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微風
在校大學生不符合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題,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可以由勞動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維護合法權益。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 這種勤工儉學是指在校學生不以就業為目的,利用學習空閒時間打工補貼學費、生活費。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九十三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2樓:匿名使用者
開玩笑!!!你們老師是在變相利用你啊,在校大學生沒有拿到畢業證之前是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的,就算簽了也是無效的,另外,就算是有效的合同,只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30天后,不管用人單位是否同意,你都可以直接走人的,不存在用人單位不同意就不給辭職的說法。
3樓:匿名使用者
30天后就解除了,留好通知老闆的書面文書證據,就可以了。他不同意,讓他起訴去。
4樓:匿名使用者
從你的描述來看初步判斷合同本身是不平等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你仔細研究一下合同吧,權衡一下得失。
但考慮到是學校老師,最好還是協商解決。
5樓:龍濟天下
可以好好談,如果不行,那就自離了
6樓:匿名使用者
你籤的要是就業協議,因為有檔案跟著,所以你想走就得支付違約金。如果是勞動合同,那隻要你提前三十日書面提出辭職申請,三十日後他就必須放人,否則你可以告他。
7樓:匿名使用者
拿起法律的**,向有關部門舉報,反映。
我不想做了,可是老闆不放人.我該怎麼辦?
8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未簽訂勞動合
復同的話,你可制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bai付雙倍工du資。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zhi情況:
1、用人單dao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9樓:
提交書面bai辭職信批不批無所du
謂,關鍵是zhi
要有人簽收,做為依dao
10樓:忍痛割愛
既然都填了bai**,就代du表你簽訂了要做滿xx時間的契約
zhi,好像要是dao你走了那個工資得不到了,籤合版同的主要目的就權是為了留住員工,要不就扣下一段時間的工資,現在很多地方都這樣。
你這說勞動局不管,也是件很難過的事情,所以以後找工作填**之前要先想好是否會一直幹下去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的。你有證據,勞動局不能不管的。
簽了一年合同不想做了辭職老闆不放人
12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這個可以可以直接走,不需要什麼提前30天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個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大半年了有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這個可以直接要求支付加班費用的25%,原來的正常工資
但是一直都不同意,還說我違約,要賠償之類的,
他這種說法就是嚇唬人的,他知道個什麼,沒有什麼違約在你的情況
你就直接去勞動局,什麼勞動監察隊舉報,然後去勞動局申請仲裁,理由寫上面的就可以了
要公司給多少錢,儘量寫多點,反正多了不會給少,仲裁庭會按照法律流程的
還有就是你絕對會贏,就等在拿錢就是了,還有他們不給錢,申請強制執行,
還有你申請仲裁後直接不用去上班,找其他工作,如果找到工作,要離職證明,就
直接那仲裁申請書什麼之類的了
還有就是上面是個人理解,具體可以去勞動局問問,應該差不多
13樓:手機使用者
沒簽勞動合同,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
1、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繳社保等;協商不成可申請勞動仲裁
2、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
3、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滿意請採納。
14樓:禪心布衣
什麼保險都沒有,公司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你以此為由提出辭職不進沒有違法,而且還可以要求刮痧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15樓:
簽了一年的合同想辭職
沒簽勞動合同,不想做了,老闆不放人,請問不去上班了,怎樣才能拿到工資
16樓:如夢水雲間
勞動者如果不想幹應依法辭職。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23年修訂)》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試用期離職時需要提前3天,轉正後的離職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如果你做到了,就是你辭職成功,到時就可以離職;因此單位必須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辦理離職手續後,一次付清工資。但你要想法留下足夠的證據。如果單位不結清工資和辦理相關手續,你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依法申請勞動仲裁(免費)。
如果你離職沒有按照相關的規定,需要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可能公司要求你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相關法律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23年修訂)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7樓:時間的印記
幹了多久?工資多少?
如果不想幹了,老闆不放人,不接辭職,壓了半月工資不給,但我已在這幹6年了。
18樓:有舍有得
如果不想幹了,可以提前30天遞交書面辭職報告,到時候不需要單位同意,就可以直接離開。
如果單位扣押工資,當事人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到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到法院起訴。
19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什麼好辦法,因為你做的好,廉價的優質產品。提出長工資。提高福利或加盟
20樓:好運連連
辭工都要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
才不扣工資的。
想辭職單位不放人怎麼辦?
21樓:人人哦哦哦課
如果你給領導遞交了辭職報告,無論有無合同,時間已滿一個月,即使領導不批准你離職,此時你也可以離職。因為從法律上講,你此時離職並不違約,老闆不讓你走你可以告到勞動局請求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擴充套件資料
離職人員辦理完離職手續後,統一在每月實際發薪日結清所有薪資。
辭退和開除人員在辦理離職後的最近一次實際發薪日,結清所有薪資,如造成公司損失的,在薪資中扣除。由人力資源部填寫《離職員工工資發放通知單》,報給財務部,由財務部統一造冊發放。
離職歸檔 人力資源部按照《員工離職結算表》、《員工離職申請單》、《員工離職交接表》、離職當月《考勤表》、《加班申請表》(如有)、《門店休假申請表》(如有),以及入職時歸檔資料的順序,將離職人員的資料歸檔備案。
離職公司是不可以不放人的,所以只要員工有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一個月就已經提出書面的申請了,那麼就是可以離職的,不存在公司不放人的情況,讓公司可以直接向人事辦理辭職,也可以通過郵寄的方式,如果不同意的可以直接到相關的勞動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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