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事項不如實報告適用黨紀條例哪一條

2022-05-05 04:25:22 字數 6579 閱讀 3671

1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個人事項不如實報告適用黨紀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的;

(四)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後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擴充套件資料

依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關於報告個人事項的規定如下:

第十七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覆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併處理。

2樓:職場達人李志

個人事項不如實報告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後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3樓:淮安浙江人

一、《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十七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覆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併處理。

二、最新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1、第六十六條 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2、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後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不按要求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什麼處分

4樓:淮安浙江人

不按要求報告

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1、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2、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5樓:嘆笑一世傾城

不按規定如實向組織彙報個人財產的領導幹部,在2023年1月1日前,按《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要求,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2023年1月1日起,按新發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相關規定條款:

一、《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十七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覆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併處理。

二、最新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六十六條 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後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6樓:匿名使用者

《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中共**辦公廳、***辦公廳印發新修訂了《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新制定了《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

這兩項黨內法規的出臺,不斷加強和改進了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工作,進一步嚴明瞭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對從嚴管理監督幹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級領導幹部尤其是高階領導幹部要帶頭執行兩項黨內法規,切實增強紀律意識、規矩意識和組織觀念,從思想自覺到行動自覺,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應報盡報、全面報告、準確報告,切實做到對黨忠誠老實,自覺接受組織監督。

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違反什麼紀律

7樓:匿名使用者

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六條

1、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2、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擴充套件資料: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八條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九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8樓:匿名使用者

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的組織紀律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的;

(四)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後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9樓:代雄乜就休尼能

自由職業者,只要不盜、不搶、不騙、不賭、不嫖、不打架鬥毆、不販買毒品和人口等違法犯罪的事,就不會違反什麼紀律了

10樓:

屬於不按要求報告個人去向,違反了組織紀律

《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六條: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屬於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如何認定處理「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

12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依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規定,如果沒有報告相關個人事項,可以認定為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具體規定如下:

1、第三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情況;

(二)本人持有普通護照以及因私出國的情況;

(三)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及因私往來港澳、臺灣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含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階職務,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境外非**組織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階職務,以及在國(境)外的從業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領導幹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規定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

2、第四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諮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準,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準);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是指在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所稱「**」,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和私募**。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擴充套件資料

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黨組織對領導幹部提出的一項基本要求,是黨組織對黨員幹部進行監督的有力手段。

2023年5月,**辦公廳、***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辦發〔2010〕16號),其中對報告的範圍、要求和責任追究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應認真貫徹執行。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是黨員的基本義務,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行為,在本質上是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應受到嚴肅處理。

近年來,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制度不斷完善,同時加大抽查核實力度,逐步推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凡提必核」。從紀律審查實踐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

據不完全統計,2023年抽查的43.92萬名副處級以上幹部中,因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問題被取消提拔資格的3900多人,受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的124人,因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160人。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中紀委答疑:如何認定處理"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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