紀要》第一次明確將被害人過錯引入刑事量刑體系,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對於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互動性非常明顯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對案件引發或矛盾激化具有明顯過錯的,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從而影響量刑,尤其是在可能適用死刑的案件中。
那麼,如何準確認定刑事被害人的過錯呢?筆者認為,被害人過錯需要具備的條件主要有:其一,過錯方系被害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針對的必須是有過錯行為的被害人。
其二,被害人必須出於故意,由於被害人過錯通常出現在互動明顯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犯罪中,單純的過失行為或者不可歸咎於被害人的其他行為,不能認定為被害人過錯。其三,被害人須實施了較為嚴重的違背社會倫理或違反法律的行為。過錯的字面含義就包含了否定評價的內容,被害人過錯從性質上說就是違反法律或違背道德的行為,但是並非所有的過錯行為都能為刑法所評價,只有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才有可能被納入刑法評價體系,才可能成為酌定量刑情節。
《紀要》明確規定被害人須有「明顯過錯」,至於是否明顯,通常應以社會一般人的認識判斷為標準。其四,被害人的過錯行為須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或者正當利益。「合法權利」是法律明確規定予以保護的利益,「正當利益」一般是指法律雖未明文規定,但根據社會倫理為公眾讚許或認可的利益。
被害人的不法或不良行為如果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或正當利益,被告人因此對被害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被告人應受譴責的程度相對減輕。其五,被害人的過錯行為須引起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或者激化了加害行為的危害程度。被害人的過錯行為既可能引發刑事犯罪發生,也可能在犯罪中激化矛盾,致使被告人提升加害程度。
這裡,被害人的過錯行為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必須具備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聯絡,而諸如加害人疏於防範、誤入犯罪圈套等行為,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
確認被害人過錯時,不僅要分析是否具備以上幾點,還應當全面考察案件的發案背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可簡單套用。如果刑事犯罪的被害人故意侵犯被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權利,該行為引發了犯罪或加重犯罪侵害程度的,通常應當遵照《紀要》的規定將被害人過錯作為酌定量刑情節,綜合分析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害性進行量刑。但是,若被害人的上述行為由於被告人的先行侵犯行為所引起,其行為屬於「以不法制不法」的,就不能簡單認定為過錯行為。
如群毆事件中,雙方均有不法行為,任何一方都有存在成為加害人或被加害人的可能,不能簡單地以最終結果來認定被害人或加害人,也不能因此而認定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對被害人過錯的解釋
11樓:逍遙海風
1、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是對涉及檢察機關業務範圍的法律所作內出的具體規定,
容只對檢察系統有效,一般是關於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方面,以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審判監督方面。涉及其他司法機關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會與最高人民法院(甚至公安部)聯合作出司法解釋。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只對法院系統有效,所以,不會有衝突的。
2、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是由其檢察委員會通過併發布的。所謂「準」司法解釋,可能是指以其他方式釋出、對下級檢察院有指導作用的「通知」之類的檔案吧。
12樓:匿名使用者
被害抄人過錯是指對被害人實施的誘發被告人犯罪意識或激化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先行不當行為的否定性評價。
被害人實施在先的不當行為往往與犯罪事實有著或緊或疏的關聯,但並不屬於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範疇,多被視為影響量刑的因素(交通肇事犯罪及防衛過當等特殊情況除外)。
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具有過錯常見於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或者勞動糾紛、管理失當等原因引發的暴力犯罪,以及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犯罪中。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有過錯,能給被告人減輕量刑嗎?
13樓:筒擮饗
被害人過錯是減輕行為人刑事責任的量刑情節。被害人過錯又分為輕微、一般和嚴重三個等級,被害人過錯越重,行為人可以減的刑越多。
如何認識被害人的訴訟地位,簡述被害人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地位
被害人身上既具有當事人的一些屬性,又具有證人的一些屬性,這兩專種屬性彼此滲透,互相融合屬,共存於被害人體內,從而形成了其獨特的性質,被害人的特殊性由此突顯出來,故而我們將其定位為帶有當事性和證人性的特殊訴訟參與人。簡述被害人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地位 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將刑事被害人的地位由訴訟參加人提升...
綁架後被害人逃跑,犯罪嫌疑人在被害人逃跑過程中殺害被害人的,定性為綁架罪還是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
逃跑過程中殺害 是另起犯意的故意殺人。本人認為綁架罪不能包容另起犯意的故意殺害被綁架人,因而應定兩罪且並罰。一罪還是數罪,不能一概而論,時間 空間因素很關鍵,如何界定要看具體情況。綁架罪的結果加重犯 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綁架對人身安全構成極大威脅,故吸收了傷害和...
已辦理取保的被害人可以要求抓人嗎
取保候審一般指保釋,是具保釋放 取保釋放的簡稱。對於應當逮捕的人犯,如發現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及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或者罪行較輕的人,可以採取取保候審的措施。所以,取保候審也是強制措施之一,只不過是取保候審的嫌疑人不在羈押場所而已。如果取保候審的嫌疑人違反了取保候審的規定,那麼公安機關自然會將他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