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以「邱興華案」為例,簡要分析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

2022-05-25 23:20:48 字數 3536 閱讀 7845

1樓:匿名使用者

嘿嘿,選修哇,這個我做了(猜都是一個學校的),網上原文給你自己加工:

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法律界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並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行為侵害的物件只能是具有生命的人。

人的生命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未出生的胎兒只是母體的一部分,在我國不能構成本罪的侵害物件。溺嬰者被認為是殺人行為,受何種處罰,應視具體情節而定。

在犯罪的客觀方面,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殺人行為可能造成死亡的結果,也可能只造成被害人傷殘的結果。前者應成立殺人既遂罪,後者應成立殺人未遂罪。

表現形式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1)作為,指行為人以積極的行動去剝奪他人的生命。 (2)不作為,即行為人負有特定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行為。

見危不救不能作為一種不作為殺人的形式。但負有救助義務的人不履行救助義務,應負法律責任。在我國,教唆精神病人或不能控制自己意志的兒童自殺的,利用迷信思想欺騙他人自殺的,均應按殺人罪論處。

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4週歲,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在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殺人的動機可多種多樣,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在主觀方面不同;前者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剝奪他人的生命,並且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後者只是故意使被害人的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並不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

2樓:

頂一個……我把卷子做出來後。。。找答案那位不給力,謝謝jc的各位了(阿嘞,怎麼感覺像在貼吧了)

3樓:御風於影

哈哈 jc學院的 師兄嗦 ··我也在做這題 終於找到了

4樓:

你是不是錦城的?我也做這個題,哎。。。

5樓:匿名使用者

說的是哈,不是jc的誰tm沒事做這個 哼(ˉ(∞)ˉ)唧

6樓:匿名使用者

哎,太糾結,前幾個題目也很惱火,找不到哇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強,我借用了,哈哈,謝謝

8樓:匿名使用者

把你媽殺了,就構成了,懂不,擦b

9樓:小婷

感謝錦城的朋友啊。哈哈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能我們都是一個班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暈,大家都是的哇 選修

邱興華案中的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包括哪些呢?

12樓:匿名使用者

主觀上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犯罪客體上,損害了他人的人身權益,對對其生命權實施了侵害行為。客觀方面,對犯罪客體生命權受到了威脅。

邱興華案,是怎麼一回事?

13樓:匿名使用者

爭論的焦點在於是否要給他做精神病鑑定。

理論界認為需要做,而法院最終並沒有給他做。

具體原因自己上網查查。

求一些關於犯罪心理學的案例(要帶解析那種的)^_^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你可以到,監獄裡去,親身體會一下,那裡的人大多都會為你解釋。我說的採訪,或是調查

15樓:匿名使用者

邱興華老是懷疑妻子與人有染有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但此病不能在量刑上考慮.

16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去看

許霆案法律分析

17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的規定是社會道德規範的最低底線。法官在做判決的時候肯定會加入個人的主觀因素,只要他是個人就會講求人情味,很多法律只規定了一個判決的範圍,需要運用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來做出最終的判決。

「許霆案」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他利用銀行atm機出錯取了十幾萬,一審判了他無期徒刑,二審只判了他5年有期徒刑。這個就是根據實際情節量刑過重,法律講求人情味的典型案例。

律師**詞

18樓:

**詞(民事一審用)

審判長、審判員:

依照法律規定,受原告(或被告)的委託和хх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我擔任原告(或被告)хх的訴訟**人,參與本案訴訟活動。

**前,我聽取了被**人的陳述,查閱了本案案卷材料,進行了必要的調查。現發表如下**意見:……(闡明案件事實、訴訟請求的依據和理由,或闡明反駁原告起訴的事實、訴訟請求的依據和理由)……(提出建議)。

хх律師事務所

律師хх

х年х月х日

邱興華律師辯護詞

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陝西理衡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邱興華的委託,指派我們擔任其辯護人蔘加訴訟活動,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我們認為

公訴機關對案件的定性是準確的,現發表以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在故意殺人罪中,邱興華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邱興華被緝拿歸案後,如實向漢陰縣公安機關供述了在鐵瓦殿的整個犯罪事實,具有良好的認罪態度,建議合議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二.在搶劫罪中,邱興華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

法庭調查表明,邱興華還如實供述了漢陰縣公安機關還未掌握的搶劫案的犯罪事實,在如實供述後,邱興華至今沒有翻供,根據《刑法》第67條2款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對於什麼是"其他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自首與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中作出了進一步的限定,即與司法機關已掌握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很顯然,故意殺人與搶劫在刑法上就屬於不同種罪行,因此,我們認為邱興華對兩次搶劫的如實供述,完全符合《刑法》對自首的規定,也符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在認定邱興華構成搶劫罪時,應同時認定其具有自首這一法定從輕處罰情節並在量刑時加以考慮,方為尊重事實、尊重法律。

三.邱興華案件的犯罪成因和警示

邱興華觸犯兩個刑事罪名,致11人死亡、兩人重傷,給多個家庭留下了難以癒合的精神創傷,今天的**審判固然是迴歸刑法的立法宗旨,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但就案審案尚不足以警示世人,我們還應該適當的分析一下邱興華案件的犯罪成因。

在偏遠封閉的山村,47歲的邱興華有初中文化,又會幾樣手藝,在當地應該屬於衣食無憂的所謂"能人",但就是這樣的一個"能人",在2023年,舉家搬離了自己的出生地,此後的7年裡,頻頻更換居住地點,在顛沛流離中,他從事過多種行業,試圖改變自己和家庭的生活現狀,但現實讓其處處碰壁,關愛無處可求,無助無人願幫,困境中為邱興華指點迷津的竟然是一位算命老人,使得邱興華確信唯有依靠祖先的庇護,方能興家立業,於是,他來到了深山道觀--鐵瓦殿祭祖還願,然而,在與道觀管理人員發生衝突後,他的心理世界崩潰了,關心子女學費、希望孩子能有書讀的邱興華,對小學老師至今感恩的邱興華,偏離了他自身原有的人生航線,最終走上了今天的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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